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亮強姦,猥褻兒童案
2023-04-01 20:12:57 1
基本信息
審結日期
2017年1月4日
文件類型
判決書
審理程序
一審
目錄
1案由
2權責關鍵詞
3案例原文
摺疊
編輯本段
案由
刑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侮辱罪
摺疊
編輯本段
權責關鍵詞
刑事、權責情節、主觀方面、明知、犯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量刑情節、從重、可以從輕、主刑、有期徒刑、訴訟關鍵詞、證據、證據種類、書證、辨認筆錄、證明、質證、證據確實、充分、強制措施、拘留、審判程序、陪審、特別程序、未成年
摺疊
編輯本段
案例原文
公訴機關樂安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亮。因涉嫌猥褻兒童罪,於2016年5月23日被樂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樂安縣人民檢察院以樂檢樂訴刑訴[2016]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亮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於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樂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繼榮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樂安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一)強姦罪
2016年4月26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吳亮在胡家巷蹲守,見被害人遊某(2006年6月16日出生)獨自一個走進巷子,於是將遊某帶至胡家巷排水溝處。吳亮將自己和遊某的褲子脫下,用自己的生殖器去觸碰、摩擦遊某的生殖器,之後吳亮逃離現場。
(二)猥褻兒童罪
1、2016年3月25日下午13時左右,被告人吳亮在胡家巷蹲守,見被害人謝某(2004年12月9日出生)獨自一個走進巷子,於是將謝某帶到胡家巷排水溝處,在那親了謝某一下。
2、2016年4月5日下午14時左右,被告人吳亮在胡家巷蹲守,見被害人吳某(2004年1月16日出生)獨自一個走進巷子,於是將吳某帶到胡家巷排水溝處,吳亮採用撫摸陰部、強迫口交等方式對吳某實施猥褻。
3、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12時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四小旁,見被害人董某(2009年8月11日出生)獨自一人放學回家,於是將董某抱到四小對面巷子的樓梯口。吳亮將董某推倒在樓梯上,對董某進行猥褻,在脫董某褲子的時候被廖某發現,吳亮遂逃離現場。
(三)強制猥褻罪
1、2015年11月28日上午7時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二中教學樓一樓樓梯口,見被害人胡某(2000年8月26日出生)獨自一人上樓,於是追上去抱住胡某,親了胡某一下,之後逃離現場。
2、2015年11月28日下午14時30分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二中教學樓二樓走廊,抱住被害人葉某(2000年7月16日出生),想親她,但葉某將其推開並大叫,吳亮遂逃離現場。
3、2015年12月8日上午6時50分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二中門口馬路給貨車卸貨,見被害人王某(2000年5月19日出生)獨自經過,於是追上去抱住王某,親了王某一下,之後逃離現場。
據以指控的證據有:戶籍證明、歸案情況說明、被害人戶籍信息等書證,證人廖某的證言,被害人胡某、葉某、王某等的陳述,被告人吳亮的供述與辯解,葉某、胡某、王某等的辨認筆錄、現場指認筆錄等。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吳亮強姦幼女一人、猥褻兒童三人、強制猥褻婦女三人,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吳亮強姦遊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且遊某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吳亮猥褻三名兒童的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象是兒童,應依照強制猥褻、侮辱罪的規定從重處罰;被告人吳亮猥褻三名婦女的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其中第三次有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的情節,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吳亮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吳亮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並當庭自願認罪。
