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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江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2023-06-20 02:52:56 2

  江蘇省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22〕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江蘇省實際,做好了江蘇省2022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做出了如下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2022年江蘇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

  一、報名

  1.符合下列條件的我省戶籍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非我省戶籍的來蘇務工就業人員隨遷子女申請在我省參加高考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我省取得普通高中學籍並有完整的普通高中學習經歷;

  (2)其監護人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在我省普通高中讀書的外國籍考生,出示護照和我省公安機關籤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且符合我省考生報名條件的可申請報名。符合條件的港澳臺籍考生可在我省申請報名。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考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其中,未成年人按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3.報名辦法

  申請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江蘇省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和江蘇省2022年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報名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21〕44號)要求,辦理報名手續。隨遷子女不得在我省和戶籍地同時參加高考報名。符合報名條件的所有考生均須籤訂誠信考試承諾書,並按規定繳納報名、考試費。

  考生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由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含考試院、招考中心等,以下統稱為招辦)負責。各有關單位要嚴格審核考生報名資格,尤其針對特殊類型招生,要嚴格報考條件,加強資格審核和復驗工作;堅決杜絕高中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報考以及不符合報考條件的非我省戶籍考生在我省報考(教育部規定的少數招生類型除外)。

  考生報考科類分為普通類、體育類和藝術類三類。考生辦理報名手續後,方可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各類考試。

  二、考生檔案的建立和移交

  考生檔案由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組成。

  1.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電子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鑑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願信息、高考成績信息和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應認真填寫本人的高考報名表、志願表等,按要求將所填寫的有關信息準確錄入計算機系統,並認真核對,對其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填報失誤或不按規定要求和時間填報信息而對考生錄取產生的不利影響,由考生本人負責。

  2.考生電子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電子檔案信息採集及管理辦法的通知》(蘇教考招〔2008〕5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考生電子檔案由省教育考試院、各級招辦和有關中學負責建立。考生電子檔案一經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考生紙質檔案的建立與管理按照省招委會、省教育廳《關於下發〈江蘇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檔案移交工作的暫行規定〉的通知》(蘇招委〔200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有關中學要加強考生檔案建立與管理,並對畢業生紙質檔案客觀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嚴肅追責問責。

  考生被高校錄取後,憑錄取通知書到所在學校或單位領取經密封的個人紙質檔案材料,報到時移交給高校。各地招辦和有關中學應主動聯繫考生,督促被錄取的考生辦理紙質檔案材料的領取和移交手續。已錄取考生的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志願表等信息,由高校從本校錄取庫中將考生電子檔案中的有關信息直接列印成紙質材料,並加蓋學校公章,與其他紙質檔案一起存入考生個人檔案。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應屆畢業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可與綜合素質評價工作結合進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無就讀學校或工作單位的考生原則上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鑑定,鑑定內容應完整、準確。

  2.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尚在處罰期內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體等特殊原因無法參加特定項目檢查時,須出具體檢醫院相應材料。

  考生的體檢工作須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B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於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蘇教考招〔2021〕49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體檢工作由縣級(含)以上招辦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須在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各體檢機構須按照有關規定,對考生體檢作出相應的、規範準確的結論,並對其真實性負責。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五、命題

  語文、數學、外語三門科目使用全國卷,由教育部教育考試院負責命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科目由我省負責命題。命題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充分發揮高考命題的育人功能和積極導向作用,構建引導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考試內容體系。依據高校人才選拔要求和國家課程標準,優化試題呈現方式,加強對關鍵能力和學科素養的考查,引導減少死記硬背和「機械刷題」現象。要加強國家教育考試工作隊伍建設,完善教師參與命題工作的激勵機制,提升國家教育考試命題能力和水平。

  六、考試

  (一)根據《江蘇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制度綜合改革實施方案》,我省高考實行「3+1+2」模式,包括語文、數學、外語3門統一高考考試科目以及考生選擇的3門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

  1.科目設置

  統考科目:語文、數學、外語3門,不分文理。

  選擇性考試科目: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6門。考生首先在物理、歷史2門科目中選擇1門,再從思想政治、地理、化學、生物4門科目中選擇2門。

  2.成績構成及計分方式

  高考總分值設置為750分。考生總分由統一高考的語文、數學、外語科目成績和學業水平考試3門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組成。

  語文、數學、外語3門科目以每門150分原始分計入總分,其中外語科目含聽力考試30分。

  選擇性考試科目每門均為100分,其中物理、歷史科目以原始分計入總分,其餘科目以等級分計入總分。

  3.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

  考生所選的選擇性考試科目,其所選科目的合格性考試成績必須達到合格。對於選擇性考試科目所對應合格性考試成績不合格的考生,高考時不得參加相應科目考試,可參加志願填報及投檔。

