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配比進料的纖維氈生產線及生產工藝的製作方法
2023-10-11 23:28:49 1

本發明涉及非織造纖維材料的設計,尤其涉及一種自動配比進料的纖維氈生產線及生產工藝。
背景技術:
纖維氈一般要用到2~4種纖維混合後生產,其中一部分是價格比較高起粘接作用的纖維,一部分是價格較低起骨架支撐作用的再生纖維或化學纖維,原生產工藝是在原料開松棉的加工廠生產時,將粘接纖維或化學纖維與布塊一併加入開松,其材料配比由人工用磅秤稱重配比後進行開松,混和開松後的材料,打包成80~110公斤的棉包送入公司,直接由人工投入到開包機中生產。整個生產工藝包括如下步驟:開包機(混和好的纖維成包餵入)-精開松-棉箱-氣流成網-烘箱-切斷-後加工(模切或模壓)。由於人工配比,經常會出現材料混合不均勻,尤其是粘接纖維分布不均勻,製成的纖維氈成品易出現局部偏軟、起泡、厚薄不均、或模壓成型不好等不良現象;此外,每個棉包需要人工看守在機器邊上,一旦料少要及時加料。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自動配比進料的纖維氈生產線及生產工藝,該纖維氈生產線可以根據預先設定的值進行自動配料生產,生產效率高,且生產過程中混合均勻,生產的纖維氈成品質量好。為實現該目的,本發明採用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自動配比進料的纖維氈生產線,包括通過輸送線依次連接自動配料機、開包機、精開松機、棉箱、氣流成網機、烘箱、冷卻簾、切斷機;所述自動配料機根據預先設定的材料比例進行自動配比落料。在開包機之前增加自動 配料機,自動配料機根據預先設定值進行落料,免去人工配料。
進一步地,所述自動配料機連接有電腦。電腦控制自動配料機的落料時間及重量。
進一步地,所述自動配料機有4臺。根據纖維氈生產用的原材料確定自動配料機的數量,一般纖維氈的原材料為2-4種。
進一步地,所述自動配料機內設有電子稱。自動配料機內的電子稱對每次的落料進行稱量,減少落料誤差。
進一步地,所述自動配料機設有自動報警器。自動配料機裡面的料落完後發出報警,提醒操作人員加料。
一種自動配比進料的纖維氈生產線製造纖維氈的生產工藝,包括如下步驟:設定好配料比,原材料纖維放入自動配料機,自動配料機根據預先設定的原材料配比進行落料;開包機進行開包;開包後的原料送入精開松機精開松;精開松後的纖維送入棉箱,進行混合、扯松、均棉、除雜;精開松後的纖維送入氣流成網機進行氣流成網;氣流成網後的纖維氈送入烘箱進行烘乾;然後冷卻,切斷;後加工,模切或模壓。
進一步地,所述自動配料機有4臺,分別用於放置不同的原料纖維。
進一步地,所述自動配料機設有自動報警器。
進一步地,所述自動配料機設有電子稱。
相比較現有技術,本發明具有的有益效果:
(1)通過電腦控制自動配料機按比例自動落料,由於是電子自動控制,纖維與纖維之間的配比均勻準確,每次稱量誤差不超過50g。
(2)通過自動稱量控制餵入材料比例,開出的產品均勻,且材料損耗大大減少,如原設定比例:粘接纖維(價格是再生棉纖維的4~6倍)35%,普通再生棉纖維65%;現在只要粘接纖維30%,普通再生棉纖維70%,就能達到原來 的產品質量。
(3)自動落料,人工只要將材料放進機器中,無需一直看守,可以同時做其他工作,一旦缺料有報警器通知,及時加料即可,節省了人力資源,從另一方面節省了產品生產成本。
附圖說明
圖1為現有技術自動配料比生產線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自動配料比生產線結構示意圖;
圖中,1-自動配料機,2-開包機,3-精開松機,4-棉箱,5-氣流成網機,6-烘箱,7-冷卻簾,8-切斷機,9-布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以及附圖對本發明作進一步描述。
實施例1
一種自動配比進料的纖維氈生產線,包括通過輸送線依次連接自動配料機1、開包機2、精開松機3、棉箱4、氣流成網機5、烘箱6、冷卻簾7、切斷機8;所述自動配料機1根據預先設定的材料比例進行自動配比落料,所述自動配料機1有4臺,連接同一臺電腦,每臺自動配料機1內均設有電子稱,每臺自動配料機1設有自動報警器,當自動配料機1內缺料時,自動報警,提醒操作人員加料。
實施例2
一種應用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動配比進料的纖維氈生產線製造纖維氈的生產工藝,設定好配料比,原材料纖維放入自動配料機,4臺自動配料機根據電腦預先設定的原材料配比用電子稱進行稱重,然後落料;開包機進行開包;開包後的原料送入精開松機精開松;精開松後的纖維送入棉箱,進行混合、扯松、均棉、除雜;精開松後的纖維送入氣流成網機進行氣流成網;氣流成網後的纖維氈送入烘箱進行烘乾;然後冷卻,切斷;後加工,模切或模壓。
所述自動配料機1內設有自動報警器,當自動落料機內料量不足時,自動報警,提醒操作人員加料。
最後應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而並非限制本發明所描述的技術方案;因此,儘管本說明書參照上述的各個實施例對本發明已進行了詳細的說明,但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仍然可以對本發明進行修改或等同替換;而一切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範圍的技術方案及其改進,其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範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