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監管細則將出臺 金信網盼設立行業門檻
2024-09-07 17:59:10 1
近日,央行等十部委正式發布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頂層設計方式為網際網路金融發展定下基調,長期處於「野蠻」生長狀態下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首次有了明確的行業監管指導方向。
不過,對於網貸行業而已,指導意見只是在大方向上明確了P2P網絡貸款的合法地位、平臺定位以及未來開展業務的原則,而至於行業門檻、平臺運營規則等細則均未提及。據業內人士透露,由各自監管機構負責起草的相關細則也將在不久後出臺,目前銀監會已經向幾家業內知名P2P平臺徵求監管細則的意見。
對此,眾多網貸行業從業者紛紛表達了對監管細則的期盼。金信網創始人、營運長安丹方表示,意見出臺意味著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將會逐漸規範化,行業競爭也會更有序、更健康地發展。
對於行業細則的制定,安丹方就從業者的角度提出了四大期盼:
一、設立明確的行業門檻
P2P需設立準入門檻,避免但凡擁有小規模資金的創業者都來從事P2P,避免缺乏基本金融風控能力的平臺快起快倒。金信認為,行業準入門檻應該包括三方面:從業人員資質門檻、資金門檻、安全技術門檻。
P2P具有網際網路和金融的雙重屬性,並具有規模大,管理幅度廣的特徵,因此高管團隊中金融人才、網際網路人才、管理人才均要有適當佔比。從金融屬性來看,P2P的核心是風控,根據平臺業務規模,建議風控團隊和審批團隊中必須有一定比例的人員(至少達到50%)在銀行做過3年以上風控或者在信貸公司做過3年信審。 從網際網路屬性來看,IT團隊的技術人員必須通過公安部的二級安全認證。
註冊資本體現了公司實力,也體現了平臺的風險抵禦能力,目前來看,以3000萬作為一個門檻還是比較合適的。
在安全技術門檻上,平臺應擁有健全的災備系統與災備制度,例如: 資料庫被盜取對網站來說是最大的問題,一個平臺所有的核心數據、投標記錄、充值記錄都在資料庫中,為了保障資料庫的安全,建議監管層強制要求平臺在異地進行備份;此外,平臺應有一家籤約的網絡安全服務商。
二、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主要指公眾公司通過各種報告形式,將公司及相關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傳統金融行業,例如,銀行、基金、信託公司都已有著完善的信息披露機制,雖然P2P行業是一個新興的行業,但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已經勢在必行。
安丹方建議在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時,可以從對監管層披露和對投資者披露兩方面著手:
第一,建立合規報數體系。由普惠金融辦和金融局牽頭,建立針對P2P平臺的報數體系,制定報數規則,設計電子報數系統,並成立統一資料庫。同時,監管層應強制要求P2P平臺定期通過報數系統匯報平臺的信息和數據,並對違規平臺進行行政處罰。建立報數體系後,監管層可根據平臺披露數據對運營出現問題、風險係數較高的平臺提前預警,對投資人進行風險引導。
第二,引入年報監督。目前,國內銀行機構通過公布半年報、年報等方式,讓投資人了解銀行的運營情況,P2P平臺也可參考傳統金融機構的做法,以報告的形式有選擇的將數據向投資者進行披露。平臺可以定期向投資人公開平臺成交金額、貸款數據、社會責任等信息和數據,方便投資人及時了解平臺的經營動向。
三、完善徵信管理體系
眾所周知,美國的P2P行業嚴重依賴線上平臺,包含申請、信用審核、貸款發放等均實現了線上完成,這一切都是基於P2P行業的監管機構有著嚴格的評判標準和美國相對完備嚴謹的個人信用體系。
而反觀國內,徵信體系目前還非常脆弱。對於不少國內P2P平臺來說,信用審核是一個巨大難題,目前央行的徵信數據不對P2P平臺開放,但即使開放,央行資料庫中的數據也只是最基本的信息,不能完整地呈現出一個人的信用狀況,不能直接幫助平臺作出信貸決定。
安丹方希望監管層可以儘快完善徵信管理,例如:設立P2P徵信中心、協調部門聯網、規範民間徵信模板以及對平臺借款實施分級管理。
四、儘快落實網際網路金融立法
美國對P2P借貸實行多部門分頭監管、州與聯邦共同監管的管理架構。各個監管機構依託現有法律對P2P借貸的業務進行監管。SEC與州一級證券監管部門是投資人保護的主要力量,而FDIC、州一級金融機構部、消費者金融保護局等則是借款人保護的主要力量。SEC是整個P2P借貸監管的核心力量。P2P借貸面臨著三大類法律的監管:證券監管法案、銀行監管法案和消費者信貸保護法案。
反觀國內,P2P發展在中國碰到最大的問題是滯後。目前,《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公司法》等均對P2P業務設計的相關環節有所約束,《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可對假以P2P名義的非法集資、詐騙等犯罪行為進行懲處。但是這些都是基本法,針對網際網路金融領域的法律以及細則卻還是空白。
安丹方透露,在P2P平臺實際運作過程中,平臺存在著觸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紅線等法律風險,為降低平臺法律風險,高檢高法應儘快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紅線的劃定、平臺資金池的界定、平臺身份界定等方面進行明確。
安丹方表示,盼望相關部門可以先進行相關法律的調整,當下可加快現有《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票據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修訂,以適應P2P的發展特徵。
此外,應儘快進行網際網路金融立法,建議在全面立法條件尚不具備的情況下,可先就分類共性的產品形成規範,作為各級法院審判的依據,在此基礎上再討論網際網路金融全面立法。
而在立法尚未完成前,為了讓P2P業務中有法可依,建議高檢高法可以選擇P2P典型的案例判決作為判例,以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