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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武器的保險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4-02-26 17:14:15


輕武器的保險裝置發明領域本發明總體涉及輕武器,尤其涉及裝置和方法,用以禁止輕武器的未經授權、未獲許可的使用,或者用以允許獲得許可的使用。發明背景已經知道了用於禁止輕武器的未獲許可使用的做法。根據是否有武器使用許可,輕武器中的幾個或許多個機件被置入這樣的位置,所述位置允許或禁止射擊,就是說將輕武器打開保險或鎖上保險。此外,當針對持有輕武器的人員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通常將可根據許可來使用的輕武器打開保險。如果沒有許可,則該人員無法使用輕武器射擊。發明任務本發明的任務是提供措施和手段,用以提升根據許可使用輕武器時的安全性。發明概述為完成該任務,本發明提供根據獨立權利要求的裝置、輕武器、方法和系統。在從屬權利要求中給出了優選實施方式。尤其是,本發明提供一種規定用於輕武器的保險裝置。該保險裝置包括解鎖/鎖定機構和狀態改變機構。根據實施方式,解鎖/鎖定機構可被置入允許射擊的第一狀態和禁止射擊的第二狀態。允許射擊狀態包括例如鎖死武器扳機,直至例如通過鎖死撞針而無法使火帽發火的狀態或阻止撞針可被操作(例如通過輕武器的擊錘或通過外界暴力或不小心地例如在輕武器掉落時所施加的力)的狀態。並非旨在藉此限制常見的輕武器保險裝置,可以這樣說:這樣的狀態導致保險打開的輕武器,而禁止射擊狀態導致保險鎖上的輕武器。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該狀態改變機構能夠在無許可信息時只響應於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將該解鎖/鎖定機構從第一狀態置入第二狀態。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例如包括(也包括剛剛開始的)扳機的操作或接觸、通過扳機操作在輕武器內進行的操作(例如扳機連杆運動)、用於輕武器控制的電信號和/或電子信號例如用於檢測目標、馬達和致動器等用於射擊、彈藥裝填等的激活、擊錘拉緊等。許可信息表明輕武器的使用許可,尤其是射擊許可。許可信息例如能呈信號、幾個或許多數據的形式或利用其它信息載體機構來提供。許可信息可被傳輸給保險裝置,例如從輕武器許可檢查裝置和/或外部裝置或系統。只有當觸發或啟動這樣的操作且同時沒有許可信息時,狀態改變機構才將解鎖/鎖定機構從允許射擊的第一狀態置入禁止射擊的第二狀態。此外,保險裝置可包括狀態保持機構,狀態保持機構能夠在有許可信息時響應於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將解鎖/鎖定機構(26)保持於第二狀態。在這裡,它可以是狀態改變機構對此作出反應的、相同的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或者可以是其它的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如果有這個或其它的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並且同時還有許可信息,則狀態保持機構用於保持解鎖/鎖定機構處於允許射擊的第一狀態,或者進行阻止,使得至少直到射擊之前不離開此狀態。狀態保持機構可以設置作為輕武器本身的機件的補充或代替,用以例如用於將輕武器保持在保險打開的使用狀態。在其它實施方式中,同樣設有解鎖/鎖定機構和狀態改變機構。在這裡,解鎖/鎖定機構也可被置入允許射擊的第一狀態和禁止射擊的第二狀態。不過,在此設置的狀態改變機構在有許可信息時只響應於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將解鎖/鎖定機構從第二狀態置入第一狀態。換句話說,當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被觸發或被啟動並且同時還存在許可信息時,該狀態改變機構將解鎖/鎖定機構從禁止射擊的第二狀態置入允許射擊的第一狀態。此時,解鎖/鎖定機構可以已經處於第二狀態或者被置入第二狀態,隨後狀態改變機構將解鎖/鎖定機構置入第一狀態。此外,保險裝置可以包括狀態保持機構,該狀態保持機構能夠在無許可信息時響應於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將解鎖/鎖定機構保持在第二狀態。在這裡,它也可以是狀態改變機構對之作出反應的、相同的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或者可以是其它的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如果存在這個或其它的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並且同時沒有許可信息,則狀態保持機構用於保持解鎖/鎖定機構在第二禁止射擊狀態,或進行阻止,使得至少直到例如存在輕武器的使用許可、尤其是射擊許可之前一直不離開該狀態。狀態保持機構可以設置作為輕武器本身的機件的補充或代替,用以例如用於將輕武器保持在保險打開的使用狀態。通常,保險裝置可以具有操縱機構,該操縱機構可以根據保險裝置的實施方式來構造。在狀態改變機構能夠在無許可信息時只響應於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將解鎖/鎖定機構從第一狀態置入第二狀態的實施方式中,操縱機構能夠響應於一次或這次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啟動將解鎖/鎖定機構從第二狀態置入第一狀態,優選在狀態改變機構介入之前。在狀態改變機構能夠在有許可信息時只響應於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將解鎖/鎖定機構從第二狀態置入第一狀態的實施方式中,操縱機構能夠響應於一次或這次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啟動將解鎖/鎖定機構從第一狀態置入第二狀態,在這裡,也優選在狀態改變機構介入之前。操縱機構和狀態改變機構能夠以獨立機構的形式構成,具有共用的機件和各自固有的機件或以如下機構的形式構成,其作為操縱機構和狀態改變機構,或者說通用集成地提供其功能。操縱機構可以在第一時間段中改變解鎖/鎖定機構的狀態。還可行的是,狀態改變機構能夠在第二時間段中改變解鎖/鎖定機構的狀態。如果有的話,則可以規定:狀態保持機構能夠在該時間段中或者說在第二時間段中使解鎖/鎖定機構保持在相應狀態中。狀態改變機構或者狀態保持機構動作的時間段能夠至少部分相互交疊或基本重合。第一和第二時間段(和以下描述的其它時間段)可以是輕武器運動過程的時間段,例如可通過輕武器的扳機來實現的武器扳機連杆的運動。其它例子是扳機運動、撞針運動、將子彈從彈匣送入槍膛的操作等。「在時間段中」的表述包含各操作(例如將解鎖/鎖定機構從第一狀態置入第二狀態)需要的一段持續時間,這段持續時間短於所屬時間段的長短,或者基本上需要該時間段的整個持續時間。優選第二時間段緊接在第一時間段後。在其它實施例中,在第一和第二時間段之間可以有位於其間的時間段。