  4.考試日程

  經教育部批准,我省全國統考科目、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考試時間為6月7、8、9日(具體安排見附件)。

  5.綜合素質評價

  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是學生畢業和升學的重要參考。綜合素質評價圍繞思想品德、學業水平、身心健康、藝術素養、社會實踐、自我認識與生涯規劃等六個方面進行寫實記錄,建立個人檔案。個人綜合素質評價檔案將以統一格式提供給高校,具體使用辦法由各院校在招生章程中予以明確。

  (二)外語考試科目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應參加外語口語測試,且成績符合相關高校(專業)的報考要求。

  (三)報考體育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除必須參加全國文化統考和學業水平選擇性科目考試外,還須按有關規定參加省教育考試院、招生高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四)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以及中學要按有關要求,做好各項考試準備工作,嚴格按照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考務工作細則的要求,認真做好考點設置、監考聘任、應考培訓和考試組織與實施等考務管理工作。對參與監考及考務管理等工作的考試工作人員,應付給相應的勞動報酬。具體由各設區市、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政策。

  (五)各地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要求,結合本地本校實際,為殘疾人平等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條件。

  七、評卷

  評卷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所有科目均實行計算機網上評卷。各設區市教育局和各有關高校要認真做好評卷教師的推薦、資格審核和選聘工作。

  根據《省教育廳關於確定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各科目評分細則密級的通知》(蘇教考函〔2017〕4號),我省普通高考各科目評分細則為國家秘密級秘密,保密期限為5年,知悉範圍為各相關學科評卷教師及工作人員。承擔評卷任務的高校要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嚴格按照網上評卷的有關規定,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務必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評卷工作任務。

  八、招生計劃

  高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和對人才需求的分析、預測,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生源情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有關計劃編制原則和要求編制招生來源計劃。高校在我省安排的招生計劃,經其主管部門核定、批准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至省教育考試院,由省教育考試院在考生填報志願前向社會公布。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計劃按照歷史等科目類、物理等科目類分別編制。一所院校可設置一個或多個院校專業組,每個院校專業組內可包含數量不等的專業(類)。同一院校專業組內各專業(類)對考生的選考科目要求相同。同一院校選考科目要求相同的專業(類)也可分設在不同的院校專業組中。

  根據教育部規定,安排跨省(區、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可以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預留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高校須將預留計劃數及其使用原則等向社會公開。

  九、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範,應符合國家相關法規和我省的招生政策。各高校應制定適應我省高考方案的相關錄取規則。凡高校招生章程與國家或我省招生政策相違背的,一律以國家或我省的招生政策為準。

  根據教育部規定,高校須在規定時間內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由其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對招生章程進行核定,核定後方能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在報送招生計劃的同時,須將本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繫方式一併報省教育考試院。我省將在公布招生計劃的同時,匯總並公布各高校招生章程的網址和聯繫方式。

  十、志願填報

  (一)錄取批次

  錄取批次共設3批,其中本科2批,專科1批。高校錄取工作分批次依次進行。

  1.本科提前批次。包括軍事院校等部分普通類本科院校(專業),體育類本科院校,藝術類本科院校。強基計劃、綜合評價(A類院校)等類型的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前進行。

  2.本科批次。其中,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B類院校)、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的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之後本科批次開始之前進行。

  3.專科批次。其中,體育類、藝術類、定向培養士官等在普通類批量投檔前完成錄取。

  (二)志願設置

  1.普通類各批次實行平行志願方式。其中,本科提前批次設置20個院校專業組志願,本科批次和專科批次分別設置40個院校專業組志願。每個院校專業組志願設置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此外,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B類院校)、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志願實行傳統(順序)志願方式,分歷史等科目類和物理等科目類,設置1個院校志願,包括6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2.體育類各批次實行平行志願方式,設置20個院校專業組志願,每個院校專業組志願設置4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3.藝術類設置傳統(順序)志願、平行志願兩種方式。錄取批次設置為本科提前批次和專科兩大批次。

  (1)本科提前批次

  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下設3小批,具體情況如下:

  第1小批:經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含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參照執行的少數高校)和原「211工程」院校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的非美術類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傳統(順序)志願設置。

  第2小批: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省內外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平行志願設置。

  第3小批:除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院校校考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實行傳統(順序)志願設置。

  (2)專科批次

  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平行志願設置;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傳統(順序)志願設置。考生只能在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或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院校專業中選擇其一填報。平行志願設置20個院校專業組志願,每個院校專業組志願設置4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傳統(順序)志願設置1個院校專業組志願,包括4個專業志願和1個專業服從調劑志願。

