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電梯本體吊裝防脫扣結構的製作方法
2023-11-05 09:26:26
本發明涉及一種電梯本體吊裝防脫扣結構,尤其涉及一種結構緊湊、安全係數高、卡扣穩定性好的電梯本體吊裝防脫扣結構。
背景技術:
隨著城市化進程電梯的普及度越來越高,隨著使用實體的數量的增加,安全係數越來越成為考核電梯的一個重要指標,同樣的電梯運輸安裝也存在安全問題,目前現有的電梯安裝多採用在異地板材運輸到預裝地點,進行組裝,而對於在同一地點或者相近的地點加工的電梯,往往採用預先安裝併集中吊裝到預裝地點,而在吊裝過程中往往利用電梯本體上預留的孔勾住並吊裝,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完全依靠預留孔可能存在一定的吊裝風險,尤其對於預留孔部分做工不精細的個體,就有可能能再吊裝過程中發生破裂造成一定的安全風險。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電梯本體吊裝防脫扣結構,具有結構緊湊、安全係數高、卡扣穩定性好的特點。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使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為:一種電梯本體吊裝防脫扣結構,其創新點在於:所述防脫扣結構包括分別卡扣在電梯本體兩平行稜邊上的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所述第一連接部包括卡扣在電梯本體上的第一卡扣部、與所述第一卡扣部相連的第一連接杆、與所述第一連接杆相連並與所述第一連接杆一體的第一尾杆,所述第二連接部包括卡扣在電梯本體上的第二卡扣部、與所述第二卡扣部相連的第二連接杆、與所述第二連接杆相連並與所述第二連接杆一體的第二尾杆,所述第一連接杆鉸接在所述第二連接杆上,所述第一尾杆上設置有中心軸線水平設置的驅動裝置,該驅動裝置的伸出軸固定連接在所述第二尾杆上。
優選的,所述第一卡扣部上設置有勾住電梯本體上預設孔的第一勾狀部。
優選的,所述第二卡扣部上設置有勾住電梯本體上預設孔的第二勾狀部。
優選的,所述第一尾杆與所述第二尾杆之間設置有第一復位彈簧,所述第一復位彈簧初始狀態時處於拉伸極限狀態。
優選的,所述第一尾杆和所述第二尾杆之間設置有第二復位彈簧,所述第二復位彈簧初始狀態時處於未拉伸狀態。
優選的,所述第一尾杆與電梯本體之間設置有第一牽引繩,所述第二尾杆與所述電梯本體之間設置有第二牽引繩。
本發明的優點在於:通過採用上述結構,利用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的第一卡扣部和第二卡扣部卡扣電梯本體兩相互平行的稜邊上,由於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鉸接,利用驅動裝置控制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上的第一尾杆和第二尾杆之間的角度,以控制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上第一卡扣部和第二卡扣部之間的角度,從而實現張緊力度以適應不同規格尺寸的電梯本體的使用需求。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是本發明一種電梯本體吊裝防脫扣結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圖1的A向局部放大圖。
圖中:1-電梯本體、21-第一卡扣部、22-第一連接杆、23-第一尾杆、31-第二卡扣部、32-第二連接杆、33-第二尾杆、34-驅動裝置、35-第一勾狀部、36-第二勾狀部、37-第一復位彈簧、38-第二復位彈簧、39-第一牽引繩、40-第二牽引繩。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明的電梯本體吊裝防脫扣結構包括分別卡扣在電梯本體1兩平行稜邊上的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第一連接部包括卡扣在電梯本體1上的第一卡扣部21、與第一卡扣部21相連的第一連接杆22、與第一連接杆22相連並與第一連接杆22一體的第一尾杆23,第二連接部包括卡扣在電梯本體1上的第二卡扣部31、與第二卡扣部31相連的第二連接杆32、與第二連接杆32相連並與第二連接杆32一體的第二尾杆33,第一連接杆22鉸接在第二連接杆32上,第一尾杆23上設置有中心軸線水平設置的驅動裝置34,該驅動裝置34的伸出軸固定連接在第二尾杆33上。通過採用上述結構,利用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的第一卡扣部21和第二卡扣部31卡扣電梯本體1兩相互平行的稜邊上,由於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鉸接,利用驅動裝置34控制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上的第一尾杆23和第二尾杆33之間的角度,以控制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上第一卡扣部21和第二卡扣部31之間的角度,從而實現張緊力度以適應不同規格尺寸的電梯本體1的使用需求。
為了很好的卡扣電梯本體1,第一卡扣部21上設置有勾住電梯本體1上預設孔的第一勾狀部35,第二卡扣部31上設置有勾住電梯本體1上預設孔的第二勾狀部36。為了提高安全係數,第一尾杆23與第二尾杆33之間設置有第一復位彈簧37,第一復位彈簧37初始狀態時處於拉伸極限狀態。第一尾杆23和第二尾杆33之間設置有第二復位彈簧38,第二復位彈簧38初始狀態時處於未拉伸狀態。利用第一復位彈簧37和第二復位彈簧38產生的一推一拉的作用力,實現第一連接部和第二連接部之間的配合,同時降低驅動裝置34所受到的力。為了最大限度的提高安全使用效果,第一尾杆23與電梯本體1之間設置有第一牽引繩39,第二尾杆33與電梯本體1之間設置有第二牽引繩40。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性技術方案,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那些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技術方案的宗旨和範圍,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範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