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不善不交物業費後果(物業維護管理費用誰來承擔)
2023-07-03 13:17:23 2
齊魯網·閃電新聞2月7日訊 2月7日上午,聊城市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了解到,《聊城市物業管理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現實生活中,許多物業糾紛由物業的保養、維修或者更新費用爭議引發,而《條例》則對住宅小區內的物業維護責任進行了詳細劃分。
生活中,因物業維護管理費用由誰來承擔引發的物業糾紛比較常見、多發。針對此類問題,《條例》堅持以產權界定為原則,一般情況下,誰擁有產權,誰就負責維護,誰就承擔相應責任。簡單說,就是以產權歸屬界定維護責任。
但是,也有例外情況,比如保修期內的建築物或者設備設施,應由建設單位或者設備生產單位負責維護。另外,電梯等特種設備,供水、供電等專業性服務設施設備,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維護。承擔維護責任,指的就是承擔維護費用,即由維護責任人承擔費用,維護責任人可以選擇自行維護,也可以委託他人維護。
物業專有部分在保修期外,由業主負責維護;物業共有部分則由業主共同負責維護。《條例》第十四條在《民法典》物權編以及《山東省物業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對業主共有部分進行了細化。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用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業服務區域內的以下部分屬於業主共有:道路、綠地,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私人所有的除外;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建築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牆、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物業服務用房和其他公共場所、共有設施;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房屋買賣合同依法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條例》規定的業主共有部分由業主共同負責維護。現實生活中,業主通過與物業服務人籤訂《物業服務合同》、維護協議等形式,委託物業服務人具體實施維修、養護等工作,費用由業主共同承擔。
閃電新聞記者 左新新 聊城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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