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和匯票哪個需要承兌(商票本票匯票)
2023-05-02 17:41:33
一、法律分析
1、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根據《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我國法律堅持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適用原則。就票據質押的相關規定,《票據法》相對於《物權法》與《擔保法》而言,屬於特別法,應當在發生爭議的時候應當優先適用《票據法》的規定。因此票據可以設立質押,且票據上必須具有質押字樣。該要件為票據質押成立的必要條件,若無質押字樣,票據的質押權對外未成立。
2、 以背書方式設立的質押
(1) 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方式設立質押的,票據上必須有質押字樣,該質押才能對外發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籤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籤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若沒有質押字樣,則不視為設立了質押背書。
二、法律法規依據
1、《擔保法》
《擔保法》第76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八條: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物權法》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於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並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票據法》
《票據法》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五條:依照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籤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籤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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