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發言稿範文
2025-01-02 09:23:08
今年4月召開的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指出:共產黨員要做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嚴守黨章規定,堅定理想信念,牢記黨的宗旨,絕不能在宗教中尋找自己的價值和信念。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發言稿,歡迎閱讀。
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發言稿(一)
近年來,隨著社會上信仰宗教的人增多和對宗教認識的日益多樣,一個值得我們注意的現象是,共產黨員信仰宗教甚至參與宗教活動的現象逐漸增多,有的黨員實際上已成為宗教信徒。這與我們黨的宗旨是相違背的。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宗旨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執政的理論基礎是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是辯證唯物主義,而宗教的世界觀無一例外都是數以唯心主義範疇。在哲學上,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之間的分野是根本性的,無論對個人還是政黨而言都無法調和與兼容。馬克思主義創世人從一開始就在共產主義與宗教之間劃出了明確的界限,不僅指出宗教賴以生產的物質的、現實社會的根源,而且指出無產階級為了求的解放,必須從宗教中解放出來,
中國共產黨堅持以馬克思主義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黨的全部理論、思想和行動都是建立在辯證唯物主義世界觀基礎之上的,只有在這個基礎上,才談的上掌握馬克思主義理論體系,才談得上用馬克思主義指導中國革命的建設的實踐。由此也就決定了黨員不能贊同唯心主義,不能信仰宗教成為中國共產黨一項基本的思想和組織原則。
我們黨宣布和實行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算是深得人心的,
為廣大信教群眾過好宗教生活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但這並不是說共產黨員也可以自由信奉宗教。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市對我國普通公民而言的,並不適用於共產黨員。一個共產黨員不同於一般公民,而是馬克思主義政黨的成員,毫無疑問地應當是無神論者,而不是有神論者,我們黨曾經多次作出明確規定,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長期堅持不改的要勸其退黨。這個規定是完全正確的,對全黨,今後仍然應當貫徹執行。
如果我們黨允許某些人希望的對黨員信教「開禁」,其帶來的惡果是顯而易見的。一是如果允許黨員信教,那麼就允許黨內唯心主義與唯物主義兩種世界觀並存,有神論與無神論並存,這勢必造成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的動搖和喪失,在思想上、理論上造成黨的分裂;二是如果允許黨員信教,就等於允許一些黨員既接受黨組織的領導,又可以皈依於不同宗教人士的門下,接受各類宗教組織的領導,五大宗教及其他宗教在黨內個成體系,這勢必在組織上造成黨的分裂,特別是我們新疆反分裂鬥爭中的戰鬥力;三是如果黨員信教,則勢必成為某一種宗教勢力的代言人,一些地方將出現宗教管黨的宗教工作的現象,利用政府資源助長宗教熱,也不可能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宗教,黨的宗教工作將從根本上動搖。
總之,如果允許黨員信教,將使我們黨從思想上、組織上自我解除武裝,也從一個馬克思主義政黨蛻變為一個非馬克
思主義政黨,也就根本談不上繼續領導中國特設社會主義偉大事業。
本人作為一名中國共產黨黨員,堅定自己的政治信念,要為共產主義的偉大事業奮鬥終生,堅決做到不信教,更不參與宗教活動,並與一切宗教活動做堅決的鬥爭。同時管好自己身邊的工作人員及家屬、子女不信仰宗教,不參與任何宗教活動。
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發言稿(二)
一段時間以來,許多地方都在開展關於「共產黨員能否信仰宗教」的討論,或「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的講座,針對共產黨員參與宗教活動逐漸增多允許黨員信教等問題和言論,原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朱維群同志曾撰寫了權威文章《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從正反兩方面予以論證,進行了堅決有力的駁斥。
坦率的講,「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的問題,不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黨章》總綱明確規定:「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南。」《黨章》中沒有專門提出「共產黨員不能信仰宗教」是基於黨的性質和指導思想中已經涵蓋了這一概念而無需贅言。
按照憲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共產黨員是工人階級的先鋒戰士,是馬克思主義者,是無神論者,是唯物論者。我們黨曾經多次明確規定:共產黨員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參加宗教活動。1991年中共中央組織部在《關於妥善解決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問題的通知》中指出,共產黨員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違背黨的性質,削弱黨組織的戰鬥力,降低黨在群眾中的威信,也不利於正確貫徹執行黨的宗教政策。對於少數黨員信仰宗教,參加宗教活動等問題,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區別不同情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解決黨員信仰宗教問題,應著重做好以下工作:
(1)要把加強黨員教育放在首位。使黨員正確理解黨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合格黨員的起碼條件。
(2)在信教比較普遍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要把黨員信教同參加某些屬於民族風俗活動區別開來。對於主要為了尊重或隨順民族風俗習慣參加的有關活動,如婚喪儀式和群眾性節日活動等,不應視為信仰宗教或參加宗教活動。
(3)對信教黨員的處理,要嚴格掌握政策界限:
①對於極少數參與煽動宗教狂熱,利用宗教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必須開除其黨籍。對於喪失共產主義信念,篤信宗教,或成為宗教職業者,經教育不改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②對於共產主義信念動搖,熱衷於組織或參加宗教活動,經過批評教育,有轉變決心和實際表現,本人要求留在黨內的,可作限期改正處理;經過批評教育不改的,應勸其退黨。
③對於受宗教觀念影響或迫於社會、家庭的壓力,參加一般性宗教活動,但本人能夠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積極為黨工作,服從黨的紀律的,要對他們進行耐心細緻的教育,幫助他們在思想和行動上擺脫宗教的束縛。
更多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