在這種位於其間的時間段中,例如可以發生例如與輕武器的操作/使用相關聯的電動操作、電子操作和/或機械操作。因而在這種位於其間的時間段中,可以將子彈送入槍膛並定位在那裡,和/或可以檢查是否存在該武器的使用許可。此外,例如可以進行控制操作、目標測量操作等。在此規定,在這樣的位於其間的時間段中,解鎖/鎖定機構保留或保持在其當前狀態中。這可以例如用操縱機構來實現,例如當其沒有改變或沒有以造成離開解鎖/鎖定機構的當前狀態的方式改變其狀態時。這也可以作為替代或補充通過狀態保持機構來實現。為了在其狀態已改變時又將解鎖/鎖定機構置入相應的初始狀態,可以使用操縱機構和/或狀態改變機構。這可以在第三時間段中進行。第三時間段可以緊接在第二時間段後或與第二時間段間隔一段時間地開始。解鎖/鎖定機構可以包括輕武器的撞針。撞針可以針對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位於禁止射擊的第一位置中並針對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二狀態位於能夠射擊的第二位置中。例如根據輕武器的構造,撞針可以轉動、翻轉和/或(縱向/橫向)移動,以便處於第一位置和第二位置。解鎖/鎖定機構可以包括阻鐵,阻鐵能夠在撞針處於其第一位置時,限制撞針擊發運動。解鎖/鎖定機構可以包括傳動件,傳動件優選包含彈性材料。傳動件設置用來在未獲許可的人員試圖射擊時保護解鎖/鎖定機構、撞針和/或武器的其它機件免受損傷,尤其通過以下做法,至少部分承受或吸收會造成撞針作動的力。傳動件可用於在使用者被許可使用武器時傳遞尤其是用於擊發的擊錘力。傳動件可以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在解鎖/鎖定機構內相對(例如相對於解鎖/鎖定機構的其它機件)運動,並且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二狀態中在解鎖/鎖定機構內至少以可能出現擊發的程度被固定住(例如通過與解鎖/鎖定機構的機件相連接或通過基本上限制傳動件的運動)。在其它的實施方式中規定,傳動件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可相對於撞針運動,而傳動件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二狀態中能作動撞針。尤其可行的是,傳動件可以運動但沒有擊發,例如其做法是,傳動件「截住」或補償否則會引起擊發的力、力矩和/或運動。如果傳動件被固定住或解鎖/鎖定機構的傳動件的運動基本受到限制,則可以如此擊發,即,例如由傳動件傳遞擊發的力、力矩和/或運動。例如規定,傳動件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可相對於撞針運動並且沒有作用於或沒有造成擊發地作用於撞針。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二狀態中,傳動件與撞針協作或可以至少能實現擊發地協作。傳動件和撞針之間的有效連接可以是機械式、液壓式和/或氣動式的。這樣的有效連接以下也被稱為直接有效連接。作為替代或補充,可以使用電控裝置和/或電子控制裝置,其例如在使用一個或多個可控致動器的情況下引起作動。這樣的連接以下也被稱為間接有效連接,其可以是有線連接的和/或無線的。操縱機構可被構造用於與輕武器的扳機連杆有效連接並可藉助扳機連杆被操作。操縱機構可以包括控制件,該控制件藉助例如設置在扳機連杆上的或可與之相連的月牙槽控制機構來運動,該月牙槽控制機構可以響應於輕武器扳機的操作被操縱。操縱機構可以與解鎖/鎖定機構整體或其機件如撞針直接(例如以機械方式、液壓方式和/或氣動方式)和/或間接(例如電氣方式和/或電子方式)地有效連接。狀態保持機構可以包括至少一個機件,該機件具有可根據存在或沒有許可信息來採取的兩個狀態。尤其是指狀態保持機構在沒有許可信息時具有或採取第一狀態,在有許可信息時具有或採取第二狀態。在第一狀態中,狀態保持機構例如沒有與解鎖/鎖定機構的直接和/或間接的有效連接,而狀態保持機構在其第二狀態中可直接和/或間接地與解鎖/鎖定機構協作。狀態保持機構的兩個狀態例如可以用雙穩元件、壓電致動器、可操作的槽或鉤等實現。在其它變型中,狀態保持機構(也)可包括至少一個機件,所述機件可根據有或沒有許可信息來被磁化。例如,該機件可包括至少一個可控的電磁體,所述電磁體可響應於許可信息被作動,和/或該機件具有至少一個元件,所述元件具有可根據許可信息被可控改變的磁極化,和/或該機件具有至少一個元件,所述元件能選擇性地被磁化和消磁如軟磁元件。狀態保持機構可以包括保持件,保持件例如能與解鎖/鎖定機構、優選與撞針協作。例如保持件可通過具有兩個狀態的機件或者通過可磁化機件響應於許可信息被保持在保持位置,該保持位置至少部分進行阻止,使得解鎖/鎖定機構的狀態被保持。如果沒有許可信息,則保持件可以優選不與解鎖/鎖定機構協作或以如下方式不與其配合協作,即它允許、或至少不阻撓解鎖/鎖定機構的狀態的改變。狀態改變機構可包括產生用於解鎖/鎖定機構的復位力和/或復位力矩的至少一個構件,優選包括以下機件中的至少一個:彈簧、雙金屬、磁性致動器、依靠馬達的致動器、壓電致動器、可反覆磁化的元件。在使用彈簧的情況下,它例如能響應於這次或一次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被拉緊,在這裡,彈簧又被釋放,以使解鎖/鎖定機構返回其相應初始狀態。雙金屬、致動器、如可磁化元件例如可以在沒有許可信號時被激活(或者被禁用),用於提供使解鎖/鎖定機構返回相應初始狀態的能量。作為補充或替代,狀態改變機構可被構造用於在射擊後將保險裝置(返回)置入不能擊發的或者說將輕武器鎖上保險的狀態。這例如能以強制控制方式進行,此時發生在輕武器內的射擊後的操作(例如撞針運動)能造成保險裝置復位。尤其是狀態改變機構可被構造成響應於在射擊後在輕武器內發生的運動,使解鎖/鎖定機構返回初始狀態。狀態改變機構例如可以包括在輕武器的固定不動部分(例如手柄)之內和/或之上形成的導向結構(例如帶有導向面的缺口和/或突出的導向面),其能與保持件和/或操縱件直接協作和/或間接協作。協作例如可以是輕武器的一個或多個機件(例如撞針)在射擊後帶動導向結構和/或狀態保持機構和/或操縱機構。此時出現的導向結構和狀態保持機構和/或操縱機構彼此間的相對運動可以產生力和/或力矩,該力和/或力矩例如(直接或間接)作用於保持件和/或操縱件並且使之運動,從而解鎖/鎖定機構(又)被置入相應的初始狀態。狀態改變機構可以處於與操縱機構的直接或間接的有效連接中或者說與之直接和/或間接地耦合。保險裝置可以包括用於產生許可信息的控制機構。該控制機構可設立用於檢測是否有輕武器使用許可,並且用於隨後產生或不產生許可信息。控制機構可以從獨立的許可檢測裝置或檢查裝置中獲得關於武器使用許可的信息,上述裝置安置在輕武器本身當中或以外部裝置形式來提供。此外,保險裝置可具有供能裝置用於例如給解鎖/鎖定機構、狀態保持機構、狀態改變機構和/或控制機構供應能量。供能裝置(例如包括一個或多個乾電池和/或蓄電池)可安置在手柄中,靠近手柄彈匣或靠近槍管。供能裝置也可被構造成可部分(由武器使用者)攜帶並且例如利用電感和/或電容傳輸來傳輸能量給輕武器。此外,可以設有接收裝置用於接收表明輕武器使用許可、尤其是射擊許可的信息。這樣的信息例如可以藉助電傳輸、磁傳輸、光傳輸和/或無線電傳輸(例如高頻信號、藍牙、無線LAN、GSM/UMTS、GPS、Galileo、GLONASS等)來提供。另外,可以設有所謂的故障保險裝置,它能夠在保險裝置和/或輕武器的功能至少部分出現故障時使得解鎖/鎖定機構被置入故障保險狀態,在此狀態中,原則上允許射擊。