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助眠艾草香薰及其製備方法與流程
2023-05-11 12:41:36 4
本發明艾草香薰領域,特別涉及一種助眠艾草香薰及其製備方法。
背景技術:
隨著人們生活的逐步提高,人們對生活中的室內環境的氣氛也日益講究,香薰因具有多種調節室內環境的功效而深受人們喜愛,市面上香薰的種類也是各式各樣。
以艾草作為原材料的香薰一般為液體香薰,其需要配合薰香爐使用。現有產品中鮮見以艾草作為原材料的固體香薰,一是因為其需要先將艾草製作成艾草精油,這種固體香薰價格昂貴,二是因為固體香薰需要添加助燃劑,而助燃劑一般為化工產品如硝酸鉀,燃燒後不環保、不利於人體健康。
現市面上仍沒有一種理想的艾草香薰產品,其具有有利於人體健康的功效的同時可直接點燃,且製備方法簡單高效,產品綠色環保。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針對上述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助眠艾草香薰及其製備方法。
本發明所採取的技術方案是:一種助眠艾草香薰,其由如下原料組分按重量份計組成:
艾草粉 50~70份;
水麻皮粉 10~12份;
橄欖油 4~6份;
芳香植物精露 6~10份。
作為上述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芳香植物精露是由玫瑰精油和薰衣草精油按重量份計1:1混合後用水稀釋而成,其濃度為20~25%。具體地,所述芳香精露在燃燒過程中會散發出玫瑰和薰衣草的混合香味,從而配合艾草的香味,有利於睡眠質量的提高。
作為上述方案的進一步改進,所述艾草粉和水麻皮粉的粒徑均為250目。
本發明所採取的另一個技術方案是:一種如上所述的助眠艾草香薰的製備方法,其包括如下工藝步驟:
(1)將洗淨後的艾草晾乾,粉碎成艾草粉,後經烘乾處理;
(2)按原料重量份計將水麻皮粉和橄欖油置於混料機中,攪拌均勻,得香薰輔料;
(3)按原料重量份計將艾草粉、芳香植物精露和步驟(2)所得香薰輔料置於薰香成型機中對物料進行成型處理,得助眠艾草香薰成品。
具體地,步驟(2)中的香薰輔料製備工藝,是通過將橄欖油附著於水麻皮粉表面形成油層,以替代傳統固體香薰的助燃劑,從而使用過程中更綠色環保,且橄欖油具有特殊清香,能配合艾草粉、芳香植物精露等香味更利於人們進入睡眠。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通過芳香植物配以艾草的香氣,並且添加橄欖油以替代傳統固體香薰中的助燃劑,使最終產品在使用過程中具有助眠的功效,且燃燒過程中綠色環保無汙染。本發明的製備方法簡單高效,有利於大規模生產。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具體描述,以便於所屬技術領域的人員對本發明的理解。有必要在此特別指出的是,實施例只是用於對本發明做進一步說明,不能理解為對本發明保護範圍的限制,所屬領域技術熟練人員,根據上述發明內容對本發明作出的非本質性的改進和調整,應仍屬於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同時下述所提及的原料未詳細說明的,均為市售產品;未詳細提及的工藝步驟或製備方法為均為本領域技術人員所知曉的工藝步驟或製備方法。
實施例1
一種助眠艾草香薰,其由如下原料組分按重量份計組成:
艾草粉 50份;
水麻皮粉 12份;
橄欖油 4份;
芳香植物精露 10份。
其中,所述芳香植物精露是由玫瑰精油和薰衣草精油按重量份計1:1混合後用水稀釋而成,其濃度為20%。所述艾草粉和水麻皮粉的粒徑均為250目。
製備方法:
(1)將洗淨後的艾草晾乾,粉碎成艾草粉,後經烘乾處理;
(2)按原料重量份計將水麻皮粉和橄欖油置於混料機中,攪拌均勻,得香薰輔料;
(3)按原料重量份計將艾草粉、芳香植物精露和步驟(2)所得香薰輔料置於薰香成型機中對物料進行成型處理,得助眠艾草香薰成品。
實施例2
一種助眠艾草香薰,其由如下原料組分按重量份計組成:
艾草粉 70份;
水麻皮粉 10份;
橄欖油 6份;
芳香植物精露 6份。
其中,所述芳香植物精露是由玫瑰精油和薰衣草精油按重量份計1:1混合後用水稀釋而成,其濃度為25%。所述艾草粉和水麻皮粉的粒徑均為250目。
製備方法:
(1)將洗淨後的艾草晾乾,粉碎成艾草粉,後經烘乾處理;
(2)按原料重量份計將水麻皮粉和橄欖油置於混料機中,攪拌均勻,得香薰輔料;
(3)按原料重量份計將艾草粉、芳香植物精露和步驟(2)所得香薰輔料置於薰香成型機中對物料進行成型處理,得助眠艾草香薰成品。
實施例3
一種助眠艾草香薰,其由如下原料組分按重量份計組成:
艾草粉 60份;
水麻皮粉 11份;
橄欖油 5份;
芳香植物精露 8份。
其中,所述芳香植物精露是由玫瑰精油和薰衣草精油按重量份計1:1混合後用水稀釋而成,其濃度為23%。所述艾草粉和水麻皮粉的粒徑均為250目。
製備方法:
(1)將洗淨後的艾草晾乾,粉碎成艾草粉,後經烘乾處理;
(2)按原料重量份計將水麻皮粉和橄欖油置於混料機中,攪拌均勻,得香薰輔料;
(3)按原料重量份計將艾草粉、芳香植物精露和步驟(2)所得香薰輔料置於薰香成型機中對物料進行成型處理,得助眠艾草香薰成品。
以上對本發明的較佳實施方式進行了具體說明,但本發明創造並不限於所述實施例,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違背本發明精神的前提下還可作出種種的等同變型或替換,這些等同的變型或替換均包含在本申請權利要求所限定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