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2023-04-02 07:43:10
哪些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商標專用權具有地域性,在哪個國家或者地區註冊,只能得到那裡的保護。為了取得在國外保護,就需要到國外註冊取得那裡的保護,目前到商標國外註冊有兩種途徑:一是通過《馬德裡協定》,辦理國際註冊;二是辦理逐一國家註冊。那哪些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第一,馬德裡商標國際註冊。1989年10月4日我國正式成為《商標註冊馬德裡協定》成員國,自即日起開始辦理馬德裡商標國際註冊,亦稱商標國際註冊。這是為方便我國企業到國外註冊商標而開通的一條新的渠道。這條渠道的主要特點是省時、省力、省錢。從我國現在及今後的經濟發展來看,這條渠道對我國企業到國外註冊商標是非常適宜的。但目前馬德裡協定成員國還很少。因此,在其他國家辦理商標註冊,還必須逐一申請。
第二,逐一國家註冊。逐一國家註冊指的是我國企業到國外一個國家一個國家辦理商標註冊。逐一國家註冊這條渠道不僅在過去發揮過很大作用,現在和將來也還會起到相當的作用。
根據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
1、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3、缺乏顯著特徵的。
但是,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除此之外還有以三維標誌為商標,而該標誌是商品自身性質產生的形狀、未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這三種情況下,該三維標誌不能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