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被保險人同時死亡,保險金該給誰?
2023-04-02 00:05:31 1
2008年9月被保險人是誰,陳女士為自己投保了商業養老保險及附加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額10萬元,受益人為丈夫劉某。2009年3月的一天,陳女士與丈夫劉某駕車外出旅遊,途中與一大貨車相撞,兩人當場死亡,而且無法鑑定死亡先後順序。陳女士與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後,劉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繼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陳女士的父母則以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險公司給付10萬元保險金。這筆保險金究竟應該支付給誰呢?
四川謙益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奇:
原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陳女士的父母認為,受益人劉某與被保險人陳女士同時死亡情形下應當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據該條第(二)項的規定,保險金應作為被保險人陳女士的遺產。劉某的父母認為,該條並未規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情形下應當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險金應支付給受益人劉某的繼承人。
當前,新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彌補了原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被保險人是誰,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這樣的規定,上述分歧瓜熟蒂落,10萬元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陳女士的遺產,由陳女士的父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