故障保險裝置包括能藉此當保險裝置以及還有輕武器本身的操作使用至少部分出現故障時禁止使用輕武器且尤其是射擊的機構。為此,解鎖/鎖定機構被置入所謂的故障保險狀態。視實施方式不同,故障保險狀態包括如此「越過」或者禁用解鎖/鎖定機構,或者說達到和/或保持這樣的解鎖/鎖定機構狀態,使其不實施禁止射擊功能。這樣的實施方式例如可能對警用武器、軍用輕武器等是有利的,用於在出現故障時原則上也能射擊,尤其在緊急狀況中能射擊。另外,本發明提供一種具有根據本發明的保險裝置的輕武器。該輕武器可以包括扳機、與扳機和解鎖/鎖定機構協作的扳機連杆和與扳機連杆協作的擊錘。在射擊至少部分包括了不以機械方式完成的操作(例如控制信號)的輕武器中規定,相應的非機械部分與解鎖/鎖定機構和/或擊錘以相似方式協作。如果有的話,則保險裝置的月牙槽控制機構和扳機連杆可相互有效連接。如果有的話,則月牙槽控制機構可安置在扳機連杆上或由其作動。優選該保險裝置的供能裝置可以至少部分設置在輕武器內(例如手柄中)和/或可以與之連接。保險裝置的控制機構可以至少部分設置在輕武器的槍管之內或之上和/或手柄內。此外,本發明提供一種根據輕武器使用許可將輕武器鎖上保險的方法。本發明保險裝置的以上補充說明相應適用於本發明的方法,因而在此不予複述。在該方法的一個實施方式中,當沒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只響應於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將輕武器置入禁止射擊狀態。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當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能響應於一次或這次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啟動來保持輕武器的允許射擊狀態。還可行的是,響應於一次或這次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首先將輕武器置入允許射擊狀態。在該方法的其它實施方式中,當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只響應於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將輕武器置入允許射擊狀態。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當沒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能響應於一次或這次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保持輕武器的禁止射擊狀態。還可行的是,響應於一次或這次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首先將輕武器置入禁止射擊狀態。優選只響應於一次或這次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來檢查是否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是否有輕武器使用許可的檢查可在輕武器內執行。例如輕武器可包括下述機構,所述機構本身用於確定和/或接收表明是否可以使用輕武器且尤其是否可以擊發的信息。作為替代或補充,是否有輕武器使用許可的檢查可在輕武器外執行,檢查結果被提供給輕武器。許可檢查在輕武器內和輕武器外執行可導致更高的安全性和更好的禁止不允許/不希望的輕武器使用的保護。另外,可確定或產生表明輕武器操作許可的信息,據此將輕武器置入備用狀態或輕武器未準備好狀態。這樣的實施方式允許例如一開始(例如在從武器櫃中取出時或在握持時)就檢查使用者原則上是否被許可使用輕武器,和/或輕武器應被用在某個場合(例如靶場)和/或在某個區域是允許開火(如在射手和靶子之間的區域)還是不允許開火(例如對準圍獵者)。如果是這種情況,則輕武器被解鎖啟用,從而在隨後檢查是否有射擊許可時能進行射擊。如果沒有輕武器操作許可,則即便有射擊許可也不能進行射擊。在這樣的實施方式中可檢查是否有某種相應的輕武器操作許可,並且給輕武器提供說明檢查結果的許可類型信息。這允許例如劃分不同組別、不同許可級別等的人,限定允許和/或不允許的針對輕武器使用的空間區域和/或時間區間,限定允許和/或不允許的允許射擊或不允許射擊的空間區域。在其它變型中,當至少其中一個為響應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的觸發而規定的步驟因為輕武器內部功能故障而無法執行時,檢查許可類型信息是否表明了原則上允許射擊。該實施方式例如可被用於當輕武器、其機件且尤其是本發明保險裝置和/或可與輕武器連用的機構(如外部許可檢查機構)至少部分未按規定工作時,也能使用例如警用武器或軍用輕武器。本發明還提供一種系統,它包括根據本發明的輕武器和輕武器外部許可檢查單元。輕武器外部許可檢查單元可以在有輕武器使用和/或操作的許可時產生解鎖信號並將解鎖信號傳遞給輕武器,在這裡,本發明的保險裝置設立用於只在接收到解鎖信號時改變或者保持解鎖/鎖定機構的允許射擊狀態。此外,本發明提供一種系統,其包括本發明的輕武器和輕武器外部的射擊區域檢測單元。輕武器外部的射擊區域檢測單元可以確定實際射擊是否導致至少在規定區域內的開火。當實際射擊導致在第一規定區域內的開火時,優選該射擊區域檢測單元產生解鎖信號。在這樣的變型中規定,保險裝置只在有解鎖信號時才允許射擊。作為替代或補充,當實際射擊導致在第二規定區域內的開火時,射擊區域檢測單元可以產生鎖定信號。在這樣的變型中規定,保險裝置僅在沒有鎖定信號時允許射擊。上述系統可以組合成根據本發明的組合系統。附圖簡介在以下說明中將參見附圖,其中:圖1和圖2是本發明輕武器的示意圖,圖3a和圖3b是本發明保險裝置的示意圖,圖4是保險裝置的另一個實施例的示意圖,圖5a、圖5b和圖5c是本發明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處於初始狀態,圖6是本發明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處於初始狀態,圖7a、圖7b和圖7c是圖5的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處於允許射擊狀態,圖8是圖6的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處於允許射擊狀態,圖9a和圖9b是圖5的本發明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保險裝置在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處於允許射擊狀態,圖10是圖6的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在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處於允許射擊狀態,圖11a和圖11b是解鎖/鎖定機構在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處於禁止射擊狀態的局部示意圖,圖12a和圖12b是圖5的本發明