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故指定受益人好處(應該寫法定還是指定)
2023-05-09 00:52:57
今天聊點有意思的。
很多人在投保的時候,到最後都會遇到一個小問題。受益人是選法定還是指定?
實際操作中,有些保險銷售人員,為了儘快結束籤單,往往都建議法定。而對絕大多數客戶來說,對這個是沒有任何概念的。那指定受益人和法定受益人,真正的區別在哪裡?這真的是一個小問題嗎?
其實裡面大有文章。
首先解釋一下:身故的保險賠款,錢是給到家人的,對應的是身故受益人。而非身故的保險賠款(比如重疾理賠、醫療報銷),錢是給到被保險人自己的,對應的則是生存受益人。
我們接下來重點聊的,是身故受益人。
一、法定受益人一、財產定義
很多保險業內人士都以為,法定受益人的情況下,保險賠款屬於遺產,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和未來可能的遺產稅,並且一直口口相傳。但其實是錯誤的!
當然,被誤會也不是沒有原因的,我們看看:
《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被保險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合同身故受益人一欄填寫「法定」,從探索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的真實意思來看,其指定受益人的意願是存在的,且已經以「法定」的表述形式進行指定。
2015年12月1日後,新頒布的《保險司法解釋(三)》明文規定,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的,以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由此從法律上明確了受益人約定為「法定」或者「法定繼承人」屬於已經指定受益人。同理,以上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屬《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保險賠款」範圍,應予免徵。
結論:
身故保險賠款不屬於遺產!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也無須償還身故者的生前債務。但需要根據《遺產法》繼承分割。
二、分配原則
繼承順序:首先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來分配,主要是配偶、子女、父母;
如果第一順位繼承人都沒有,才會轉到第二順位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雖然從法律層面,選擇法定受益人,並不會對家人獲得理賠造成大的影響,但還是有一些不便之處:
1,手續複雜,除了與保險責任相關的資料外,一般還需要提供受益人與被保人的關係證明。如果有個別受益人不在世了,也要提供其死亡證明;
2,需要每個受益人都到場;
3,如果家庭關係不和睦,在分配比例上可能出現大的糾紛。
二、指定受益人如果選擇是指定受益人的話:
1,理賠手續簡單,一般提交與保險責任相關的資料(被保人死亡證明、以及其他與保險事故性質、原因有關的材料)以及受益人本人的資料(如身份證明、銀行卡)就可以了。
2,可以通過指定具體的家庭成員、對應受益順位和收益份額,更好地實現被保險人的分配意願。
舉個慄子:
如果被保險人身故獲賠100萬,那麼由其母親和妻子分別分配40萬和60萬;如果其妻子不在世但母親仍健在,那麼由其母親獲得全部賠償金額100萬;只有其母親和妻子同時都不在世的情況下,才會輪到兒子和女兒按比例進行分配100萬。
3,家庭成員如果有變動,後續隨時可以變更;
所以,建議大家定期審視自己的保單;如果是法定受益人,儘量去做變更。後面新買的保險,投保時第一時間就要指定受益人,避免後續不必要的潛在麻煩。
PS:市面上的大多數短期險,比如旅遊險、意外險等,默認是法定。三、怎麼變更受益人
現在網際網路保險很發達,有些保險公司可以在APP裡操作,有些則需要親自去營業櫃檯辦理。一般都需要以下資料:
1、保全申請書(被保險人同意並籤名)
2、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新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被保險人和新受益人的有效關係證明(如戶口本)
最後補充一點:
根據《婚姻法》第17條、《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夫妻共同財產取得的法律前提是雙方之間存在婚姻法律關係。被保險人在死亡時,其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已自然解除,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係終結之後。所以因受害人死亡為前提的死亡補償金不屬於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
因此,不存在配偶優先獲得保險賠款的50%,再來按人頭平均分配的說法。
以上牽涉到較多法律知識,也歡迎法律界資深人士交流指正。
大家記得回去翻保單哦。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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