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土秦簡失期罪(環巢鉤沉民國合肥地方)
2023-07-20 09:56:51
我們以當時的漁產品量來比較兩者的不同,先看下圖:
根據《安徽省水產物產額調查表》中的皖省各縣漁產總量在1919年為171401石,環巢湖地區三縣的漁產總量為11276石,佔皖省漁產總量為6.58%(取小數點後兩位)。民國初期安徽省漁產額單位以「石」計,和民國後期的計量單位「擔」含義是否一樣呢?要想分析民國環巢湖地區前中期漁產變化趨勢,必須先統一計量單位。「擔」作為計量單位,在民國中期頒布的《度量衡法》中第六條做出明確定位,一擔等於一百斤。 關增建等認為該法是南京國民政府劃一全國度量衡的基本法,又根據環巢湖地區普通群眾的回憶,當時的一擔就是一百斤,且從無別的換算方法。所以,對於民國中期環巢湖地區漁產單位「擔」無需再做過多說明。但是,「石」這一種計量單位在當時的環巢湖地區該如何換算才能與之後的漁產量做比較呢?根據韓丹的研究,以「石」字作為單位來做統計使用的,其含義可表示為重量、容量、力度以及職官的品級。其讀音「dan」來源自唐代以來的以來江淮方言的通用量詞「擔」。 兩個字在江淮地區作為計量單位使用時有著相同讀音,屬於江淮地區的環巢湖地區,至現在都有著同樣的讀音,而作為計量單位,兩者之間的含義是否一樣還需進一步證明。
根據《安徽省志▪水產志》中的記載,1919年皖省漁產達9344.7噸,合9344700公斤。 按之前所述1擔等於100斤來換算,當年皖省漁產為186894擔,當年環巢湖地區三縣漁產佔全省比重為6.58%,所以當年環巢湖地區魚產量為12297.6252擔。這與以「石」為單位的數量漁產數量11276相差較多,所以當時「石」與「擔」兩種計量單位在近代環巢湖地區,作為重量單位時可能有著不同含義。除非兩者作為計量單位有著不同的含義,一個表示重量一個表示容量,因為中國古代常以量器作衡器使用,以容量單位表示重量,所以理論上也存在這種情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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