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在沒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處於禁止射擊狀態,圖13是圖6的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在沒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處於禁止射擊狀態,圖14a和圖14b是解鎖/鎖定機構在沒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處於允許射擊狀態的局部示意圖,圖15和圖16是該保險裝置的另一實施例的局部示意圖,圖17a和圖17b是本發明保險裝置的另一實施例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處於初始狀態,圖18a和圖18b是圖17a和圖17b的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解鎖/鎖定機構在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處於允許射擊狀態,和圖19a和圖19b是圖17a和圖17b的保險裝置的示意圖,此時在沒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處於禁止射擊狀態。優選實施方式說明圖1和圖2示意示出集成有保險裝置的輕武器2。這樣的保險裝置以下將參照圖3-圖16來詳細描述。圖1和圖2示出不帶手柄殼的輕武器2。輕武器2包括手柄4,在其手柄部6內設有彈匣8。在所示的輕武器2中,手柄4從手柄部6如圖所示的右下端起延伸至在槍口的如圖所示的左上端。此外,圖1和圖2示出扳機護圈10、扳機12、擊錘14和滑套16。在手柄6中設有槍管18和如圖所示單獨構成的槍膛20。在手柄4中,例如在手柄部6中,可以安裝用於保險裝置的供能裝置22,其例如呈乾電池或蓄電池形式。為了操控保險裝置,設有(未示出的)控制機構,它可以被整合到保險裝置中或者作為相對於保險裝置獨立的機件來構成。在後者情況下,該控制機構例如可以在手柄4中靠近保險裝置設置、設置在手柄部6中或設置在手柄4的部分24內,該部分與扳機護圈10的前側上端相接。原則上,供能裝置22和控制機構可以設置在輕武器2內的任何位置上,在該位置上例如(本來就)有相應的結構空間或可通過相應地構造手柄4來提供。優選該控制機構設置成離保險裝置(儘量)較近,以便例如儘量降低連接的控制機構和保險裝置的成本。這對於供能裝置22也是適用的。不過,在設有供能裝置22和/或控制機構的情況下考慮輕武器2內的重量分布也可能是重要的,在這裡,例如設在手柄部6內可能是有利的。代替被整合到輕武器2中的供能裝置22,可以(作為替代或補充)採用外部供能裝置(未示出),其可以例如藉助電容耦合和/或電感耦合將能量傳輸給保險裝置。這樣的外部供能裝置例如可以攜載於武器使用者的手或手臂上。如果當只有外部供能裝置或外部供能裝置連同集成在輕武器2中的供能裝置22一起允許保險裝置工作時,那麼這樣的實施方式可以就只有外部供能裝置的存在才能允許使用輕武器而言提高了安全性。圖3示出保險裝置的一個實施方式的示意圖,其中在操作扳機時,解鎖/鎖定機構首先被置入第一允許射擊狀態,接著根據是否有輕武器使用許可,將解鎖/鎖定機構保持在第一狀態或者置入第二狀態,在第二狀態中禁止射擊或不允許射擊。該保險裝置包括整體用26標記的解鎖/鎖定機構,其包括撞針28、傳動件30和阻鐵32。撞針28可以在根據箭頭34的方向(縱向)上運動,以使安置於槍膛20內的彈藥發火。為了與位於槍膛20內的彈藥有效連接,撞針28具有從其主體36出發沿縱向延伸的擊針或發火針38。此外,撞針28如箭頭40所示可以繞其縱軸線轉動。撞針28的轉動運動可以通過作用於形成於主體32上的連片或凸起42和44的力和/或力矩來實現。如圖所示,撞針28具有兩個連片42和44。在其它實施例中,可以採用一個連片或三個或更多的連片,用於使撞針28轉動。代替從主體36延伸出來的、用於承受造成撞針28轉動的力和/或力矩的結構,主體36可以具有一個或多個缺口,造成轉動的元件可以接合在該缺口中。主體36在其靠近阻鐵32的一端具有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可以在撞針28相應就位時被置入在阻鐵32內互補形成的缺口48中,這在例如圖14a和圖14b中被示出。在撞針28這樣就位時,撞針可以縱向移動以便擊發並且與位於槍膛20內的彈藥互相配合。如果撞針28沒有以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能被置入缺口48的方式就位或者說轉動,則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和阻鐵32的協作阻止了撞針28運動,從而發火針38不能與槍膛20內的彈藥有效連接。這例如在圖11a和圖11b中被示出。當擊錘操作撞針28時,由擊錘14引起撞針28的旨在擊發的縱向運動。在所示的實施例中使用傳動件30,通過它可以操作撞針28(間接)。在其它變型中可以不使用傳動件30,於是在此,擊錘14可直接與撞針28配合協作。撞針28主體36在其靠近傳動件30的一端,具有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在該撞針28位置上,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與阻鐵32配合協作或能與之配合協作並且撞針28在其縱向上的運動被阻止或至少受限;在該撞針28位置上,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可以插入在傳動件30上提供的缺口52中。在此位置上,在傳動件30和撞針28之間可以進行相對運動。在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能插入缺口48的撞針28位置上,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和傳動件30如此對置,即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不會插入缺口52。還示出了包括控制件56和操縱件58的操縱機構54。控制件56和操縱件58提供了凸輪機構或者說凸輪傳動機構,在這裡,操縱件58起主動件作用,控制件56起到從動件作用。控制件56與月牙槽控制機構60有效連接,例如藉助於形成在控制件56上的銷62。月牙槽控制機構60可以如圖所示在結構上與武器2的扳機連杆64一體構成。在其它變型中,月牙槽控制機構60可以以獨立構件的形式來提供,其可在事後被安裝在扳機連杆64上,例如在武器組裝時。間接的有效連接也是可行的。該保險裝置此外包括狀態保持機構66,其具有電磁體68和與撞針28有效連接的保持件70。保持件70可以藉助彈簧74浮動支承在可選設的導向機構72中。這種支承結構可以補償加工誤差和例如由摩擦或磨損引起的變化。浮動支承(也)可以如此實現,電磁體68藉助彈簧76(根據圖3a和圖3b的視圖朝上)在朝嚮導向機構72的方向上被預緊支承。在這樣的實施例中,電磁體68可以作用於導向機構72的對置表面78,因此如以下還將描述的那樣將保持件70保持在期望的位置上。圖4示出包括狀態保持機構66的實施方式,其中使用了沒有導向機構72的保持件70並且與彈簧76協作的電磁體在朝向保持件70的方向上預緊設置。在這樣的實施例中,電磁體68可以直接作用在保持件70上並且將其保持在期望位置上。