  4.各批次志願錄取結束後,設置徵求志願,徵求志願設置與相應批次志願設置一致。

  (三)志願填報

  各批次志願填報採用「院校專業組+專業(類)」模式。院校專業組由院校根據不同專業(或專業類)的人才培養需要和選考科目要求設置,是志願填報的基本單位。考生的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須符合報考院校專業組的選考科目要求,方可填報相關志願。

  1.平行志願[含藝術類傳統(順序)志願]。考生在獲知高考成績、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位次信息、各批次省錄取控制分數線後,在省教育考試院門戶網站或專設網站,分兩個階段網上填報志願:

  第一階段:6月28日至7月2日,填報本科院校專業組志願,包括普通類本科提前批次志願,含軍事、公安政法、航海、地方專項計劃、鄉村教師計劃、其他院校等;體育類或藝術類本科提前批次志願;普通類本科批次志願。

  第二階段:7月27日至28日,填報專科批次院校專業組志願。凡未被第一階段各批次高校錄取的考生均可填報,包括普通類、體育類、藝術類專科批次志願。

  2.徵求志願。在各批次平行志願[含藝術類傳統(順序)志願]錄取結束後,省教育考試院將及時公布未完成招生計劃的院校專業組、專業(類)及計劃數。未被錄取的考生在規定時間內自行上網填報徵求志願。

  考生應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以及我省公布的招生規定、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填報院校專業組和專業(類)志願,並對所填報志願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承擔。

  (四)體育類、藝術類考生可兼報普通類本科批次和專科批次志願。

  (五)考生填報志願時,應根據報考科類、院校專業組及專業(類)對考生的學業水平考試科目要求和成績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體檢結論等情況,慎重選擇,準確填報。

  (六)考生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考籍號、身份證號、密碼和動態口令卡網上填報平行志願[含藝術類傳統(順序)志願]和徵求志願,並對自己所填報信息的準確性和安全性負責,不需要現場籤字確認志願信息。填報志願截止時間前,考生可上網修改自己的志願信息。填報志願時間截止後,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志願信息。

  (七)各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中學及有關單位要結合本意見的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考生填報志願的宣傳、組織和指導工作。

  (八)強基計劃、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的志願填報,按教育部及我省相關文件執行。其中,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4類志願之間不得兼報;符合多項入選資格的,只能選擇其一填報。

  (九)報考少年班、殘疾單招、體育單招等考生,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學階段學習經歷與普通高中學生不同,由招生高校自主確定成績要求、自主確定志願填報方式。

  (十)根據教育部規定,從2023年起,往年被專項計劃(含高校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下同)錄取後放棄入學資格或退學的考生,不再具有專項計劃報考資格。

  十一、錄取

  高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委會領導下,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遠程網上錄取。錄取工作必須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高校依據統一高考成績以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高中階段綜合素質評價進行錄取。

  (一)錄取體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錄取體制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省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投檔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試院按高校提出的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電子檔案,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高校根據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確定的錄取規則對進檔考生進行排序,決定考生錄取與否及所錄取專業,並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防止、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二)劃線辦法

  普通類本、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普通類(歷史等科目類)、普通類(物理等科目類)本科和專科層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並結合生源情況等因素分別劃定。

  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按照普通類(歷史等科目類)、普通類(物理等科目類),參照高考綜合改革前文理科類本一批次招生計劃比例分別劃定。

  體育類本、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體育類(歷史等科目類)、體育類(物理等科目類)本科和專科層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依據考生文化分、專業分等分別劃定。

  藝術類本、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按照藝術類(歷史等科目類)、藝術類(物理等科目類)以及不同專業類別[美術類省統考、音樂類(聲樂、器樂)省統考、廣播電視編導專業省統考、藝術類專業校考]本科和專科層次招生計劃的一定比例,依據考生文化分、專業分等分別劃定。

  (三)投檔規則

  1.普通類、體育類各批次以及藝術類使用省統考成績錄取的專業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方式,分歷史等科目類、物理等科目類,按照「按分排序,遵循志願」的原則進行投檔。

  平行志願具體投檔辦法:將省控線上的考生,分科類,按照歷史等科目類、物理等科目類,由總分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依次檢索考生所填20或40個院校專業組志願。只要被檢索的20或40個院校專業組志願中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即向該院校專業組投檔;如沒有出現符合投檔條件的院校專業組,則不能投檔。上述過程完成後,無論檔案是否投出,均視為該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志願投檔機會。如果考生檔案投到某院校專業組後,因故被退出,將不再補投到該批次平行志願的其他後續院校專業組。