經審理查明,
(一)強姦罪
2016年4月26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吳亮在樂安縣城胡家巷蹲守,見被害人遊某(2006年6月16日出生,案發時9周歲,系學生)獨自一人走進巷子,於是強行將遊某帶至胡家巷排水溝處,遊某就大叫,吳亮威脅遊某別吵,並將自己和遊某的褲子脫下,用自己的生殖器去觸碰、摩擦遊某的生殖器,之後吳亮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並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有:
1、被告人吳亮的供述,證實他的生殖器有點問題,經常不會硬,他就想找幾個女的去刺激下看看他的生殖器會不會硬,也覺得好玩。具體日子他不記得了,是一天下午2點多鐘,他在胡家巷裡等,一開始他只想找一個未成年女孩摸她的臉,親下她,等到2點多鐘,他在排水溝附近等到一個未成年女孩一個人走過來,他看到她之後,就摸了她的臉,把她推到排水溝裡面,進去之後她一直在叫,他就說:「你不要吵,再吵我就殺了你。」她就沒有吵了,他就把她的褲子和內褲都脫到膝蓋的位置,他再把他自己的褲子和內褲脫到大腿的位置上,他當時生殖器是軟的狀態,他用一隻手託著他的生殖器,在她的生殖器上碰了一下,再在她的生殖器周圍摩擦了幾下,沒有插入她的生殖器。這時他覺得他這個做法不對,不應該繼續下去,於是他就停下了。他就穿好褲子,往外面走,回頭他看到她自己穿起褲子,也往外面走。這個女孩子大概有十歲。
2、被害人遊某的陳述,證實2016年4月26日下午2點多,她從家裡出來去二小上學,到了縣城胡家巷的時候,她在一個巷子裡碰到一個上身穿藍色長袖、下身穿白色褲子的男子朝她走來,他一走來就掐她的脖子,叫她不要吵,跟他去一個地方。如果她吵的話,他會叫一個朋友殺了她。他把她帶到一個巷子裡,走進排水溝裡面,用手把她的褲子都脫掉了,內褲也被脫掉了,他把自己的褲子和內褲也脫了,他拿出他拉尿的地方在她拉尿的地方碰了幾下,摩擦了幾下,但沒有插入。後面他還抓著她的頭在牆上撞了一下,後面她喊救命,他就跑掉了,她自己一個人從排水溝裡出來。
3、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害人遊某出生於2006年6月16日,案發時未滿十二周歲。
4、遊某的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11月2日16時12分始,經公安人員依法組織辨認,遊某在編號為112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遊某辨認出3號照片的吳亮就是在樂安縣胡家巷用其拉尿的地方碰她的拉尿的地方並且摩擦的人。
5、現場指認筆錄、指認照片,證實被告人指認案發現場在樂安縣城胡家巷排水溝處。
(二)猥褻兒童罪
1、2016年3月25日下午1時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縣城胡家巷蹲守,見被害人謝某(2004年12月9日出生,案發時11周歲,系學生)獨自一人走進巷子,便將謝某帶到胡家巷排水溝處威脅謝某別哭,並親了謝某一下。
2、2016年4月5日下午2時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縣城胡家巷蹲守,見被害人吳某(2004年1月16日出生,案發時12周歲,系學生)獨自一人走進巷子,便將吳某帶到胡家巷排水溝處威脅吳某別哭,並採用撫摸陰部、強迫口交等方式猥褻吳某。
3、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12時左右,被告人吳亮路過樂安縣城四小旁,見被害人董某(2009年8月11日出生,案發時6周歲,系學生)獨自一人放學回家,便將董某抱到四小對面巷子的樓梯口,並將董某推到樓梯上,摸了董某的臉,在脫董某褲子時被廖某發現,吳亮遂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並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有:
1、被告人吳亮的供述,證實他在胡家巷偷偷從後面抱過並親了四個女孩子,每次一個女孩,其中一個女孩子還被他強行脫了褲子和內褲,並被他強迫她吸他陰莖,其他三個女孩子是被他強行抱著並親了。這三個女孩子的事情都大概一樣,他都是在小學下午上課前的十三點、十四點左右的時間或者下午下課後十六點左右的時間,先在胡家巷裡固定一個地方等,等遇到一個單獨的女孩子過來的時候,他就過去用手抱著這些女孩子並對這些女孩子說過來下,其中有個女孩子會吵,他就對這個女孩子說不要吵,再吵就殺了她;另外一個女孩子就會哭,他對這個會哭的女孩子說不要哭,再哭就殺了她,另外還有一個女孩子就沒有哭也沒有吵,而是按照他的要求做。他把這些女孩子抱到胡家巷裡面的另外一個封閉的巷子水溝那裡,水溝那裡也就是胡家巷兩棟房子中間間隔的一個空的地方。到了這個水溝之後,他就只親了這些女孩子一口,每個女孩子都只親了一口。接著他就讓這些女孩子離開了,最後他也離開了胡家巷。他感覺她們年紀都比較小,是小學生。
今年上個月(2016年4月)上旬的一天下午一二點鐘的時候,當時他躲在胡家巷裡面,一個女學生從巷子口進來往裡面走,他從後面拉住這個女學生,把她拉到旁邊的排水溝那,這個女學生在哭,他就警告她要她別哭,要不然就殺了她。這個女學生就不敢再哭,他摸了一下她的臉,然後親了兩三下她的嘴巴。親完後,他就動手脫她的褲子,他把她的長褲和內褲脫到膝蓋位置,用手摸了兩三下她的屁股,然後在她下體私處摸了一下。摸完,他就把自己的褲子脫了下來,把陰莖拿出來要她摸,她摸了一下,他要她吸,她不吸,他就說如果不吸的話就殺了她。她就用嘴巴吸他的陰莖,吸了一兩分鐘後,他把褲子穿起來,然後跑掉了。這個女學生摸他陰莖時他的陰莖沒有硬,也沒有射出東西來。他就是想親這些女孩子。沒有其他人在場看到他在胡家巷裡面對這四個女孩子做什麼。
在2016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學校放學了,他當時路過四小旁,正好看到一個四小女學生從學校單獨出來,於是他就在這個女生要上坡的地方抱著她,並把她推到一個樓梯那裡,這個女學生就哭著喊伯母,接著他就脫這個女學生外面的褲子,這時他就聽到一個男子大叫一聲做什麼,他就趕緊跑,這個男子就追他,但是沒有追到。他就是想親這個女學生並把這個女學生的褲子脫下來,然後摸下這個女學生的身體。但是還沒脫完就被發現了,就趕緊跑了,他沒有親到這個女學生,只是用右手摸了這個女學生的臉一下。
2、被害人謝某的陳述,證實她是2004年12月9日出生,現在在樂安二小四年級讀書。2016年3月25日下午13時左右,她自己一個人去學校,走到二小附近的胡家巷裡的時候,一名上身穿長衫、下身穿黑色褲子,身高在1米7左右的短髮男子,走到她身邊用手搭在她的肩膀上,對她說過來一下。她當時就哭了,那名男子對她說不要哭,再哭就殺了她,說完就強拉她進了旁邊一個沒有人的巷子,期間過程怎麼樣她記不清了,幾分鐘後那名男子就走了。當時沒有其他人在場。
3、被害人吳某的陳述,證實她是2004年1月16日出生,現在樂安二小讀六年級。今天(2016年4月5日)中午2點鐘不到,她一個人從家裡去學校上學,她走到胡家巷那邊的時候,被一個陌生的年輕男子抱住,並把她帶到一個排水溝裡面去。她不認識這個男子,她就哭,那個男子就嚇她說再哭的話就要把她殺掉。她嚇壞了,於是不敢吭聲。這個男子就把她的衣服褲子還有內褲全部脫掉了。他用手摸了一下她的下體私處,沒有用手指伸進去。然後他把她的褲子脫了,要她用嘴巴吸他的下體拉尿的地方,並且對她說如果不吸的話就殺了她。然後他把拉尿的地方放到她嘴裡面,她就吸了一分鐘,他就把褲子穿上跑掉了。她看到他走了,她就爬出來了。這個男子年齡可能20歲左右,講普通話,穿了一件白色上衣、黑色褲子、黑色短髮、身高大概170cm,身材不胖不瘦。他拉尿的地方沒有射出什麼東西。當時旁邊沒有人。
4、證人廖某的證言,證實他老婆的堂妹董某在四小讀一年級。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放學時大概11點50分左右,當時他在樓上家裡,聽到樓下董某一邊哭一邊叫伯母。他出來一看,發現董某被一個陌生男子推倒在樓梯上,這個男子的手放在董某的肚子上,他大叫一句做什麼,這個男子就跑了,他趕緊追上去,因為他出來沒有穿鞋子,在追的時候手機掉出來,所以這個男子跑掉了。他回來問董某這個男子是誰,董某說不認識。他問董某這個男子做了什麼,董某哭哭啼啼說不太清楚,後來他才知道這個男子把董某推倒在樓梯上,壓在董某身上,手在董某肚子附近摸,摸了董某的臉,還親了董某的臉。
5、吳某診斷證明,證實2016年4月5日,樂安縣人民醫院出具吳某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證實,吳某外陰未見擦傷痕跡,未見異常分泌物。
6、廖某辨認筆錄,證實2016年5月23日19時10分始,經公安人員依法組織辨認,廖某在編號為112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廖某辨認出9號照片的吳亮就是在樂安縣鰲溪鎮四小對面巷子裡樓梯口猥褻董某的人。
7、被害人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害人謝某出生於2004年12月9日,吳某出生於2004年1月16日,董某出生於2009年8月11日,案發時謝某和董某未滿十二周歲,吳某未滿十四周歲。