在其它變型中,狀態保持機構66可以包括至少一個機件,該機件可以處於兩種規定狀態,就像例如雙穩元件、壓電致動器、槽或鉤、磁極化可變的磁性元件和/或可被磁化和去磁的元件。在可由狀態保持機構66採取的狀態中,其中一種狀態被規定針對將撞針28保持在期望的位置處,而在狀態保持機構66的另一狀態中,允許撞針28運動或者說不將撞針固定在一個位置上。該保險裝置還包括狀態改變機構78,其具有彈簧80,彈簧處於與操縱機構54的有效接合中,尤其與操縱件58協作。狀態改變機構78的任務在於使撞針28離開撞針可被狀態保持機構66保持的位置,尤其是如此離開,即撞針28佔據另一個預定位置。在其它實施例中,狀態改變機構78可以包括任何機件,可藉助該機件產生直接(即與撞針28直接有效接合)或間接(例如通過狀態保持機構66)作用於撞針28的力和/或力矩。其例子包括雙金屬、磁性致動器、依靠馬達的致動器、壓電致動器、可反覆磁化的元件等。在一個同樣擬定的變型中,保持機構和狀態改變機構可以在結構上一體構成,在這裡,可以例如藉助產生力和/或力矩的元件將撞針28保持在預定的位置上或者使撞針離開預定的位置。作為彈簧80的替代或補充,狀態改變機構78可以包括彈簧74和/或彈簧76。在這樣的實施例中,彈簧74和/或彈簧76除了在狀態保持機構中的浮動支承外還用於造成撞針28的復位。操縱件58具有與連片42協作的缺口82。保持件66具有與連片46有效接合的缺口84。通過如箭頭86所示的操縱件58運動,和如箭頭88所示的保持件70運動,可以使撞針28轉動和保持就位。根據附圖規定,操縱件58在圖3b中朝上的運動能造成撞針28逆時針轉動,保持件70在圖3b中向上運動能造成撞針28順時針轉動。還規定,撞針28的逆時針轉動造成保持件70在圖3b中朝下運動,而撞針28的順時針轉動使操縱件58根據圖3b的視圖朝下運動。操縱件58的如圖所示向上的運動藉助在控制件56上形成的凸輪輪廓90來實現,該凸輪輪廓可以作用於操縱件58的如圖所示的下端92。在所示的實施例中,控制件56或者凸輪輪廓98沒有總是處於與操縱件58的有效接合中。相反,這樣的有效接合基本上在應利用控制件56使操縱件58運動時出現。參見圖5、圖6、圖7、圖8和圖14,現在描述這樣的狀態和過程,其可以是針對所示的實施方式而設置的,無論輕武器2的使用者是否被許可使用武器,進而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允許射擊。圖5和圖6示出保險裝置和與之協作的輕武器2機件的在扳機12操作前的狀態。在此狀態中,解鎖/鎖定機構位於所謂的第一狀態,輕武器2在第一狀態被鎖上保險,即無法射擊。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撞針28處於第一位置,在此第一位置上,撞針無法縱向移動或無法縱向移動至能擊發的程度。在撞針28的第一位置上,撞針如此定位,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不會被置入缺口48中,而是通過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和阻鐵32的有效接合阻止撞針28縱向運動。在第一位置上,如圖所示,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可以與阻鐵32間隔開。這雖然允許撞針28沿縱向略微運動,但阻止撞針28能移動到可擊發的程度。在其它實施例中,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和阻鐵32接觸,從而撞針28在縱向上基本上無法運動。在撞針28的第一位置上,其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如此對齊就位,即第二形狀配合結構可被置入傳動件30的缺口52中。就是說,傳動件30可以運動向撞針28的主體36,從而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可至少部分插入傳動件30的缺口52。就是說,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或者說在撞針28的第一位置上,當例如在輕武器2掉落或在輕武器2被濫用時從外部將力傳遞至傳動件30或擊錘14的情況下有力作用於撞針28時,無法擊發。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操縱件58和保持件70通過彈簧74/76/80被(預緊)保持在所示的位置上。此外,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在操縱件58和控制件56之間不存在有效接合。當如圖7所示操作扳機12時,使扳機連杆64運動。這在圖7a中通過箭頭94和96來表示。扳機連杆64的運動藉助月牙槽控制機構60和在那裡被引導的銷62造成控制件56運動,從而控制件與操縱件58有效接合併且克服彈簧74/76/80的力如圖所示使操縱件朝上運動。操縱件58的運動又造成撞針28逆時針轉動,在這裡,撞針28和保持件70之間的有效接合使其根據圖7a、圖7b和圖8那樣朝下運動。這在圖7b和圖8中通過箭頭98、100或102來表示。此運動過程造成撞針28被帶入第二位置,在第二位置上,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與缺口48對齊就位,就是說能被置入該缺口中。因此可以實現撞針28的縱向運動。此外,此時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相對於傳動件30如此就位,即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不會插入傳動件30的缺口52。這在圖14a和圖14b中也被示出。傳動件30的縱向運動因為(現存的或可通過傳動件30的運動產生的)傳動件30和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之間的有效接合導致撞針28縱向運動。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二狀態或者說撞針28的第二位置原則上允許通過撞針28的縱向運動來擊發。這(還)不是按規定使用武器的情況,這是因為擊錘14隻處於其拉緊位置(例如見圖7a)。在包括前文所述的第一時間段的時間區間中,扳機連杆64通過扳機12操作而執行運動,使得解鎖/鎖定機構處於第二狀態並且使得撞針28處於第二位置。第一時間段之後是(緊接著或間隔了一段時間)第二時間段。進一步的狀態和過程現在取決於是否有許可信息(以下例如呈許可信號形式),該許可信息表明武器可被用於射擊。為了檢查是否有這樣的許可,可以採用安裝在武器內的控制機構,該控制機構在有許可時產生許可信號,而在沒有許可時不產生許可信號。關於武器使用許可的信息例如可以藉助可由使用者攜帶的應答器、無線電發送器、設於武器上的指壓傳感器等來提供。許可檢查原則上可以在任何時刻進行。但因為涉及到當解鎖/鎖定機構26處於第二狀態時扳機12操作是否實際上應導致射擊的判斷,所以許可檢查可以只在之前不久進行。這例如有以下優點,能只在擊錘14觸發前不久檢查是否有許可。就是說,如果在扳機12的開始操作和解鎖/鎖定機構26處於其第二狀態的時刻之間的時間區間中沒有許可,則禁止射擊。對於有輕武器2使用許可的情況,現在參見圖9、圖10和圖11。當存在許可且產生許可信號時,將電磁體68通電以產生磁場,該磁場將保持件70保持在圖9b和圖10所示的位置上。