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防水音箱的製作方法
2023-12-02 17:16:46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音箱,特別涉及一種防水音箱。
背景技術:
防水音箱是一種在傳統專業音箱的基礎上實施防潮、防腐蝕、防水工藝,對箱體內外做全方位的防水處理,以便適用於相對惡劣的潮溼、高溫、多雨、暴曬的環境並能夠達到令人滿意的音樂效果的音箱。目前音箱的防水多採用以下兩種方式:1、把箱體外表面全部用玻璃鋼包起來,等到玻璃鋼幹了後,再進行拋光,噴漆,一般需噴漆3-4遍,這樣箱體既可以做到防水的性能,又可以保留原有的表面。2、在箱體的夾板上反覆多次塗刷防水塑脂膠漆,使防水漆滲透到箱體的夾板內,即可增加箱體的密封性,也可以對箱體有更深層的保護。箱體油漆徹底自然風乾後,進行拋光噴漆等工序,也保留原有音箱的表面,音箱插頭與插座處要用玻璃膠封住。但是,上述防水措施工藝步驟較多,導致生產效率較低,成本較高且音質較差。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為了解決現有技術的問題,提供了一種結構簡單,便於生產,方便固定,能夠有效實現防水功能的防水音箱。
具體技術方案如下:一種防水音箱,包括發聲部和殼體,發聲部設置在殼體上,所述發聲部包括多個出聲孔,所述殼體中設有防水喇叭和聲音控制單元,所述防水喇叭位於發聲部後方,所述聲音控制單元位於防水喇叭後方,所述殼體由彈性材料製成,殼體包括包裹部和吸盤部,包裹部和吸盤部一體設置,所述發聲部與包裹部通過密封部連接,密封部位於發聲部邊緣且環繞發聲部設置,所述防水喇叭和聲音控制單元設置在包裹部中。
以下為本實用新型的附屬技術方案。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發聲部邊緣設有凹陷部,所述密封部設有凸出部,凸出部嵌設在凹陷部中。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聲音控制單元包括多個控制按鈕,控制按鈕對應位置設置相應的彈性套,彈性套凸設於包裹部上。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吸盤部為圓形。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發聲部為球面。
作為優選方案,所述殼體由樹脂材料製成。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效果:本實用新型的防水音箱能夠有效防止外部水汽滲入音箱內部,避免電氣元件受損;同時,能夠提升音箱的音質,實現吸附固定,便於在光滑平面上的固定;此外,其結構簡單,便於生產,能夠提升生產效率,降低成本。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防水音箱的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防水音箱的另一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實施例的密封部的剖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實例對本實用新型的實質性特點和優勢作進一步的說明,但本實用新型並不局限於所列的實施例。
如圖1至圖3所示,本實施例的防水音箱100包括,發聲部1和殼體2,發聲部1設置在殼體2上,所述發聲部1包括多個出聲孔。所述殼體2中設有防水喇叭21和聲音控制單元22,所述防水喇叭21位於發聲部1後方,所述聲音控制單元22位於防水喇叭21後方。所述殼體2由彈性材料製成,本實施例的殼體由樹脂材料製成。殼體2包括包裹部23和吸盤部24,包裹部23和吸盤部24一體設置,所述發聲部1與包裹部23通過密封部25連接,密封部25位於發聲部1邊緣且環繞發聲部設置,所述防水喇叭21和聲音控制單元22設置在包裹部中。上述技術方案中,防水喇叭產生的聲音通過發聲部的出聲孔向外傳播,由於其他方向的聲音被包裹部遮擋,因此不會對發聲孔發出的聲音產生幹擾,能夠提升防水音箱的音質;同時,通過吸盤部可將防水音箱吸附在鏡子等光滑表面,便於在浴室等場合使用;此外,外部水汽能夠被殼體隔離,通過出聲孔進入的水汽也能夠被防水喇叭阻隔,從而防止聲音控制單元受到水汽影響受損。本實施例中,所述防水喇叭已在現有技術中有公開,本領域技術人員可根據設計要求進行選用。
如圖1至圖3所示,進一步的,所述發聲部1邊緣設有凹陷部12,所述密封部25設有凸出部251,凸出部251嵌設在凹陷部12中。通過凹凸配合,進一步提升密封部的防水性能,防止水汽從發聲部和包裹部的連接處滲入。所述聲音控制單元22包括多個控制按鈕221,控制按鈕221對應位置設置彈性套3,彈性套3凸設於包裹部23上。通過上述技術方案,使得用戶能夠通過按壓彈性套從而觸動控制按鈕,實現對音箱功能的使用。本實施例中,彈性套3的形狀根據控制按鈕的功能設定,例如播放、聲音增加和聲音減小等按鈕,可根據慣用符號表示,如圖1所示。所述吸盤部24為圓形,從而便於吸附。所述發聲部1為球面,從而使得聲音可向更廣範圍傳播。所述聲音控制單元22包括藍牙組件,使得用戶能夠通過藍牙與音箱連接,從而無需設置插頭與插座的防水,同時提升使用的便利性。
本實施例的防水音箱能夠有效防止外部水汽滲入音箱內部,避免電氣元件受損;同時,能夠提升音箱的音質,實現吸附固定,便於在光滑平面上的固定;此外,其結構簡單,便於生產,能夠提升生產效率,降低成本。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較佳實施例僅為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構思及特點,其目的在於讓熟悉此項技術的人士能夠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內容並據以實施,並不能以此限制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凡根據本實用新型精神實質所作的等效變化或修飾,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