8、現場指認筆錄、指認照片,證實被告人指認案發現場在樂安縣城胡家巷排水溝處和樂安縣城四小正對面巷子口的樓梯上。
(三)強制猥褻罪
1、2015年11月28日上午7時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二中教學樓一樓樓梯口,見被害人胡某(2000年8月26日出生,案發時15周歲,系學生)獨自上樓,於是追上去抱住胡某,親了胡某一下,之後逃離現場。
2、2015年11月28日下午2時30分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二中教學樓二樓辦公室走廊,抱住獨自行走的被害人葉某(2000年7月16日出生,案發時15周歲,系學生)想親她,但葉某將其推開並大叫,吳亮遂逃離現場。
3、2015年12月8日上午6時50分左右,被告人吳亮在樂安二中門口附近的路上給貨車卸貨,旁邊還有七八個卸貨的人在場。吳亮見被害人王某(2000年5月19日出生,案發時15周歲,系學生)獨自經過,於是追上去抱住王某,親了王某一下,之後逃離現場。
認定上述事實,並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有:
1、被告人吳亮的供述及當庭供述,證實記得是在幾個月之前的一個早晨,他當時在二中旁邊一條路上的貨車上卸貨,當時他看見一個女孩子單獨一人從貨車旁邊走過,他覺得這個女孩子長的還可以,他就想去抱她並親她,於是他就從這個女孩子後面追上她並從後面抱著這個女孩子,然後從後面親了這個女孩子臉一口,這個女孩子就推他,於是他就鬆開這個女孩子並往回跑,這個女孩子看著他,他就說「對不起,認錯人了」,這個女孩子也就往二中方向走了。在這次之前的幾天,他在二中裡面偷偷從後面抱過兩個不同的女孩子並親她們,一個是在早晨,一個是在中午14點鐘左右。早晨的這個,當時他就是想去找個女孩子抱著她並親她,所以他就跑到二中教學樓一樓樓梯口的地方等,他等到一個女孩子單獨一個人想上樓,他就追上這個女孩子並從後面抱著她,接著他就從後面親了這個女孩子臉一口就跑了,跑的時候他還回頭看了這個女孩子一眼。到了這天中午14時左右的上課時間,他又跑到二中學校裡面,他在一教學樓那看到一個女孩子單獨在走,於是他就追上這個女孩子並從後面抱著她準備親她,但是這個女孩子推開了他,還大叫了聲,於是他趕緊跑出二中了。當時他還感覺後面有一個人在追他,但他一直沒敢回頭看。他就是想著親女孩子,所以他就去二中找單獨一人的女孩子,偷偷從後面抱著這些女孩子並親她們,這三個女孩子都反抗,所以這三個女孩子他只親到兩個,有一個被她反抗脫掉,他都是用右手摟著女孩子的脖子。接著女孩子的臉就會朝他這邊,他就可以親到這些女孩子了。在二中旁邊偷抱女孩子的時候,旁邊有七八個卸貨的人在場,卸貨的人看得見他親這個女孩子,在二中裡面偷抱兩個女孩子並親她們的時候,沒有其他人在場。
2、被害人胡某的陳述,證實她是2000年8月26日出生,現在樂安縣二中讀高一。2015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7時左右,她當時正在學校教學樓一樓樓梯口走過,旁邊的人都走了,就她一個人在那裡。她看到一個人盯著她,她正上樓,那人就追上她並抱著她,親了她的嘴一下,然後那個人就跑了,跑的時候那個人還轉頭看了她一眼。那個人戴個鴨舌帽,穿黑色衣服,一米六左右,三十歲左右。
3、被害人葉某的陳述,證實她是2000年7月16日出生,在樂安縣二中讀高一。2015年11月28日14時30分左右,當時她正在第一教學樓二樓辦公室門口的走廊上走著,當時旁邊沒有人,突然有個人從後面過來,從後面抱住她,想親她,但是被她一下子推開了,她當時叫了一聲。數學老師丁偉民從辦公室出來,那個人就跑了。那個人三十多歲,一米七左右,穿了一件紅色、黑色相間、有點像迷彩服的衣服,戴了一頂黑色鴨舌帽。
4、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她是2000年5月19日出生。2015年12月8日6時50分左右,她走到快到二中旁邊的一條路上,那條路還沒有修,當時有一輛貨車正在卸貨,她就繞過去。她走了一段距離,她就聽到後面有很快的腳步聲,突然一個人從後面按住她的頭,從她後面親了她一口。她一開始感覺很害怕,推又推不開,後來那個人就鬆開了並往回跑。她回過頭怒視那個人,那個人就說:「對不起,認錯人了。」那個人走了之後,她就去學校了。那個男子三十歲左右,手裡拿了一根卸貨用的繩子,應該是剛才那輛貨車上的人,當時旁邊有學生看到她被親。
5、胡某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12月9日13時31分始,經公安人員依法組織辨認,胡某在編號為112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2號吳亮就是在2015年11月28日左右的一天7時,在二中教學樓一樓上樓拐彎處抱住胡某並親胡某的人。