這樣,撞針28也被保持在其第二位置上。這可以被稱為輕武器2的實彈使用狀態。此時發生的扳機連杆64運動藉助月牙槽控制機構60導致控制件56運動離開操縱件58。通過被保持在其第二位置上的撞針28,操縱件58也被保持在如圖6的下側圖所示的位置上。扳機連杆60的運動同樣可以導致擊錘14的進一步拉緊。如果現在觸發擊錘14並且其撞擊傳動件30,則傳動件和因為其與撞針28有效接合而該撞針也縱向運動。這導致發火針38和位於槍膛20內的彈藥的協作,結果使彈藥發火。隨後,撞針28和傳動件30以及擊錘14、扳機連杆64和扳機12返回其初始位置。要指出的是,狀態保持機構66可以僅在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插入缺口48(至少)到撞針28的縱向運動無法再被阻止的程度之前一直是激活的。但在更長時間裡保持狀態保持機構66激活也是可行的,例如直到撞針28、傳動件30、擊錘14、扳機連杆64和扳機12中的一個、多個或全部又處於其初始位置前。在這兩種情況下,與已知的做法相似,狀態保持機構66隻被短暫激活,結果,激活所需要的能量消耗可被儘量減少,由此也可以使用具有較小尺寸/容量的供能裝置22。對於沒有輕武器2使用許可的情況,現在參見圖12、圖13和圖14。如果沒有許可且沒有產生許可信號,則狀態保持機構66未被激活或者說未給電磁體64通電。扳機連杆64的運動現在如上所述地造成控制件56運動離開操縱件58。這使得,允許彈簧72/74/80使操縱件58根據圖12b和圖13朝下運動。操縱件58的運動使撞針轉回到其第一位置並由此又將解鎖/鎖定機構重新置入其第一狀態。此時,保持件70也向上返回。這在圖12b和圖13中由箭頭104、106或108表示。在輕武器的這種「鎖上」的保險狀態,如上所述,撞針28不會移動來擊發。如果現在擊錘14被觸發且撞擊傳動件30,則傳動件運動向撞針28的主體36,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部分地)插入缺口52。就是說,由擊錘14施加的力只造成傳動件30運動,而沒有導致撞針28的射擊運動或不擊發的運動。這也在圖14a和圖14b中被示出。通過相應地構造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和/或缺52,可以阻止或至少儘量減小擊錘14作用於撞針28的力。優選傳動件30至少部分由可彈性變形材料構成,其能吸收由擊錘14產生的力。隨後,擊錘14、扳機連杆64和/或扳機12返回其初始位置。解鎖/鎖定機構26、操縱機構54和狀態保持機構66能夠因為沒有許可信號而已經處於其初始位置,例如在擊錘14敲擊傳動件30之前。對於武器的實彈使用狀態和鎖上保險使用狀態,在擊錘14撞擊傳動件30之前的時間區間包括以上的第二時間段。隨後接著第三時間段,在第三時間段裡,擊錘14、扳機連杆64和扳機12又處於其初始位置。保險裝置的機件可以根據是否有許可信號而在第三時間段內、或已經在第二時間段內處於其初始位置。圖15和圖16示出狀態改變機構的另一實施方式。該變型也可被稱為強制控制型的狀態改變機構,因為在這裡,保險裝置且尤其是狀態保持機構66的復位通過在射擊後在輕武器2內的運動來(自動)同時實現。在所示的變型中,使用了這樣的狀態保持機構66,其中的保持件70在導向機構72中被引導並藉助彈簧74來支承(參見例如圖5b、圖7b、圖9b)。代替這樣的狀態保持機構66,也可以使用這樣的狀態保持機構66,其中沒有導向機構72的保持件70可直接與電磁體68協作並且電磁體68利用彈簧76來支承。在手柄14內形成有缺口110,保持件70的導向機構72的如圖所示的下端可插入缺口中。圖15示出射擊前的輕武器2實彈狀態,在這裡,狀態保持機構66將撞針28保持在對此相應的位置上。尤其是保持件70通過其導向機構72被電磁體76保持在如圖所示的下側位置上,就像在圖7b中也是這樣的情況。在此狀態中,導向機構72的下端可以如圖所示位於缺口110的左端上,在此位置上,止擋面112可作為運動限制手段來設置。射擊後,撞針28如圖所示向右運動。此時,撞針28帶動狀態保持機構66,確切說尤其通過與保持件70的有效接合。由此一來,導向機構72也如圖所示向左移動並且通過缺口110的導向面114被電磁體向上提起。這在圖16中被示出。導向機構72的這種或許得到彈簧74力支持的運動如此使保持件70運動(如圖所示向上),即,撞針28運動(返回)至起初始位置。保險裝置(又)處於其第一狀態並且輕武器2被鎖上保險。當使用沒有導向機構72的狀態保持機構66時,在電磁體68對面的保持件70下端可以插入缺口110並且在缺口中尤其被導向面114引導。在其它實施方式中,強制控制復位可以(作為以上實施方式的補充或替代)藉助操縱機構54、尤其藉助操縱件58來進行。在這樣的變型中例如規定,操縱件58能與缺口110及其導向面114或有類似作用的導向結構協作,如以上針對保持件70或其導向機構72所描述的那樣。作為導向結構,也可以代替缺口使用(例如從手柄4)突出的結構,例如呈突出的控制凸輪表面形式。也可以採用缺口和突出形狀的組合結構作為導向結構。在這樣的強制控制型實施例中,也能使用以上參照圖3-圖14描述的狀態改變機構66的實施方式,以實現附加復位,當這種強制控制的復位失效時,上述的附加復位支持強制復位和/或造成復位。此外可行的是,強制復位設置作為狀態改變機構66的以上參照圖3-圖14所描述的實施方式的補充手段和/或保障手段。在保險裝置的其它實施方式中,當操作扳機時,解鎖/鎖定機構根據是否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或者被置入第一允許射擊狀態、或者被保持在禁止射擊或不允許射擊的第二狀態。現在描述的保險裝置包括解鎖/鎖定機構、狀態改變機構和操縱機構,在一些實施方式中還包括狀態保持機構。這些機構可以在其結構和功能方面不同於以上的解鎖/鎖定機構、狀態改變機構和操縱機構或狀態保持機構。圖17-圖19示出保險裝置的一個實施方式的示意圖,在這裡,優選在扳機操作時,解鎖/鎖定機構首先被保持在第一禁止射擊狀態,接著在操作扳機時根據是否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或者將解鎖/鎖定機構置入允許射擊的第二狀態中,或者將解鎖/鎖定機構保持在第一狀態。以上說明也適用於這些實施方式,除非另作說明。不過,為完整起見而重複了幾個實施例,沒有藉此打算加以任何限制。該保險裝置包括總體用26標記的解鎖/鎖定機構,其具有撞針28、傳動件30和阻鐵32。撞針28可以在根據箭頭34的方向(縱向)上運動,用於將位於槍膛20內的彈藥射擊發火。為了與位於槍膛20內的彈藥有效相互作用,撞針28具有沿縱向從其主體36延伸出來的擊針或發火針38。此外,撞針28如箭頭40所示可繞其縱軸線轉動。撞針28的轉動運動可以通過作用於在主體32上形成的連片或凸起42和44的力和/或力矩來產生。如圖所示,撞針28具有兩個連片42和44。在其它實施例中,可以只使用一個連片或者使用三個或更多的連片,用於使撞針28轉動。代替從主體36延伸出來的、用於承受造成撞針28轉動的力和/或力矩的結構,主體36可以具有一個或多個缺口,造成轉動的元件能插入此缺口。在其靠近阻鐵32的一端,主體36具有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可以在撞針28相應就位時被置入在阻鐵32內互補形成的缺口48,這在例如圖14a和圖14b中被示出。在撞針28這樣就位時,撞針可以縱向運動以擊發並與位於槍膛20內的彈藥一起協作。