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被別人撞倒枕骨骨折怎麼賠償(高空墜落雙腳粉碎性骨折)
2023-05-14 13:09:26 1
近日,東遼縣人民法院執結一起涉勞務糾紛案件。
王某在為陳某提供勞務工作期間,不慎從高空跌落,致雙腳粉碎性骨折。根據生效判決,被告陳某應立即賠償原告王某各項費用10萬餘元。但被告遲遲未履行生效判決,故原告來到東遼縣法院申請執行。
接手案件後,東遼縣法院執行局立即組織幹警傳喚被執行人,並向其送達了執行通知和報告財產令。考慮到申請執行人行動不便,臥病已久,執行人員前往申請執行人家中詢問和看望,了解到申請執行人生活拮据且是家中唯一的收入支撐,受傷後唯恐失去勞動能力,急需用錢進行後續治療,希望早日恢復正常生活。
由於被執行人拒不配合執行工作開展,並明確向法院表示沒有資金給付。東遼縣法院執行局迅速組織執行力量,從線上查控了被執行人9000餘元,又線下開展財產查詢工作,並對被執行人採取了限制高消費、將被執行人納入了失信名單等執行措施。由於各項執行措施帶來的震懾,被執行人主動提出了執行和解,並表示願盡最大努力將賠償金給付申請執行人。
最終,在東遼縣法院執行幹警的監督下,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被執行人按照和解內容當場給付了全部款項80000餘元。
法條連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2017年修正)》第一條規定: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編輯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