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自動稱重的攪拌罐的製作方法
2023-05-15 23:24:36 1
本發明涉及攪拌裝置領域,具體是一種自動稱重的攪拌罐。
背景技術:
在化工產品生產中,常常要用到攪拌罐,而對於環氧樹脂等的生產也不例外,需將各種原料放入攪拌罐中攪拌反應,再經過後面的工序最終製成產品。現有的攪拌罐基本上包括罐體、罐蓋和攪拌器,只能完成基本的攪拌功能;對於要生產多少的產品,就得計算需要每種原料是多少,容易通過稱重等方便選配,然後注入攪拌罐內,工序比較繁瑣,操作起來較為麻煩,而且對於注入的原料重量是否準確也不清楚。而且現有的攪拌只能水平的將物料攪拌混合,但是在攪拌罐中的上層物料和下層物料得不到充分混合,使得攪拌後的物料不能充分的混合均勻,導致後期使用時,常常出現因混合不均導致的物料成分出現減少的現象,嚴重浪費原物料或是影響了用戶的使用,容易增加了企業的投入成本和影響企業的信譽度。並且,現在的投料方式還是以人工投料居多,在投料過程中會對周圍空氣造成很嚴重的分層汙染,操作工人在吸入這些粉塵以後輕者致病,重者更可能致命,而在投料過程中一般又不允許實用排風設備,因為這樣會造成更多的物料被浪費。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結構簡單、使用方便的自動稱重的攪拌罐,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自動稱重的攪拌罐,包括罐體和底座,所述罐體的上端設有電機,所述電機的輸出端設有一根伸進罐體內部的攪拌軸,所述攪拌軸上設有若干傾斜的攪拌葉,罐體的外周設有環形的滑軌,所述滑軌上滑動連接有吸塵裝置,所述吸塵裝置的上端設有吸塵管,罐體的上端右部設有進料口,罐體的左側下端設有出料口,所述底座的上側設有若干支柱,所述支柱的上端設有稱重傳感器,罐體設在稱重傳感器的上端,罐體的右側下部設有稱重控制器,所述稱重控制器與稱重傳感器連接。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吸塵管的上端高於進料口的上端。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攪拌葉與攪拌軸之間的豎直夾角為30~60°。
作為本發明再進一步的方案:所述攪拌葉設有3個,而且3個攪拌葉的傾斜角度相同。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通過可自由滑動的吸塵裝置的設置,結合吸塵管的作用可以保證飄散出來的粉塵被很好的吸入到吸塵裝置中,減少了周圍空氣中的粉塵含量,減少了對操作工人的危害。攪拌葉傾斜設置,在攪拌軸旋轉時,帶動攪拌葉,使得攪拌葉分布於攪拌軸兩邊的部分分別將物料向下攪拌和向上攪拌,使得攪拌罐內部的物料不僅水平方向得到攪拌,而且上層物料和下層物料也會充分的混合均勻,減少了原物料的浪費,生產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減少了企業成本,同時也容易為企業樹立了誠信的品牌。設有稱重傳感器,測量方便,能實時測出攪拌罐內攪拌物的重量,通過稱重傳感器將信號傳送給稱重控制器,通過稱重控制器的分析處理準確顯示攪拌罐內攪拌物的重量,對注入的原料重量是否準確還起校準作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發明保護的範圍。
請參閱圖1,本發明實施例中,一種自動稱重的攪拌罐,包括罐體1和底座10,所述罐體1的上端設有電機2,所述電機2的輸出端設有一根伸進罐體1內部的攪拌軸3,所述攪拌軸3上設有3個傾斜的攪拌葉4,攪拌葉4與攪拌軸3之間的豎直夾角為30~60°,3個攪拌葉4的傾斜角度相同,在攪拌軸3旋轉時,帶動攪拌葉4,使得攪拌葉4分布於攪拌軸3兩邊的部分分別將物料向下攪拌和向上攪拌,使得攪拌罐內部的物料不僅水平方向得到攪拌,而且上層物料和下層物料也會充分的混合均勻,減少了原物料的浪費,生產 效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減少了企業成本,同時也容易為企業樹立了誠信的品牌。
罐體1的外周設有環形的滑軌5,所述滑軌5上滑動連接有吸塵裝置6,所述吸塵裝置6的上端設有吸塵管7,罐體1的上端右部設有進料口8,吸塵管7的上端高於進料口8的上端,通過可自由滑動的吸塵裝置6的設置,結合吸塵管7的作用可以保證飄散出來的粉塵被很好的吸入到吸塵裝置6中,減少了周圍空氣中的粉塵含量,減少了對操作工人的危害。罐體1的左側下端設有出料口9,所述底座10的上側設有若干支柱11,所述支柱11的上端設有稱重傳感器12,罐體1設在稱重傳感器12的上端,罐體1的右側下部設有稱重控制器13,所述稱重控制器13與稱重傳感器12連接。測量方便,能實時測出攪拌罐內攪拌物的重量,通過稱重傳感器12將信號傳送給稱重控制器13,通過稱重控制器13的分析處理準確顯示攪拌罐內攪拌物的重量,對注入的原料重量是否準確還起校準作用。
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於上述示範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徵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範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範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並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