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市場監管局最新通知(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23-06-19 09:04: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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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城市場監管局最新通知
晉城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麗嘉苑「7•31」高處墜落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
市安監局:
你局上報的《關於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麗嘉苑「7·31」高處墜落事故調查情況的報告》收悉,經研究,現批覆如下:
一、事故調查工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定。
二、同意事故聯合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性質認定。
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麗嘉苑「7﹒31」高處墜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瞞報事故。
三、同意事故聯合調查組對事故責任單位(人)的處理意見: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責任認定及處理決定
1.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規範,安全隱患排查不到位,導致事故發生,事故發生後存在瞞報,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決定:由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200萬元。
2.河南裕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對施工人員的崗前培訓不規範、不認真,且與沒有任何資質的勞務隊發包,導致事故發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管理責任。
決定:由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河南裕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進行行政處罰20萬元。
(二)被追責處分人員
1.劉玉雷,男,漢族,群眾,1953年11月出生,河南省焦作市人,作為金麗嘉苑2#樓工地農民工,安全意識差,進入施工工地清理建築垃圾時,未佩戴勞動防護設備,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決定:鑑於其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責任追究。
2.王 峰 ,男,漢族,中共黨員,1960年10月出生,浙江省溫嶺市人,事發時擔任晉城市聖拓房地產公司金麗嘉苑項目部經理。作為聖拓房地產公司金麗嘉苑項目部經理,負責項目部的全面工作。對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部責任,對項目部履職不到位,安全督查、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決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3.趙化強,男,漢族,群眾,1975年7月出生,河南漯河市人,事發時擔任河南裕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金麗嘉苑項目部經理 。作為河南裕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金麗嘉苑項目部經理,負責該項目的全面工作。作為工地項目部經理長期不在位,並把項目工作交付於沒有任何資質的一般工人負責,對項目全面工作存在嚴重失職行為,對該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決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予10000元罰款。
4.林志玉,男,漢族,群眾,1961年8月出生,河南省淮濱縣人,事發時擔任河南裕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金麗嘉苑項目部現場負責人。作為河南裕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金麗嘉苑項目部現場負責人,應對金麗嘉苑項目部的全面工作負責任,未能履行項目部現場負責人的主要職責,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決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予10000元罰款。
5.郭高峰,男,漢族,群眾,1971年5月出生,晉城市高平市人,事發時擔任金麗嘉苑2#樓勞務隊負責人。作為勞務隊主要負責人,無任何相關資質,違法違規承攬建築工程項目,且未與裕鴻公司籤署施工合同,未能嚴格落實安全責任,對招收進駐事發項目工地的施工作業人員未組織開展相關安全培訓和加強安全管理,且未按有關規定與僱傭人員籤署勞動合同,事發後未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且協同施工方私了和隱瞞事故,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決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予10000元罰款。
6.張建軍,男,漢族,群眾,1969年6月出生,山西省長治市人,事發時擔任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作為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負責分管工程、銷售等工作。對所分管工程部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致使工程部對事發項目工程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現場管理混亂,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該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決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予5000元罰款。
7.張天平,男,漢族,群眾,1962年12月出生,晉城市高平人,事發時擔任山西宇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監代表。作為山西宇通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總監代表,負責事發項目工程監理工作。對該事發項目工程建設安全監理工作履職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並有效制止,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
決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予5000元罰款。
8.李強,男,漢族,中共黨員,1984年7月出生,晉城市城區人,事發時擔任城區鍾家莊辦事處副主任。作為城區鍾家莊辦事處分管行業副主任。對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檢查不到位,排查隱患不仔細、不徹底,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
決定: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9.成恩浩,男,漢族,群眾,1977年6月出生,晉城市陽城縣人,事發時擔任晉城市城區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作為城區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站站長,對城區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站的工作全面負責。對安全管理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安全監管不力,隱患排查工作不認真,未能深刻汲取「5·23」白水佳苑項目工地墜落事故教訓,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
決定: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10.成立明,男,漢族,中共黨員,1963年10月出生,澤州縣犁川人,事發時擔任晉城市城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副局長。作為城區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管理局副局長,分管建築施工管理、安全質量管理和建築工程安全監督站等安全工作。未能深刻汲取「5·23」白水佳苑項目工地墜落事故教訓,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建築工程安監站的工作監督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決定: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給予誡勉談話。
四、同意事調查組提出的防範與整改措施
本次事故充分暴露出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麗嘉苑項目部施工及生產現場安全管理混亂,是典型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善、安全教育培訓不匹配等諸多因素引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城區轄區內各建築施工單位要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範類似事故再度發生。為此,提出如下建議:
(一)城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以此為戒,切實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強化「紅線」意識,築牢「底線」思維,嚴格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總體要求,堅決遏制各類事故的發生,進一步加強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的執法檢查,對存在隱患的企業要責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嚴肅處罰,決不姑息。
(二)城區人民政府轄區內各建築施工企業要針對本次高處墜落事故,舉一反三,廣泛宣傳教育,切實加強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嚴格執行施工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深入開展反「三違」專項行動,堅決杜絕違章冒險作業。
(三)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從此次事故中吸取深刻教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嚴格落實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堅決杜絕發包無資質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作業。
(四)河南裕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應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堅決杜絕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嚴格落實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制度,加強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增強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保證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尤其是做好「三寶」、「四口」、「五臨邊」的安全防護工作,有效防範高處墜落事故的發生。
(五)晉城市聖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河南裕鴻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要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經城區住建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施工。
特此批覆。
晉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
來源:晉城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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