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中介被跳單事件(明星夫婦買房跳單)
2023-07-10 15:12:20
房產中介被跳單事件?據悉,10月27日,上海雅鑾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與上海思和資產經營管理中心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案,將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開庭看似一起普通的房產銷售糾紛,因明星謝娜、張杰夫婦被指買房「跳單」而引人關注,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於房產中介被跳單事件?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房產中介被跳單事件
據悉,10月27日,上海雅鑾房產經紀有限公司與上海思和資產經營管理中心商品房委託代理銷售合同糾紛案,將在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開庭。看似一起普通的房產銷售糾紛,因明星謝娜、張杰夫婦被指買房「跳單」而引人關注。
今年2月,上海雅鑾房產經紀人霍某某在網上爆料稱,謝娜、張杰夫婦購買上海豪宅「跳單」。霍某某表示曾於2019年6月21日和22日兩次為謝娜、張杰帶看房源,後者以不喜歡該房為由不再購買。此後不久,霍某某發現謝張二人已私下聯繫房東上海思和資產經營管理中心,併購買了該房源。
隨即,謝娜、張杰方律師發布聲明闢謠「跳單」事件,並以侵犯隱私權、名譽權為由對上海雅鑾房產及霍某某等人提起訴訟。
對此,《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競天公誠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靳林明律師認為,認定俗稱的買方「跳單」,需符合3個條件:第一,買方接受了中介的服務;第二,買方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第三,買方繞開中介直接訂立合同。
「上述條件是否符合,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根據案件具體證據情況加以判斷。比如,房源信息來源、中介提供的具體服務及其服務對最終成交產生的作用等。」靳林明律師表示。
也有觀點認為,同一房源信息可能經多個中介公司發布,買方通過上述正當途徑獲取該房源信息的,有權在多個中介公司中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促成交易,這是買方的自主選擇權。如果買方並未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機會等條件,而是通過其他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同一房源信息,則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並不構成「跳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中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魏現州律師認為,根據司法實踐,「跳單」人應當承擔如下民事責任:
第一,「跳單」人如果與中介已經籤訂了服務合同,應按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中介費。
第二,「跳單」人與中介如果還未籤訂書面合同,但中介已經向其提供了服務(交易信息、撮合等),應視為雙方達成口頭合同,可以參照同類業務的中介費標準,由「跳單」人支付中介費。
第三,「跳單」系違約行為,除支付正常的中介費之外,還應承擔中介為維權所支出的調查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
根據前述經紀人提供的信息顯示,謝娜、張杰所購房源為思南公館東苑某號某室,面積341.77平方米,竣工時間是2010年,於2019年12月14日正式網籤,成交價格為5920萬元。
這就意味著,這套價值近6000萬元的豪宅,按照一般房產交易佣金2%-3%計算,該房產的中介佣金正常在120萬元至180萬元之間。這筆中介費被一些網友視為過高而不合理。有網友直呼「100多萬的中介費,擱誰身上誰都肉疼,中介磨磨嘴皮子,又沒幹什麼重要的事」。
北京一位房產經紀人則向法治網研究院介紹,他們每成交一套房產,其實做了很多工作,要做好從前期的房源登記追蹤、房主關係維護到交易環節的聯繫銀行、催放貸款、交易登記、過戶等手續環節。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盈科(廈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許東認為,中介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一般而言,中介費應與服務內容、服務成本、服務質量和市場供求狀況等相匹配。
還有觀點認為,針對豪宅的業務流程,房產中介所提供的服務與普通商品房並沒有差別。
許東認為,在豪宅交易市場,買賣雙方對於中介服務抱有較高期待或特殊要求,同時豪宅居間交易中一般促成交易的難度較大、周期較長。買賣雙方在籤訂中介服務合同時若已明確約定居間費用,並且經中介居間而促成交易,各方均應當遵循契約精神履行支付居間費的義務。若買賣雙方認為居間費用過高,則應當在籤訂居間協議前提出,並協商雙方可接受的居間費用。
事實上,近年來,二手房買方「跳單」引發的糾紛頻頻出現。
對於如何避免「跳單」糾紛,魏現州律師認為:第一,中介機構應當具備一定的風險防範措施,提供中介服務一定要先籤訂中介服務合同,在客戶籤約之前,不向其提供有效信息和實質性中介服務。
第二,在中介服務合同中針對「跳單」行為,約定較重的違約責任,警示客戶「跳單」不僅不會省錢,還會給自己帶來更重的法律責任。
第三,提供的中介服務專業、貼心、及時,儘量不給客戶「跳單」的想法、條件和機會。
靳林明也認為,規範嚴謹的中介合同以及規範的服務流程,對於避免「跳單」糾紛能夠發揮很好的作用。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楊蓉 題圖來源:上觀題圖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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