如果撞針28沒有就位或者說轉動至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能被置入缺口48的程度,則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和阻鐵32的協作阻止了撞針28如此運動,即發火針38不能與槍膛20內的彈藥有效接合。這例如在圖11a和圖11b中被示出。當擊錘作動撞針28時,撞針28的射擊縱向運動將通過擊錘14來產生。在所示的實施例中,使用了傳動件30,藉此能(間接)操作撞針28。在其它變型中,可不使用傳動件30,在這裡,擊錘14於是能直接與撞針28協作。在其靠近傳動件30的一端,撞針28的主體36具有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在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與阻鐵32協作或能與之協作且阻止或至少限制撞針28的縱向運動的撞針28位置上,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能插入在傳動件30上提供的缺口52。在此位置上,在傳動件30和撞針28之間可以實現相對運動。在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可插入缺口48的撞針28位置上,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和傳動件32彼此對置,從而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無法插入缺口52。此外示出包括控制件56和操縱件58的操縱機構54。操縱件58藉助彈簧118支承在導向機構116中。在其它實施方式中,操縱件58可設置成沒有導向機構116並且直接與控制件56協作。控制件56或者說導向機構116和操縱件58提供了凸輪機構或者凸輪傳動機構,其中操縱件58或導向機構116作為主動件,控制件56作為從動件。控制件56與月牙槽控制機構60有效接合,例如藉助在控制件56上形成的銷62。月牙槽控制機構60能夠如上所述在結構上與武器2的扳機連杆64一體地構成。在其它變型中,月牙槽控制機構60能以獨立構件的形式來提供,其可以事後安置在扳機連杆64上,例如在武器組裝時。間接的有效連接也是可行的。該保險裝置還包括狀態保持機構66,其具有電磁體68和與撞針28有效接合的保持件70。電磁體68的浮動支承用彈簧76實現,電磁體68藉助彈簧朝向保持件70(如圖所示朝下)被預緊支承。在其它變型中,狀態保持機構66可包括至少一個機件,該機件可處於兩個規定狀態,就像例如雙穩元件、壓電致動器、槽或鉤、磁極化可變的磁性機件和/或可被磁化和去磁的元件那樣。在可由狀態保持機構66採取的狀態中,一個狀態被設置用於將撞針28保持在期望位置上,而狀態保持機構66的另一個狀態允許撞針28運動或者說沒有將撞針固定在一個位置上。保險裝置還包括狀態改變機構78,其包括彈簧80,該彈簧與保持件70協作。狀態改變機構78的任務在於使撞針28運動到撞針可被狀態保持機構66保持的位置。在其它實施例中,狀態改變機構78可以包含任何借其能產生力和/或力矩的機件,所述力和/或力矩可直接(即與撞針28直接有效連接)或間接(例如通過狀態保持機構66)作用於撞針28。其例子包括雙金屬、磁性致動器、依靠馬達的致動器、壓電致動器、可反覆磁化的元件等。在一個同樣擬定的變型中,保持機構和狀態改變機構可以在結構上為一體地構成,在這裡,可以例如藉助產生力和/或力矩的元件將撞針28保持在預定位置上或者使其離開預定位置。操縱件58具有與連片42協作的缺口82。保持件66具有與連片46協作的缺口84。通過如箭頭86所示的操縱件58運動和如箭頭88所示的保持件70運動,可以使撞針28轉動和保持就位。根據附圖而規定,操縱件58的朝上運動能造成撞針28逆時針轉動,而保持件70在圖3b中的朝上運動造成撞針28順時針轉動。此外規定,撞針28的逆時針轉動可造成保持件70在圖3b中朝下運動,而撞針28的順時針轉動使操縱件58朝下運動。操縱件58如圖所示的朝上運動藉助在控制件56上形成的凸輪輪廓90實現,該凸輪輪廓可作用於導向機構58的如圖所示的下端120(或直接作用於操縱件58的下端92)。在所示的實施例中,控制件56或者凸輪輪廓98沒有總是處於與操縱件58的有效接合中。相反規定,這樣的有效接合基本上在應藉助控制件56使操縱件58運動時存在。現在描述這樣的狀態和過程,其可以是針對所示的實施方式而設置的,無論輕武器2的使用者是否被許可使用武器,進而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允許射擊。圖17a和圖17b示出保險裝置和與之相關的輕武器2機件的在扳機12操作之前的狀態。在此狀態,解鎖/鎖定機構處於所謂的第一狀態,輕武器2在第一狀態中被鎖上保險,就是說無法擊發。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撞針28處於第一位置,撞針在第一位置上無法縱向運動或者無法以能擊發的程度縱向運動。在撞針28的第一位置中,撞針如此定位,即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不能被置入缺口48,而是撞針28的縱向運動通過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和阻鐵32的有效接合被阻擋。在第一位置,如上所述,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可以與阻鐵32間隔開。這雖然可以允許撞針28略微縱向運動,但阻止撞針28能運動到可擊發的程度。在其它實施例中,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和阻鐵32接觸,從而撞針28基本上無法縱向運動。在撞針28的第一位置上,其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如此對齊就位,即它能被置入傳動件30的缺口52。就是說,傳動件30可以移向撞針28的主體36,從而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能至少部分插入傳動件30的缺口52。就是說,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或者說在撞針28的第一位置上,當在例如輕武器2掉落或在輕武器2濫用時從外部將力施加於傳動件30或擊錘14的情況下有力作用於撞針28時,不會擊發。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操縱件58和保持件70通過彈簧被(預緊)保持在所示的位置上。此外,在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中在導向機構116和控制件56之間不存在有效接合。這些位置尤其是保持件70的位置是如此固定的,即電磁體68將保持件70固定在所示的位置中。當扳機12被操作時,使扳機連杆64運動。扳機連杆64的運動藉助月牙槽控制機構60和在那裡被引導的銷62造成控制件56如此運動,即它與導向機構116有效接合併且使其如圖所示朝上運動。當有輕武器使用許可時,使電磁體68失效。這允許保持件70如圖所示向下運動。因為保持件70不再被電磁體68保持並且因而撞針能順時針轉動,所以也可以出現如圖所示的操縱件58向上運動。因此,導向機構116的向上運動可以由彈簧118傳遞給操縱件58並且操縱件58向上移動。操縱件58的移動又造成撞針28逆時針轉動,在這裡,撞針28和保持件70之間的有效連接朝下運動。