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新婚姻法內容全部
2023-04-01 03:44: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對離婚、結婚、子女撫養等與婚姻有關的家庭糾紛作出了相關規定,所以今天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一定不要錯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產。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
第四條夫妻應當相互忠誠和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重老人和孩子,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完全自願,任何一方不得強迫他人或幹涉任何第三方。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鼓勵晚婚晚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婚後未治癒的;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被脅迫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無過錯方照顧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家庭關係第三章。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與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限制或幹涉他人。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施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入;
(3)智慧財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婦對共同擁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傷害獲得的醫療費用、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第三人知道約定的,以夫妻雙方的全部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義務互相撫養。
當一方不履行贍養義務時,需要贍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贍養費。
第二十一條父母有義務撫養和教育子女;子女有義務贍養和幫助父母。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禁止溺嬰、棄嬰等殘害嬰兒。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權利和義務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父母有義務承擔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權繼承遺產。
父母和子女有權繼承遺產。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受到傷害或歧視。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直接撫養,應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夠獨立生活。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收養關係。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適用於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由於收養關係的建立,養育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被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義務撫養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法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和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和孫子女有義務贍養已經死亡或無法贍養子女的祖父母和祖父母。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有義務撫養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法撫養的未成年兄弟姐妹。由兄弟姐妹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兄弟姐妹,有義務撫養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兄弟姐妹。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再婚和婚後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會因為父母婚姻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當婚姻登記機關發現雙方確實是自願的,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進行了適當的處理時,就會發出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準予離婚:
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允許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必須徵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如果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則不限於此。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再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異後,子女無論是由父母直接撫養,還是由父母雙方撫養。
離婚後,父母仍有權利和義務撫養和教育子女。
離異後,哺乳期的子女,以隨哺乳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承擔一部分或者全部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費用,費用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或判決原定金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有權探望子女,對方有義務協助。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權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應當依法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對方工作而付出更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對方請求賠償,對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受害人有權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待家庭成員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受害人有權要求遺棄家庭成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和調解。
受害人對遺棄家庭成員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贍養費、撫養費和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重婚、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調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那麼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你現在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