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執法記錄儀的製作方法
2023-08-07 15:23:26
本實用新型涉安防設備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新型執法記錄儀。
背景技術: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法制建設的全面進行,執法人員的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公正執法已經成為警務系統的基本要求,如何有效監督執法人文明執法,規範執法,公正執法,同時有效的管理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存在或產生的證據,已經成為警務系統的一項重要課題,目前,執法人員執行公務需要對現場情況進行記錄時,通常使用攝像或照相設備記錄執法過程,沒有專業設備,存在設備使用不方便、記錄不及時等缺陷,因此出現了滿足現場記錄及圖像質量要求的執法記錄儀,但現有的執法記錄儀都有很多不足之處。一是現有的執法記錄儀大多均沒有設置有GPS定位模塊,使用的時候不能對執法人員的位置進行確認;二是現有的執法記錄儀的攝像頭不能旋轉,拍攝的時候對焦效果不好;三是現有的執法記錄儀拍攝視頻,一般均只能保存在記錄儀內部,不能進行無線遠程回傳,安全性較差;四是現有的記錄儀大多體積較大,不便於攜帶,不具備實時對講功能,也不能進行紅外警告,不能滿足使用需求。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結構簡單、設計合理、安全性高、使用方便、自動對焦和可以無線傳輸的新型執法記錄儀。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採用的技術方案是:新型執法記錄儀,包括有殼體以及設置在所述殼體的外壁上的顯示屏,所述殼體的內部的左側分別設置有控制器以及與所述控制器電性連接的語音對講模塊、無線發射模塊、鋰電池、報警器和GPS定位模塊,所述殼體的內部的右側設置有伺服電機,所述伺服電機的左側設置有伺服驅動器,所述伺服驅動器與所述伺服電機電性連接,所述伺服電機的輸出軸上連接有絲杆,所述絲杆的右端連接有攝像頭,所述攝像頭的底部設置有紅外線傳感器。
優選地,上述的新型執法記錄儀,其中所述殼體的外壁上設置有按鈕組。
優選地,上述的新型執法記錄儀,其中所述伺服電機通過底座固定在所述殼體的內部。
優選地,上述的新型執法記錄儀,其中所述攝像頭通過軸承嵌入在所述殼體上。
優選地,上述的新型執法記錄儀,其中所述紅外線傳感器與所述控制器電性連接。
優選地,上述的新型執法記錄儀,其中所述攝像頭為一種夜視高清攝像頭。
本實用新型具有的優點和有益效果是:殼體的內部的左側分別設置有控制器以及與控制器電性連接的語音對講模塊、無線發射模塊、鋰電池、報警器和GPS定位模塊,殼體的內部的右側設置有伺服電機,伺服電機的左側設置有伺服驅動器,伺服驅動器與伺服電機電性連接,伺服電機的輸出軸上連接有絲杆,絲杆的右端連接有攝像頭,攝像頭的底部設置有紅外線傳感器。整體結構簡單,設計合理,攜帶方便;帶有GPS定位模塊,可以即時對執法人員的位置進行定位,以防現場情況複雜時,可以較快的提供支援;攝像頭可以旋轉,便於更好的對焦,可以提供更完善的現場資料;具有實時對講功能,便於執法人員即時與指揮中心聯繫;紅外線傳感器可以即時對周圍情況進行檢測,當其它人與與執法者距離相隔兩米時,會自動警告。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電控系統模塊圖。
圖中:1、殼體 2、顯示屏 3、伺服電機
4、絲杆 5、軸承 6、攝像頭
7、底座 8、伺服驅動器 9、按鈕組
10、控制器 11、報警器 12、GPS定位模塊
13、鋰電池 14、語音對講模塊 15、紅外線傳感器
16、無線發射模塊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技術方案及優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附圖及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進一步詳細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實用新型,並不用於限定本實用新型。
如圖1和圖2所示,新型執法記錄儀,包括有殼體1以及設置在殼體1的外壁上的顯示屏2和按鈕組9,殼體1的內部的左側分別設置有控制器10以及與控制器10電性連接的語音對講模塊14、無線發射模塊16、鋰電池13、報警器11和GPS定位模塊12,殼體1的內部的右側設置有伺服電機3,伺服電機3通過底座7固定在殼體1的內部,伺服電機3的左側設置有伺服驅動器8,伺服驅動器8與伺服電機3電性連接,伺服電機3的輸出軸上連接有絲杆4,絲杆4的右端連接有攝像頭6,攝像頭6通過軸承5嵌入在殼體1上,攝像頭6為一種夜視高清攝像頭,不僅白天可以拍攝,晚上也可以進行拍攝,攝像頭6的底部設置有紅外線傳感器15,紅外線傳感器15與控制器10電性連接。
整體結構簡單,設計合理,攜帶方便;帶有GPS定位模塊12,可以即時對執法人員的位置進行定位,以防現場情況複雜時,可以較快的提供支援;攝像頭6可以旋轉,便於更好的對焦,可以提供更完善的現場資料;具有實時對講功能,便於執法人員即時與指揮中心聯繫;紅外線傳感器15可以即時對周圍情況進行檢測,當其它人與與執法者距離相隔兩米時,會自動警告。
以上對本實用新型的一個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容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於限定本實用新型的實施範圍。凡依本實用新型申請範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於本實用新型的專利涵蓋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