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城和平街大橋事故(諸城市民中百大廈摔斷腰)
2023-07-09 02:59:21 1
2018年底,諸城的鐘女士本想著帶孩子到中百商廈購物,沒想到東西沒買成,卻因地面太滑摔倒導致腰傷,至今還未恢復。鍾女士認為,中百商場沒有盡到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義務,應該予以賠償。
(圖片來源於網絡)
據鍾女士介紹,12月4日自己帶著孩子在中百商場二樓賣女裝東邊選購商品時,由於地滑不小心摔倒當場受傷,摔斷了腰,鍾女士撥打了兒子的電話,隨後鍾女士的兒子趕到現場並撥打120電話送去了醫院。到如今近三個月了,現在鍾女士的腰還未完全康復,家裡人不上班在家照顧自己,給生活帶來了不便,為此還花去醫藥費各項檢查費用共四千餘元。
據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賓館、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裡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事故未發生時的防範義務,二是在傷害發生以後的及時救助義務。如果商場確實未對不安全的場所、設施盡到安全警示義務,或者雖然有警示但是沒有採取相應的防範措施導致傷害的發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商場在事故發生以後沒有採取積極及時的救助措施導致傷情加重損害擴大,商場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月27日,記者聯繫到中百大廈,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沒有聽說過此事,如果當事人摔斷了腰的話這也不是個小事,即使當事人不找我們我們也應該知道的。如果真的發生這種情況需要一步步調查,首先要核實這個事情是不是真的存在,是不是在本商場發生的,然後在做下一步處理。」
截至2月28日下午記者發稿前,諸城中百商廈仍在核實處理中。 本文地址:http://zhucheng.bandao.cn/news.asp?id=286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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