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老公不到場怎麼辦,老公不肯離婚,怎樣起訴
2023-04-02 04:03:26 1
你好,我是瑞鑫。關注我,聽聽我的普法小故事。
你好,瑞欣
現在想和老公離婚,他不同意,雙方無法達成一致。只有訴訟離婚,但他威脅說,如果訴訟離婚,雙方必須到場,他就是不露面,拖著我,讓我不能離婚。
請問,真的是這樣嗎?如果他不肯出現,我真的沒法離婚?
3354四川的王女士
辛:
103010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103010號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必須出庭的被告,是指負有扶養、撫養、撫養義務,不出庭不能查明案情的被告。對必須出庭查明案件基本事實,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原告,人民法院可以拘留。」
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的許多離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況可以分為兩種:
一、因被告人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出庭。
因為被告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出庭。一般的處理辦法是:此類離婚案件當事人不能出庭的,可以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期限為30日(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公示期滿,意味著相關法律程序已經依法送達給他們。至此,可以進行默認判斷。
第二,被告有明確的住址,法院已經通知了,我以各種理由不出庭。
鑑於這種情況,應該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以不願意離婚或者逃避審判為目的,經法院傳喚,不願意出庭應訴的。
那麼,這個時候,你一般是怎麼處理的呢?
(1)本人不願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形式向法庭陳述意見。
如果是這種情況,法院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作出缺席判決。
(2)不想出庭,也不給人民法院出具書面離婚意見。對於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必須出庭的被告,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由於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在出庭前無法查清相關案情,經兩次傳喚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傳喚其參加庭審。
在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離婚案件中,其法定代理人因多種原因不願配合法院審理,拒絕出庭應訴,導致案件無法審理。
首先,要做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其配合法院的審判工作,代表其出庭,讓法院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監護人仍不願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庭逮捕監護人,依法參加訴訟。
寫在最後的話:
婚姻不易,可做可珍惜。但如果兩個人真的走不下去了,請保持最後的體面,優雅地轉身。
你好,我是瑞鑫。關注我,聽聽我的普法小故事。
標籤:我該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