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弘平最新消息:陳弘平被判死緩?陳弘平受賄近1.4億元?
2023-03-30 22:41:53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揭陽市委原書記陳弘平受賄、行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陳弘平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陳弘平個人簡歷
陳弘平,男,漢族,廣東揭陽人,1954年9月生,1975年7月參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中共廣東省委黨校在職研究生學歷。曾任廣東省揭陽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廣東省揭陽市委書記,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農村農業委員會主任等職務。
2015年7月7日上午,許秋琳的前夫吳松光涉入廣東揭陽官商腐敗窩案,檢方指控被告人吳松光單獨或夥同許秋琳為了獲得公路工程向揭陽市公路局原局長鄭松標等人行賄。吳松光當庭認罪,但一改偵查期間的口供表示行賄受許秋琳指使,具體情況並不清楚。
陳弘平為什麼被判死緩?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利用擔任揭陽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中共揭陽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約13991.678萬元。2011年,被告人陳弘平為了按照其意願進行人事調整,向他人賄送港幣100萬元(折合人民幣約83.5萬元)。2010年,被告人陳弘平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人民幣350萬元。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弘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他人行賄;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和濫用職權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陳弘平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 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受賄罪量刑標準
第一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貪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貪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四)贓款贓物用於非法活動的;
(五)拒不交待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六)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第二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三條貪汙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貪汙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四條貪汙、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符合前款規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或者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等情節,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