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樓層穿管防漏結構的製作方法
2023-05-24 01:25:41
本發明創造屬於防水工程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樓層穿管防漏結構。
背景技術:
工業及民用建築樓層間,會有大量的水管穿過。現有水管安裝方法多為在混凝土樓板上先安裝外徑大於水管的樓層穿管,水管再經樓層穿管內部穿過樓層,水管與樓層穿管之間存在為應對水管熱膨脹預留的間隙,但此間隙往往會帶來沿著水管外壁向下漏水的問題,從而對生產、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現有技術中的樓層穿管防漏結構,密封性差,尤其是實際操作中,要在水管與套管間打玻璃膠,費時費力。為避免水管與其他結構幹涉以及節約空間的考慮,樓層套管一般都會設置在房間的拐角處,這樣一來,打玻璃膠的操作空間受到局限,很難將玻璃膠均勻的擠入水管與套管間的縫隙,另外,套管與穿管間沒有設置密封結構,如果水量沒過穿管頂端時,仍有向下漏水的情況發生。因此,亟需一種密封性好,且易於施工的樓層穿管防漏結構。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創造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樓層穿管防漏結構,解決了現有技術中樓層穿管防漏結構密封性差的缺陷,安裝操作容易,使用效果好。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創造的技術方案是這樣實現的:
一種樓層穿管防漏結構,包括上部帶有向外折邊的套筒基座、套筒基座內設有的第一錐形密封圈、與第一錐形密封圈顛倒配合的第二錐形密封圈、以及壓緊第二錐形密封圈的壓板;所述折邊下側設有密封壓墊;所述壓板與所述套筒基座之間通過連接螺釘固定,並在二者間設有啟蓋螺釘。
進一步,所述套筒基座下端呈錐狀結構。
進一步,所述啟蓋螺釘對稱的設置兩個。
進一步,所述第二密封圈與所述壓板之間通過定位銷定位。
本發明創造具有的優點和積極效果是:
1)結構設計合理,通過第一密封圈和第二密封圈壓緊密封中心管處,同時由套筒基座上的壓墊密封密封外套管處,密封效果好。
2)壓板與所述套筒基座之間設有啟蓋螺釘,方便壓板拆卸,便於第一密封圈和第二密封圈分離,避免了以為密封圈損壞後不易拆卸,更換困難的弊端。
3)套筒基座下端為錐狀結構,具有導向作用,方便套筒基座穿設與樓房套管內。
4)壓板上設有分別用於安裝所述連接螺釘和所述啟蓋螺釘的帶沉臺通孔,可以把連接螺釘和啟蓋螺釘的螺帽沒入沉臺內,確保螺帽不與外部發生幹涉,節約空間,並且美觀大方。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創造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折邊;2-套筒基座;3-第一錐形密封圈;4-第二錐形密封圈;5-壓板;6-密封壓墊;7-連接螺釘;8-啟蓋螺釘;9-定位銷。
具體實施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在不相衝突的情況下,本發明創造中的實施例及實施例中的特徵可以相互組合。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創造的具體實施例做詳細說明。
一種樓層穿管防漏結構,如圖1所示,包括上部帶有向外折邊1的套筒基座2、套筒基座2內設有的第一錐形密封圈3、與第一錐形密封圈3顛倒配合的第二錐形密封圈4、以及壓緊第二錐形密封圈4的壓板5;所述折邊1下側設有密封壓墊6;所述壓板5與所述套筒基座2之間通過連接螺釘7固定,並在二者間設有啟蓋螺釘8。需要指出的是,第二密封圈4與壓板5可以利用螺釘固定連接在一起,拆卸時,取下壓板5即可連帶第二密封圈4一起拿下,方便更換。
壓板5與套筒基座2之間設有啟蓋螺釘8,方便壓板5的拆卸,便於第一密封圈3和第二密封圈4分離,避免了以為密封圈損壞後不易拆卸,更換困難的弊端。
其中,所述第一密封圈3和第二密封圈4的內外壁均塗敷有耐磨層,經久耐用,不易磨損損壞。
其中,所述壓板5上設有分別用於安裝所述連接螺釘7和所述啟蓋螺釘8的帶沉臺通孔。可以把連接螺釘7和啟蓋螺釘8的螺帽沒入沉臺內,確保螺帽不與外部發生幹涉,節約空間,並且美觀大方。
為了方便套筒基座2穿設與樓房套管內,將所述套筒基座2下端加工為錐狀結構,使錐狀結構部分起到導向作用。
其中,所述密封壓墊6截面呈L型,其兩邊分別與所述折邊1下表面和套筒基座2外壁緊貼,確保套筒基座2與樓房套管之間的密封性。需要說明的是,密封壓墊6與套筒基座2外壁緊貼的一邊下端加工倒角,起到導向作用,方便穿設與樓房套管內,避免發生剮蹭損壞。
通常,啟蓋螺釘8對稱的設置兩個,這樣,在用啟蓋螺釘8頂起壓板5的時候,同時旋擰這兩個對稱的啟蓋螺釘8,保證壓板5受力均勻,第二密封圈4更便於與第一密封圈3分離。
其中,所述第二密封圈4與所述壓板5之間通過定位銷9定位,定位可靠,避免第二密封圈4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發生竄動。
本發明創造結構設計合理,通過第一密封圈和第二密封圈壓緊密封中心管處,同時由套筒基座上的壓墊密封密封外套管處,密封效果好。
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創造不限於上述示範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創造的精神或基本特徵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創造。
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範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創造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範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創造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並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