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劃入城市規劃區的土地遇到徵收)
2023-07-08 08:28:59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的相關案例分析,基本案情:某村有200多戶村民,但是該村已經劃入城市規劃區。拆遷公告是3月份張貼,公告上面的時間是2月份,說原地安置現在也不給原地安置。房屋補償也不合理,周邊房屋的價格是8000塊錢一平米。現在補償價格是700,房屋面積是260,補償21萬。對於這種補償方案,被徵收人當時應該怎麼辦?
本案例中房子雖然是村裡的房子,按照相關的信息情況來看,可能是集體土地,但是也可能是村裡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之內也有可能是國有土地。對於集體土地的房屋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從公平補償的角度來說,也是應當按照參照城市的國有土地標準進行補償。當時徵收又沒有完成的,應當給予國有土地補償。其實不論之前徵收還是沒有徵收,那時候城市規劃區範圍之內的,只有按照國有土地的補償才是公平合理的。因為在城市規劃區之內基本上再去搞集體土地建設,這種可能性不大。
另外,一般也要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新的《土地管理法》規定了要保障被徵收人的合法的財產權益,徵收不僅要保證居住條件有改善,而且要保證合法的財產權益。所以,安置房肯定是合法的這種建築。安置房一般都是在國有土地上,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辦理合法合規的這些手續。規劃區之內可以參照國有土地標準去進行補償。
至於公告的時間可能沒有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公告。當然看是否有徵收程序,不能僅僅看它是否有公告問題,還要看是否有徵收的手續。如果是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它有省級以上行政機關的徵地批准文件,然後進行徵收公告。
關於原地安置的問題,一開始原地安置後來又不給安置了,原則上還是要原地回遷。如果拆了之後仍然建有小區、商品房住宅的,那麼原則上還是給予原地回遷。如果說拆遷之後,這塊地不是用於住宅,它可能是用於其他的教育、醫療、軍事等其他的一些公共利益的用途。那麼這種情況下,可能無法滿足原地回遷的,那麼可以去異地安置。當然也是可能的不能離得太遠,離得太遠的話會影響到被徵收人居住的這種環境。原地安置的問題,我們認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則上應當有原地回遷,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儘量的原地回遷或者就近回遷這樣的原則。
關於補償的價格,這樣的價格應當說是沒有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因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是參照周邊的房屋的市場價進行補償,當然還有其他的補償。房屋的價值按照周邊的市場價補償,不是700塊,這個差距太大了。這種補償方案如果沒有按照市場價進行補償的,法院是可以撤銷的。所以,對於這種情況下,對於當事人先協商談判,協商不成的,從程序上找徵收方的違法點。那麼通過這種訴訟的方式來促進雙方繼續溝通談判。如果補償方案明顯存在違法的地方,真實程序存在違法的地方,必然會影響到徵收的進展。
雙方可以更好地協商來解決這樣的問題,如果有類似問題解決的方式主要還是從實體方面、補償的合法性、補償的公平合理原則、徵收的合法性等方面去理解問題。只有把實體了解清楚之後對程序上更能了解,當然實際上有的程序當然是當時能走的,有的程序可能對這些人來說法律知識不是專業的,程序上還是有很多的複雜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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