  普通類考生的投檔分為高考文化分。體育類、藝術類考生的投檔分由高考文化分和專業分按一定比例構成,具體為:

  體育類:投檔分= [(高考文化分÷文化滿分)×0.7+(專業分÷專業滿分)×0.3]×750,結果四捨五入取整。

  美術類、廣播電視編導專業:投檔分=[(高考文化分÷文化滿分)×0.6+(專業分÷專業滿分)×0.4]×750,結果四捨五入取整。

  音樂類:投檔分為專業分。

  2.對於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以及藝術類使用校考成績錄取的專業,省教育考試院按院校要求,將填報了相關志願且符合條件的考生投檔給院校,由院校根據向社會公布的規則進行錄取。

  3.同分排序規則:在投檔過程中,普通類考生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願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願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體育類、藝術類考生投檔分相同時,依次按高考文化分、語文數學兩科之和、語文或數學單科最高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首選科目單科成績、再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由高到低排序投檔;如仍相同,比較考生志願順序,順序在前者優先投檔,志願順序相同則全部投檔。

  (四)關於政策性降分錄取

  在各批次平行志願[含藝術類傳統(順序)志願]錄取後、考生填報徵求志願時,允許相應批次省控線(文化分)下一定分值以內考生填報。在徵求志願錄取後,如有少數院校線上生源仍不足,不能完成招生計劃,對本批次填報徵求志願中填有缺額院校志願的考生,按其志願,適當降分向缺額院校投檔,由院校擇優錄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不超過20分。

  (五)補錄

  在統招錄取工作結束後,對未完成計劃的專科院校組織進行補錄,具體辦法另行公布。

  (六)錄取要求

  高校錄取新生須按規定程序,按時完成提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工作,並經省教育考試院聯繫後仍無故拒絕聯繫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招生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並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不得在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外作其他限制。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高校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准。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後形成錄取考生名單,並加蓋省教育考試院錄取專用章,以此作為考生被正式錄取的依據。省教育考試院將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提供錄取新生名單查詢。錄取結束後,各高校要按照《關於對參加網上錄取的普通(民辦)高等學校收取網上錄取費的通知》(蘇價費〔2001〕191號、蘇財綜〔2001〕99號、蘇教財〔2001〕68號)要求,及時繳納錄取費用。

  高校依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籤發,並加蓋本校校章。錄取通知書,連同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併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要按照《教育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2020年高校錄取通知書寄遞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20〕23號)執行。

  為妥善解決招生錄取工作中各類遺留問題(如招飛、軍校招生體檢複查不合格等),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經省招委會批准,省教育考試院將按規定程序指定有關高校予以解決。所涉及的高校有義務配合省教育考試院做好相關工作。

  (七)照顧政策

  1.根據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於印發江蘇省進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教考〔2020〕31號)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文化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一定分數投檔;達到高校投檔條件的,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得用於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計劃的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高校專項計劃等招生項目。

  (1)烈士子女,錄取時加20分投檔。

  (2)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錄取時加20分投檔。

  (3)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含臺灣戶籍考生),錄取時加5分投檔。

  (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錄取時加10分投檔。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軍人的子女,在飛或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軍人的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願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願者的考生,受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級以上部門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或其子女。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及其子女參加全國統考錄取的,參照軍人有關優待政策執行。各地各部門要嚴格落實享受照顧政策考生資格省、市、縣(市、區)、校多級公示機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及考生所在學校均須向社會明確告知公示網站,做到詳實、準確、及時公示,中學還須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級。未經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給予相應資格。公示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網上公示信息須保留到當年年底。

  十二、特殊類型的招生

  1.強基計劃、綜合評價、高校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體育藝術類專業、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高職院校提前招生等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關文件執行。

  2.有關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密切配合空軍和海軍招收飛行學員相關部門,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初檢、全面檢測和複查等工作,確保招飛任務的完成。

  3.根據軍委政治工作部、國防動員部和教育部規定,定向培養士官計劃安排在普通類招生。報考定向培養士官院校的考生,在普通類專科批次錄取前進行投檔、錄取。報考定向培養士官院校的考生不得兼報體育類、藝術類專科批次志願。

  有關設區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招辦及有關中學要積極配合當地兵役機關,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確保定向培養士官任務的完成。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1.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各地各高校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於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並追責問責。

  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教育部授權省級招委會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授權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強基計劃、保送生、綜合評價、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體育藝術類專業、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2.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按照「高校負責、省教育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於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及時答覆申請人;屬於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並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覆。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複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申請複查。對複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省教育廳的上級機關提出覆核。

關鍵詞: 江蘇 普通 高等學校 招生 工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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