這在圖18a和圖18b中被示出。射擊後,狀態改變機構78、80使保持件70朝上返回,結果,使撞針迴轉到不能擊發的位置。這些運動過程造成撞針28被置入第二位置,在第二位置上,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6與缺口48對齊就位,就是說可被置入缺口中。因此可以進行撞針28的縱向運動。此外,此時如此相對於傳動件30定位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即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無法插入傳動件30的缺口52。傳動件30的縱向運動因為(現存的或可由傳動件30運動產生的)傳動件30和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0之間的有效接合而導致撞針28縱向運動。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二狀態或者說撞針28第二位置原則上允許通過撞針28的縱向運動擊發。如果沒有輕武器使用許可,則電磁體68保持激活。它阻止保持件70如圖所示朝下運動。因為保持件70還被電磁體68保持並且因而撞針無法轉動,所以不會出現操縱件58的運動。因此,導向機構116的朝上運動造成彈簧118壓縮,導向機構116相對於操縱件58運動,而該操縱件本身無法運動。這在圖19a和圖19b中被示出。在保險裝置的其它實施方式和變型中以及也在上述實施方式中規定,控制機構提供關於是否有輕武器操作許可的信息。控制機構本身可以確定這樣的信息和/或從外界裝置獲得這樣的信息。在任何情況下還可以給出關於操作許可的下列信息:該人員是否被許可使用輕武器,尤其是他是否被許可射擊。此外(也)可以提供的包括:被許可操作/使用輕武器的人員是否屬於特定人群。特定人群的例子包括警察、軍人或尤其是下面這樣的人群:即使當輕武器的保險裝置和/或其它與之協作的機件並非無故障地工作時,仍然能夠向該人群高質量地保證輕武器的功能。例如供能裝置和/或控制機構的失效可能導致該輕武器無法使用、無法開火。為了說明是否是屬於特定人群的人員,可以檢查屬於該人員的許可是否具有特定類型或提供關於該人員是否屬於特定人群的其它信息。如果想要使用輕武器的人員屬於或不屬於特定人群,則例如通過許可類型信息將此告知該控制機構。如果該人員屬於特定人群,則控制機構可造成該輕武器也能在輕武器的保險裝置和/或其它與之協作的機件並非無故障地工作時開火。為此,可以採用故障保險裝置,它至少部分以獨立機件形式構成和/或至少部分由控制機構所包括或由控制機構(例如在功能上)提供。故障保險裝置例如可以造成在出現功能故障時將解鎖/鎖定機構置入並保持在可以射擊的狀態,就是說根據本說明書的第一狀態。根據實施方式的不同,這可以利用狀態保持機構或者狀態改變機構來實現。為此,可能需要該狀態改變機構或者狀態保持機構例如藉助致動器、馬達等被驅動,從而處於或者說保持解鎖/鎖定機構的第一狀態。作為替代或補充,用於狀態改變機構或者狀態保持機構的這種工作的能量也可以通過輕武器內部射擊操作來提供,如果此時確定已經出現或即將發生即便在有許可時也阻礙或可能阻礙射擊的故障。例如可以為此採用扳機、扳機連杆、擊錘等的運動。以下將說明的系統在武器之外的規定區域內控制、尤其是允許或禁止輕武器使用尤其是射擊。以下說明結合靶場來進行,靶場作為區域的非限定例子,在該區域中能定義允許射擊和不允許射擊的若干區域。其它例子包括學校操場和應該禁止使用武器的其它公開設施以及應該禁止射擊的區域像例如在狩獵場中的圍獵者(可能)駐留的區域等。在一個實施方式中,當輕武器位於靶場中時,輕武器被允許使用。允許使用尤其是指輕武器的保險裝置已處於就緒狀態,就是說,可根據使用者的許可情況而允許射擊或禁止射擊。在此情況下,例如能以整個靶場區域或靶場的至少某個區域為基準,輕武器必需位於此區域內以便允許使用。這樣的區域例如是射手應在此停留以便射擊靶子的區域。輕武器在靶場內的位置可以通過在靶場內的傳感器、位置測量系統等、GPS或類似系統、基於無線電或移動無線電(例如GSM、UMTS)的定位方法(例如三角測量法,例如GSM、UMTS)等並或許結合設置在輕武器之上或之內的部件來確定。此外規定,當要進行瞄準某個區域或射入某個區域如瞄向靶子的射擊時,輕武器被解鎖,和/或保險裝置被通知能在獲有許可的情況下允許射擊。相反,當不是要進行射入射擊規定區域如瞄準靶子的射擊而是進行射入人員(可能)停留區域的射擊時,則禁止或不允許該保險裝置的操作和/或不能解鎖輕武器。為此,例如可以檢測輕武器的位置和取向,以確定是否要進行射入射擊規定區域的射擊。輕武器的位置和取向例如可以藉助在靶場內的傳感器、位置測量系統、GPS或類似系統、依靠無線電或移動無線電(例如GSM、UMTS)的定位方法(例如三角測量法,例如GSM、UMTS)等並或許結合設置在輕武器之內或之上的部件一起來確定。這(也)可以在使用屬於靶子的機構的情況下進行,該機構與在輕武器之上和/或之內的相應機構以無線、光學等方式通訊。可以如此獲得安全性的進一步提升,即,檢查在規定用於射擊的區域內是否有人或其它不應被射擊的東西。這例如可以通過傳感器來進行,所述傳感器測量在規定用於射擊的區域內的運動、障礙、物體、人員等。如果確定在規定用於射擊的區域內有不屬於那裡的東西,則規定不解鎖輕武器,和/或禁止或不允許保險裝置的操作。通常可能出現這樣的狀況,此時人員停留在彈頭應射入的區域內。為了禁止對這樣的人員射擊,可以檢測在規定用於射擊的區域內的人員站位,並在必要時禁止射擊。此外,能夠提供這樣的機構,其檢測是否有人位於射擊區域內。這樣的機構例如可以包括傳感器、位置測量系統等、基於GPS或基於類似系統的機構、基於無線電或運動無線電(例如GSM、UMTS)的定位方法(例如三角測量法,例如GSM、UMTS)等並且或許與安置在輕武器之內或之上的部件協作。也可以採用這樣的機構,其與在輕武器之上和/或之內的相應機構以無線、光學等方式通訊。這樣的結構例如可以被集成到單件衣服、夾克、頭盔、安全背心(像例如由狩獵場中的圍獵者所穿戴的)、鞋和/或可由人員穿著攜帶的其它物品中。附圖標記列表2武器;4手柄;6手柄部;8彈匣;10扳機護圈;12扳機;14擊錘;16滑套;18槍管;20槍膛;22供能裝置;24手柄的一部分;26解鎖/鎖定機構;28撞針;30傳動件;32阻鐵;34箭頭(撞針的縱向運動);36撞針主體;38發火針;40箭頭(撞針轉動運動);42連片;44連片;46第一形狀配合結構;48缺口(在阻鐵32內);50第二形狀配合結構;52缺口(在傳動件上);54操縱機構;56控制件;58操縱件;60月牙槽控制機構;62銷;64扳機連杆;66狀態保持機構;68電磁體;70保持件;72用於保持件的導向機構;74彈簧(保持件);76彈簧(電磁體);78狀態改變機構;80彈簧(操縱件);82操縱件的缺口;84保持件的缺口;86操縱件運動;88保持件運動;90凸輪輪廓;92操縱件末端;94扳機的操作方向;96扳機連杆的操作方向;98第一時間段內的操縱件運動;100在第一時間段內的撞針運動;102在第一時間段內的保持件運動;104在無武器使用許可時在第二時間段內的操縱件運動;106在無武器使用許可時在第二時間段內的撞針運動;108在無武器使用許可時在第二時間段內的保持件運動;110缺口;112止擋面;114導向面;116用於操縱件的導向機構;118用於操縱件的彈簧;120用於操縱件的導向機構末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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