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的製作方法
2024-01-30 06:59:15
本發明屬於膠黏劑領域,具體涉及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
背景技術:
:現有使用的粘貼桌球拍膠皮覆蓋物的粘合劑,多為採用的是溶劑型橡膠粘合劑,其中溶劑多為苯、甲苯、二甲苯、溶劑汽油、烷烴、環烷烴、滷代烴等影響人體健康、危害環境的有機溶劑。隨著國際乒聯等體育組織對桌球競賽中嚴格限制使用上述溶劑規定的出臺,一些生產廠商開始著手開發水基型、非溶劑型粘合劑。如JP2006169443A號專利公布的水基型粘合劑採用的是以PVA等水溶型樹脂的水溶液作為粘合劑。此類粘合劑雖有一定粘合效果,但是由於粘合劑在貼合時對桌球拍覆蓋物的潤溼性能差、容易產生剝離,另外該粘合劑使用時乾燥時間長不方便。JP07067994A號專利提供了一種類似於雙面貼,以硫化橡膠薄膜作為基底,兩面覆有粘合層的非溶劑型粘合劑。這種薄膜型壓敏粘合劑雖然不象水基粘合劑那樣需要長時間乾燥,但是桌球器材技術規範上對粘合層厚度有嚴格限制,硫化橡膠薄膜的製備以及粘合層塗敷等工藝較為複雜,製造成本高。粘貼桌球拍膠皮覆蓋物的粘合劑應具有賦予桌球拍膠皮覆蓋物更高的回彈性的功能。目前桌球拍膠皮覆蓋物普遍使用的溶劑型粘合劑雖具有增彈效果,但是因為溶劑揮發快,增彈效果的維持時間較短,僅有幾十分鐘;水基粘合劑由於以水為溶劑,與一般採用天然橡膠、順式聚丁二烯等橡膠為主體材料構成,對桌球拍膠皮覆蓋物不具相容性,難以產生增彈效果,如果能夠實現水基粘合劑的研發將能極大地提高桌球的環保性能。技術實現要素:本發明目的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而提供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為解決以上技術問題,本發明採取的一種技術方案是: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它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分:優化地,它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分:進一步地,它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分:優化地,所述水溶性引發劑為偶氮二異丁基脒鹽酸鹽、偶氮二異丁咪唑啉鹽酸鹽、偶氮二氰基戊酸或偶氮二異丙基咪唑啉。優化地,所述抗氧化劑為抗壞血酸、茶多酚或抗壞血酸棕櫚酸酯。優化地,所述聚(1-乙烯基-3-丁基咪唑溴鹽)和羥基丙烯酸樹脂的數均分子量相互獨立地為10000~100000。聚(1-乙烯基-3-丁基咪唑溴鹽)的製備方法參考常規的自由基具有即可:將1-乙烯基-3-丁基咪唑溴鹽溶於乙醚中,加入0.5%(質量含量)的引發劑(AIBN),通氮氣鼓泡後將安倍瓶封口置於50~70℃反應2~10小時,傾入乙醇中析出,過濾即可。所述聚乙烯醇為PVA-105、PVA-117、PVA-124、PVA-205、PVA-217、PVA-224、BP-05、BP-17、BP24或BP26。由於上述技術方案運用,本發明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下列優點:本發明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通過將聚乙烯醇、明膠、羥基丙烯酸樹脂等水溶性原料進行混合交聯,不需要使用有機溶劑,非常環保,而且具有很高的粘結強度和耐老化的特性。具體實施方式下面將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進一步說明。實施例1本實施例提供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它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分:其製備方法具體為:將80g水分成35g、35g和10g三份;取其中的一份(35g)加熱至沸,隨後加入配方量的PVA-105、聚(1-乙烯基-3-丁基咪唑溴鹽);取另一份(35g)加熱至沸,隨後加入配方量的乙烯基硫脲、羥基丙烯酸樹脂、明膠;將這兩種溶液混合後置於60~90℃保溫1~5小時;隨後用10g水溶解配方量的抗壞血酸,加入上述混合溶液後混合備用。實施例2本實施例提供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製備方法與實施例1中的一致,不同的是,它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分:實施例3本實施例提供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製備方法與實施例1中的一致,不同的是,它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分:實施例4本實施例提供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製備方法與實施例1中的一致,不同的是,它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分:實施例5本實施例提供一種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製備方法與實施例1中的一致,不同的是,它包括以下重量份數的原料組分:表1實施例1-5水性桌球拍膠皮覆蓋物貼合用粘合劑的測試數據如下:項目名稱實施例1實施例2實施例3實施例4實施例5剝離強度N/25mm200205225220230比重g/cm31.321.351.351.331.33回彈高度cm23.023.224.525.826.5加速老化厚的回彈高度cm21.521.223.524.525註:上表中的回彈高度測試方法是:將普通的桌球在30cm高度自由落體至膠皮上(採用現有的膠皮,其下表面依次形成1mm厚的上述粘合劑和1cm厚的木板層)。上述實施例只為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於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發明的內容並據以實施,並不能以此限制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凡根據本發明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當前第1頁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