6、葉某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12月9日14時08分始,經公安人員依法組織辨認,葉某在編號為112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3號吳亮就是在2015年11月28日在樂安二中一教學樓二樓辦公室走廊欲親葉某但被葉某推開的人。
7、王某辨認筆錄,證實2015年12月9日12時57分始,經公安人員依法組織辨認,王某在編號為112的12張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認出,9號吳亮就是在2015年12月8日在樂安縣二中旁邊一修車廠外面的土路上強吻王某的人。
8、被害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害人胡某出生於2000年8月26日,葉某出生於2000年7月16日,王某出生於2000年5月19日,案發時三被害人均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
9、現場指認筆錄、指認照片,證實被告人指認案發現場在樂安二中門外附近、新世紀汽車會所前的土路上和樂安二中教學樓處。
此外,證實上述事實,並經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還有:
1、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吳亮出生於1983年5月16日,犯罪時已滿18周歲。
2、受案登記表,證實2016年5月23日,樂安縣公安局刑事偵查大隊接「110」指令對本案受理情況。
3、被告人歸案情況說明,證實被告人吳亮於2016年5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亮明知遊某是幼女,而對遊某實施姦淫行為;又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採用摟抱、親吻、撫摸陰部或要兒童幫其口交的方式猥褻兒童三次,每次一人,共三人,嚴重損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還採用摟抱、親吻的方式猥褻未成年女學生三次,每次一人,共三人,且對其中一名未成年女學生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嚴重損害了未成年女學生的身心健康,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吳亮犯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強制猥褻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5條的規定,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多次實施猥褻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吳亮姦淫的對象是不滿十二周歲的幼女,對吳亮所犯強姦罪應當從重從嚴處罰;被告人吳亮猥褻兒童多次多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惡劣情節,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中兩名兒童不滿十二周歲,對吳亮所犯猥褻兒童罪應當從重從嚴處罰;被告人吳亮猥褻婦女多次多人,同樣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惡劣情節,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猥褻的三名婦女均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女學生,另外,在二中門口附近的路上猥褻女學生王某時,有七八個卸貨的人在場,可認定吳亮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對吳亮所犯強制猥褻罪應當從重從嚴處罰。被告人吳亮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並當庭自願認罪,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吳亮的全部量刑情節及危害後果,決定對其從重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亮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遊 雅
審 判 員 陳科鳳
人民陪審員 湯偉林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書 記 員 黎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