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主播換MCN機構時的帳號歸屬問題)
2023-07-04 11:01:13 2
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今天看主播和MCN機構對帳號歸屬和變更約定和處理,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於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我們一起去了解並探討一下這個問題吧!

主播為什麼要入駐mcn機構
今天看主播和MCN機構對帳號歸屬和變更約定和處理。
合同依據
影響帳號權利歸屬及變更的合同有兩份:
第一份是MCN機構和主播籤署的《經紀合同》,第12條,要求主播的所有化名、帳號、系統等都歸屬於MCN機構,需要自然人實名認證時,主播要配合。結合違約條款,主播違反本約定要承擔高額賠償。「12.乙方在進行本合同第一章約定的活動時,而使用的所有化名(包含但不限於各系統、直播或短視平臺、媒體、社交工具上的藝名、假名、暱稱、代號等)、帳號(包含但不限於各系統、直播或短視頻平臺、媒體或社交工具的各種帳號)、各種系統等都歸屬於甲方,沒有甲方指示乙方不得擅自使用。需乙方自然人身份認證或執行操作時,乙方需配合甲方指示,但該化名、帳號、系統等仍完全歸屬於甲方;」
第二份是MCN機構和直播平臺籤署的三方協議。主播與MCN機構籤約後一般會按合同約定加入MCN機構在平臺設立的直播公會,加入、退出相應的程序以及流程中的帳號綁定、解綁處理,程序上都需要按平臺規則處理。本案有一個細節:雙方籤署經紀合同時,合同就已經載明直播平臺是抖音並註明平臺ID,因為主播在籤約前就已經註冊帳號並經實名認證——這是法院最後判決帳號歸主播的重要原因。
爭議背景
2020年12月8日雙方籤約。雙方都有登陸直播帳號的權限,收益由MCN機構提取,然後再按結算比例分配給主播。
2021年1月1日,主播開始在抖音平臺進行直播。
2021年4月26日,主播刪除了MCN機構登錄涉案直播帳號的權限(此時4月1-26日的收益已經由MCN機構提取但未分配,4月27日開始,收益由主播控制但未分配)。
2021年4月28日,主播向MCN機構發送了《解除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涉案合同並辦理解除合同後續結算事宜。
2021年4月30日,MCN機構發送回函,拒絕解約,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2021年5月1日,主播在直播平臺發起退出MCN機構公會的申請,被平臺在5月8日駁回,駁回原因是申訴理由不充分,建議主播與公會友好協商,主播隨後停播。
2021年5月10日,MCN機構向主播發送《通知函》,要求主播協助公司人員登陸直播帳號。
2021年5月13日,主播起訴MCN機構,MCN機構隨後提起反訴。
法院最終判定主播主張MCN機構違約但證據不足,不予以支持;指出主播擅自刪除MCN機構登陸直播帳號權限,控制涉案帳號內直播收益導致MCN機構無法提取帳號內收益進行分配,且在與MCN機構合作期間成立公司,經營與MCN機構相類似範圍的直播業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最終判決解除合同,判決主播向MCN機構返還籤約費,支付違約金及維權合理支出。
帳號歸屬
常規訴訟請求的處理我們在遊戲主播和平臺爭議系列已經寫過很多,此處不再重複關注。主要看法院對涉案抖音直播帳號歸屬的處理。
主播要求MCN機構協助解除主播在抖音平臺的公會籤約關係。MCN機構要求主播返還抖音帳號,並協助更改實名認證、綁定手機號碼等。一審法院作出兩項認定:
第一,涉案抖音帳號判歸主播個人所有。
法院認為,《經紀合同》第12條雖然約定帳號歸屬於MCN機構,但是,主播在籤約前已經自行註冊並實名認證涉案抖音帳號,且在其自行管理經營下擁有一定數量的粉絲——故該帳號判歸主播個人所有,更為妥當。
第二,要求MCN機構協助主播辦理解除(涉案抖音帳號與該MCN機構)在抖音平臺的公會籤約關係。
MCN機構上訴時對第二項認定提出異議,表示自己沒有權限協助主播辦理公會籤約關係的解除,理由如下:
直播帳號和公會在直播平臺的綁定關係不以是否籤訂或解除《經紀合同》為直接依據,「綁定」與「解綁」都要按照平臺規則(體系、流程)進行操作;主播操作涉案帳號與公會綁定時,主播、MCN機構、平臺籤訂有三方協議,應當配合處理的是直播平臺,而平臺並不是本案的訴訟主體;主播應按照平臺「退會流程」發起申請,平臺仲裁後,由平臺協助主播辦理退會手續。二審法院認為該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
綁定公會與實名認證
為什麼平臺公會綁定關係那麼重要?因為涉及收益分配。
主播、MCN機構和直播平臺籤署的運營協議,會對主播加入公會後的直播收益分配比例進行約定,比如主播30%、MCN機構20%、平臺50%。
上述案例是帳號雖然被判給主播,但因主播未能成功退出公會而有MCN機構參與分成問題。實務中也有別的類型的糾紛,比如主播籤經紀約後未加入MCN機構在平臺設立的公會引起糾紛。去年年底江蘇有一個案例比較有意思,因為涉及實名認證問題,可以簡單看一下。
爭議發生的背景:
原告MCN機構創設之初並沒有在抖音平臺設立自己的公會,而是掛靠別的公會(簡稱「A公會」),籤進來的主播在直播平臺上加入A公會,帳號和A公會綁定。2020年中,該MCN機構和抖音平臺籤約並設立自己的直播公會,隨後要求之前掛靠在A公會的籤約主播在與A公會的籤約到期後,加入新設公會。
本案被告主播到期後未加入新設公會,MCN機構認為這導致無論是A公會還是新設公會,都無法對主播未加入公會這段時間的直播收益主張分配,已經構成根本違約,遂訴至法院要求解約,並要求主播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基於以下原因未支持MCN機構的主張:
第一,MCN機構自身對直播平臺規則都不甚了解——直播平臺有「一個帳號只能加入一個公會或者不加入公會」的規則,被告主播已經加入了A公會,就不能再加入新設公會。
第二,庭審中主播表示自己願意加入新設公會,只是操作時因「主播與實名認證的註冊人不相符」而不能加入原告公會。法院認為,MCN機構默認主播以其母親名義註冊的帳號加入A公會,這種操作本身就與實名制規則不相符,這也是主播退出A公會後無法加入新設公會的直接原因,因此,主播以目前的帳號無法加入新設公會的責任不在主播。
最後,主播同意按照MCN機構要求重新創建帳號,加入MCN機構的公會,繼續履行合同。
小結
江蘇案例中的直播平臺設有「一個帳號只能加入一個公會或者不加入公會」規則。需要注意的是,這類規則多少可以起到預防及解決主播、MCN機構之間關於帳號權屬產生糾紛的作用,但解決不了帳號內容歸屬及遷移問題,後者還是要看具體的合同約定。
回到標題,主播換MCN機構時的帳號歸屬問題,在沒有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雙方之間的合同約定以及所涉平臺的規則為處理依據。
參考:
2022年4月1日,(2022)湘01民終986號
2021年12月21日,(2021)蘇0682民初6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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