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帶電顯示器的製作方法
2023-12-10 01:56:46 3
專利名稱:一種帶電顯示器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帶電顯示器。
背景技術:
安全是電力工作的第一要求,高壓開關設備的"五防聯鎖"是保證電 力網安全運行、確保設備安全、防止誤操作的重要措施。帶電顯示裝置是 變電站五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帶電顯示裝置發生故障後,將失去一項 判斷設備是否有電的依據,影響變電站五防聯鎖。儘快消除帶電顯示裝置 故障對變電設備的運行有重要意義。
帶電顯示裝置由帶電顯示器和電壓傳感器兩部分組成。在傳統變電站 中,帶電顯示器一般安裝於出線倉網門(需打開網門安裝)上,電壓傳感 器一般安裝在出線母排上。如果帶電顯示裝置發生故障, 一般需待設備停 役檢修時才能處理。目前,帶電顯示器裝置的故障率較高。
帶電顯示裝置的故障主要有三類帶電顯示器故障、傳感器故障和兩 者的連接線問題,其中最多見的是帶電顯示器故障。帶電顯示器又分為兩 種, 一種連接的是電容式傳感器,另一中連接的感應式傳感器。根據統計 發現與電容式傳感器連接的且需等停電消缺的帶電顯示裝置的故障佔了 總^:的76%。因此在近幾年的工作中,已將不少的10kV出線的帶電顯示器 調換成插拔式帶電顯示器。但新的產品與原來的產品不兼容導致顯示器不 能滿足插拔條件,如果能夠解決這個問題,就能有效地降低帶電顯時裝置 的故障率。
發明內容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於克服現有技術的缺陷,而提供一種帶電顯示器,它能夠降低電容式帶電顯示器的故障率。
實現上述目的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帶電顯示器,包括殼體,殼體上 設置有依次排列的八個接線端子,其中,所述的依次排列的八個接線端 子的第一和第二位為帶電顯示器的接點端子,第三位到第五位依次設置 為A相接線端子、B相接線端子和C相接線端子,第六位為接地接線端 子,第七和第八位為電源接線端子。
上述的帶電顯示器,其中,所述的帶電顯示器為插拔式帶電顯示器。
上述的帶電顯示器,其中,所述的顯示器包含有印刷電路板及若 幹輸出端子,該輸出端子直接焊在印刷電路板上。
上述的帶電顯示器,其中,所述的帶電顯示器的電源為交流220V 電源。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實用新型通過改變接線端子的排列,解 決了新舊產品不兼容的問題,這樣可以降低帶電顯示裝置的故障率以及成 本,同時,通過改交流電壓220V為直流110V,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帶電顯 示器(電容式)的故障率,從而減少需要等停電消缺的缺陷數量。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帶電顯示器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請參閱圖l,圖中示出了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帶電顯示器,包括殼體 1,殼體1上設置有依次排列的八個接線端子,依次排列的八個接線端 子的第一和第二位為帶電顯示器的接點端子2,第三位到第五位依次設 置為A相接線端子3、 B相接線端子4和C相接線端子5,第六位為接 地接線端子6,第七和第八位為電源接線端子7。
本實用新型的帶電顯示器為插拔式帶電顯示器,包含有印刷電路 板(圖中為示出)及若干輸出端子(圖中為示出),該輸出端子直接焊在印刷電路板上,供電電源為交流220V電源。
以上實施例僅供說明本實用新型之用,而非對本實用新型保護範 圍的限制。有關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 範圍的情況下,還可以作出各種變換或變型,而所有等同的技術方案也 應歸屬於本實用新型保護的範疇之內,由各權利要求所限定。
權利要求1.一種帶電顯示器,包括殼體,殼體上設置有依次排列的八個接線端子,其特徵在於,所述的依次排列的八個接線端子的第一和第二位為帶電顯示器的接點端子,第三位到第五位依次設置為A相接線端子、B相接線端子和C相接線端子,第六位為接地接線端子,第七和第八位為電源接線端子。
2.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電顯示器,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帶電顯示器 為插拔式帶電顯示器。
3.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電顯示器,其特徵在於,所述的顯示器包含 有印刷電路板及若干輸出端子,該輸出端子直接焊在印刷電路板上。
4. 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電顯示器,其特徵在於,所述的帶電顯示器 的電源為交流220V電源。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公開了一種帶電顯示器,包括殼體,殼體上設置有依次排列的八個接線端子,所述的依次排列的八個接線端子的第一和第二位為帶電顯示器的接點端子,第三位到第五位依次設置為A相接線端子、B相接線端子和C相接線端子,第六位為接地接線端子,第七和第八位為電源接線端子。本實用新型通過改變接線端子的排列,解決了新舊產品不兼容的問題,這樣可以降低帶電顯示裝置的故障率以及成本,同時,通過改交流電壓220V為直流110V,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帶電顯示器(電容式)的故障率,從而減少需要等停電消缺的缺陷數量。
文檔編號G01R19/145GK201355372SQ200820158230
公開日2009年12月2日 申請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優先權日2008年12月30日
發明者周生法, 張彩雲, 斌 羅 申請人:上海金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電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