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剛下車就發現女友出軌(自駕遊期間兩人發生關係)
2023-06-27 16:26:40
人們常說:「愛情是人類永恆的話題。」基於愛而發的性是人與人之間的應然狀,也有基於功利的性、強迫狀態下的性等,均是違法或涉嫌犯罪的性行為。也有人感慨:「男女發生關係後,一旦女方翻臉,男方就要坐牢。」由此得出結論:「是否構成犯罪,全由女方說了算。」甚至還有人認為,男方的性資源不值得也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果真如此嗎?我看這些全是偽命題,也許是在為自己做了壞事錯事找個藉口、避重就輕而已。
男女平等是一項憲法原則,體現在刑法上,刑法無論對女性還是男性採平等保護,這裡的平等不意味著採完全相同的保護,這是由男子生理及身體等因素不同所致。侵犯女性性自主權涉嫌強姦罪,而侵犯男性性自主權涉嫌強制猥褻罪。無論是男性還是女性性自主權的內容並沒有差別,具體表現為:婦女(或男性)與誰、何時、何地、以何方式發生關係的自己決定權。以下結合一則案件,談談看法,敬請指導和指正。
【簡要案情】32歲男子練某,經親戚介紹認識女子鄭某。兩人相親成功並約定春節回鄉時,再支付彩禮、領證和擺酒席辦婚宴。
練某在準備返回廠上班前幾天,發簡訊邀請鄭某外出自駕遊,鄭某開始時表示拒絕,但練某以想先相互了解一下為由,繼續邀約鄭某。鄭某思前想後,遂同意前往,但明確表示不想在結婚前與練某有親密接觸,練某表示同意。
可是,兩人開車遊玩的當天晚上,練某酒後在入住的酒店房間內,趁鄭某醉酒時與其發生了關係,事後練某回到另一張床上,倒頭入睡。
次日凌晨三時許,鄭某酒醒發生異常後,遂質問練某為什麼要說話不算數,練某以自己也喝多了,不清楚發生過什麼事為由,拒絕承認自己有越界行為。
隨後,鄭某果斷報警,練某到案後,卻又以自己不記得為由,拒不承認與鄭某發生過關係,當公安機關從二人身上提取到生物信息後,證明二人確實發生過關係時,練某又以鄭某同意單獨與其出遊,並願意與其入住同一房間,即代表其系自願為由,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
以下結合案例,展開分析討論。
女性性自主權的內容是多方面的,均不得侵犯婦女性自主權或性的自己決定權是強姦罪的保護法益,其內容是多方面,具體來說,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關係,均是婦女性自主權或性的自已決定權的內容。婦女同意的與特定對象,發生關係的時間、地點及以何種方式發生關係中的任一環節均是刑法保護內容,在婦女不同意的上述任一環節,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違背婦女意志,涉嫌強姦罪。
就本案而方,練某與鄭某相親成功,約定了婚期,並且與以婚前不發生親密關係為條件答應 與練某自駕遊,意味著鄭某承諾與練某在未來(正式結婚後)發生關係,即鄭某承諾了發生關係的對象為練某,承諾了發生關係的時間為正式結婚後,也承諾了發生關係的地點是兩人家中。但是,練某卻在鄭某未承諾的時間、地點趁鄭某醉酒與鄭某發生關係,侵犯了鄭某的性自主權,涉嫌強姦罪。
本案例還有一個值得警示的內容,即男女之間以結婚為目的戀愛期間,尤其是經人介紹的戀人之間,應有充分的時間考察對方,不具有好的人品或品質,沒有責任心,不能擔當或不敢膽當的對方,絕對不能作為結婚的對象,否則,即使勉強走到一起,婚姻也不會長久。本案中,練某以自已也醉酒為由與處於醉酒狀態的鄭某發生關係,當鄭某發現異樣追問練某時,練某以自已醉酒,不記得發生過什麼為由搪塞鄭某,即使在警察的訊問下,練某仍以自已醉酒,不記得發生過什麼為由否認與鄭某發生關係的事實。也許正是練某的不誠實,不擔當,導致鄭某對練某失去信心,報警的原因吧。
綜上,本案中,練某趁鄭某處於醉酒狀態,違背鄭某的意願,與鄭某發生關係的行為,侵犯了鄭某的性自主權,涉嫌強姦罪。
男女都醉酒情況下發生關係的,不能否認男方犯罪的成立醉酒的人犯罪與醉酒的婦女被侵犯是兩個不同問題。犯罪是行為,是針對被害人實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本案中,練某以自己也醉酒不藉口,否認自己強姦罪的成立,這種辯解理由於法無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刑法只所以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有事實和醫學依據的。
醉酒分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在生理性醉酒(常見的普通醉酒)的情況下,是有意志控制能力的,我們常說的「酒壯慫人膽。」說明醉酒時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只不過醉酒時膽子更大一些,更不計後果而已。當然,也有的人存在「酒後斷片」的現象,即醒酒後可能對自己做過什麼事沒有記憶,儘管如此,刑法責任主義原則要求責任與行為同時存在,即責任是針對行為時的責任,與酒後是否有記憶沒有關係。
病理性醉酒是責任的阻卻事由,即患有病理性醉酒的人醉酒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但原因自由行為除外,即行為人知道自己是病理性醉酒患者仍大量飲酒實施犯罪行為的,不阻卻責任。
因此,男子醉酒時,違背婦女意志,與婦女發生關係的,構成強姦罪;婦女醉酒時,是處於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狀態,是無性的自主決定能力的表現,這種狀態下的婦女無承諾能力,無論其是否同意,與其發生關係的,侵犯了婦女性自主權,涉嫌強姦罪。
結語:通過以上分析,雖然練某與鄭某相親成功,但是,練某在鄭某不同意的時間、地點與鄭某發生關係,違背了鄭某意志,侵犯了鄭性自主權,涉嫌強姦罪。同時,簡要說明了男子醉酒與女子醉酒時,是不同層面的內容,醉酒的人犯罪的,刑法從來沒有對其網開一面,應當負刑事責任。您對本案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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