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的製作方法
2023-05-30 01:51:56
專利名稱: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體育專用地板,更具體地涉及一種帶有擱柵的、並根據體育場所的面積可任意拼裝的體育專用地板。
背景技術:
現有的體育專用地板結構及舖設地板的技術,已沿用了一個多世紀,大多是先在水泥地臺上舖設需要用釘子牢牢釘在地臺上的木擱柵,再在木擱柵上釘上一層最小兩公分厚的木板,然後把企口地板釘在厚木板上,這種傳統的地板與家庭用的地板無甚分別,光顧防止木材的變形,使之不具備避震功能,容易造成運動員損傷,另外,企口地板拼裝效率很低,極不適合大面積安裝的需要。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採用三層結構的設計,以三種夾板規格作為拼裝基準,並在原發明的(ZL01246792.8)基礎上加以改進,克服了上述的缺點,具有良好的避震功能,並提高了大面積拼裝的效率。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這樣實現的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包括企口地板,其特徵是由企口地板拼合而成的企口地板層,其下方置有至少一塊夾板,夾板的四周設有凹槽,相鄰的夾板之間的凹槽內置一嵌條連接,夾板的下方置有若干條木擱柵,並列的兩木擱柵的兩端各設一圓孔,其相鄰兩端的四個圓孔由連接件上的四個圓柱體對應連接,並列的兩木擱柵之間還置有至少兩條木擱柵,木擱柵的下方置有多個縱、橫距相等的橡皮墊腳。本實用新型結構新穎、安全舒適、節料增效、施工方便,使運動員在訓練或比賽中避免了意外傷害,其各項性能優於國內外同類體育地板。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連接件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拼裝結構示意圖。
其中1企口地板2企口地板層3夾板4凹槽5木擱柵6圓孔7嵌條8連接件9圓柱體10橡皮墊腳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圖2、圖3所示本實用新型包括企口地板1,由企口地板1拼合而成的企口地板層2,其下方置有至少一塊夾板3,夾板3的四周設有凹槽4,相鄰的夾板3之間的凹槽4內置一嵌條7連接,夾板3的下方置有若干條木擱柵5,並列的兩木擱柵5的兩端各設一圓孔6,其相鄰兩端的四個圓孔6由連接件8上的四個圓柱體9對應連接,並列的兩木擱柵5之間還置有至少兩條木擱柵5,木擱柵5的下方置有多個縱、橫距相等的橡皮墊腳10。
本實用新型的夾板3的下方置有若干條木擱柵5,其高度為20-80mm,寬度為40-60mm,並列的兩木擱柵5由連接件8連接,以增強木擱柵5相互間的穩定性,木擱柵5的數量視場地面積與運動項目需要而定,木擱柵5的下方置有多個縱、橫相等的分布均勻的橡皮墊腳10(ZL99252092.4和ZL99334423.2),使之具有良好的避震作用,企口地板層2的厚度為15-20mm,夾板3的厚度為11-24mm,保證了拼裝地板的平整性、堅固性與柔軟性,企口地板層2的長×寬設有三種規格2745×1525mm、2440×1220mm、1830×915mm,施工單位可在廠內預先將本產品加工完畢,再運往體育場地進行拼裝,省時省力,符合環保要求,並適宜任何場合使用,本發明經有關部門測試證明在受壓力時產生的緩衝力、反彈力、及地板的繞曲度、滾動負荷,均遠勝傳統地板,達到國際公認的DIN水平。
權利要求1.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包括企口地板,其特徵是由企口地板拼合而成的企口地板層,其下方置有至少一塊夾板,夾板的四周設有凹槽,相鄰的夾板之間的凹槽內置一嵌條連接,夾板的下方置有若干條木擱柵,並列的兩木擱柵的兩端各設一圓孔,其相鄰兩端的四個圓孔由連接件上的四個圓柱體對應連接,並列的兩木擱柵之間還置有至少兩條木擱柵,木擱柵的下方置有多個縱、橫距相等的橡皮墊腳。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其特徵是企口地板層的厚度為15-20mm,夾板的厚度各為11-24mm。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其特徵是企口地板層的長×寬設有三種規格2745×1525mm、2440×1220mm、1830×915mm。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其特徵是木擱柵的高度為20-80mm、寬度為40-60mm。
專利摘要一種帶擱柵的拼裝式體育專用地板,包括企口地板,其特徵是由企口地板拼合而成的企口地板層,其下方置有至少一塊夾板,夾板的四周設有凹槽,相鄰的夾板之間的凹槽內置一嵌條連接,夾板的下方置有若干條木擱柵,並列的兩木擱柵的兩端各設一圓孔,其相鄰兩端的四個圓孔由連接件上的四個圓柱體對應連接,並列的兩木擱柵之間還置有至少兩條木擱柵,木擱柵的下方置有多個縱、橫距相等的橡皮墊腳,本產品結構新穎、安全舒適、節料增效、施工方便,使運動員在訓練或比賽中避免了意外傷害,其各項性能優於國內外同類體育地板。
文檔編號E04F15/00GK2561860SQ0221717
公開日2003年7月23日 申請日期2002年4月29日 優先權日2002年4月29日
發明者戴蘋蘋 申請人:戴蘋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