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用於織布的鉤針的製作方法
2023-05-14 03:11:41 1
本發明涉及一種篩分機設備,特別涉及一種用於織布的鉤針。
背景技術:
隨著社會的發展,鉤針主要是用來編織的,鉤針編織是以螺紋棉花線鉤成的白色蕾絲鉤針編織,是創造織物的一種方式,透 過一支鉤針可將一條線編織成一片織物,進而將織物組合成衣著或家飾品等。鉤針所編織的織物充滿了無數個小環,透過鉤子將線打活結,充做一環,接著將鉤子從第一環穿入,鉤頭勾線,勾出另外一環,就能逐漸組成一排線串,最後一排會僅有一個活動環串在鉤針上,新的一排可再返回勾在舊的一排上,於是線串上的環鉤出無數排,就形成了一片鉤針編織。與棒針編織的邏輯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不同在於鉤針編織的花樣比較自由,從頭到尾僅有一支鉤針與一根線,可鉤出許多自由型與花型、圓型,甚至很容易鉤出小型的立體織物,如手指玩偶等。鉤針編織普及化的時間,可能是1800年代左右的歐洲,透過文獻的了解,最早的鉤針編織可能根本是沒有鉤針而使用手指的,以至於沒有人工工具留下來的痕跡,也無法考據其歷史。某些作家以這些手指編織的圖片推測鉤針編織的歷史必定相當悠久,此論點同樣也沒有證據支持。其他的作家則認為,編結、編織這些方法,都是非常早期的編織方法之一,但至今尚未在有發現織品的考古年代中,發現以鉤針編織法所織成的織物。
目前我國紡織機械存在一些不足之處,在使用鉤針的時候,紡織線會懸掛在鉤針的外側,不是很方便,因此,應該提供一種新的技術方案解決上述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現有的缺陷,提供一種用於織布的鉤針。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發明是一種用於織布的鉤針,包括下鉤杆、鉤頭、上鉤杆、前杆、轉換塊、後杆、線槽、扳手和執手;包括前杆,所述前杆一端連接轉換塊;所述轉換塊的一端連接後杆,所述後杆的一端設置有執手,所述執手的一側設置有扳手,所述前杆、轉換塊和後杆的表面均設置有線槽,所述前杆的一端設置有上鉤杆,且所述上鉤杆的下方設置有下鉤杆。
進一步的,所述上鉤杆的一端設置有鉤頭。
進一步的,所述扳手為傾斜設置,且所述扳手和所述執手之間為活動連接。
進一步的,所述轉換塊為橢圓形結構。
進一步的,所述上鉤杆和所述下鉤杆之間為活動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明結構簡單合理,連接合理,使用鉤針可以鉤織幾乎所有的我們可見的物品、衣服,常見的鉤針應用主要有衣服、玩偶、圍巾、鞋子、裙子等。一般來說,鉤織任何一件作品,事先通過基礎的針法繪製圖解,然後跟圖解以及結構圖鉤織即可見成品。鉤針圖解就是基本鉤針針法的綜合運用。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發明的進一步理解,並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發明的實施例一起用於解釋本發明,並不構成對本發明的限制。
在附圖中:
圖1是本發明實施例所述的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中標號:1下鉤杆;2、鉤頭;3、上鉤杆;4、前杆;5、轉換塊;6、後杆;7、線槽;8、扳手;9、執手。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於說明和解釋本發明,並不用於限定本發明。
實施例:如圖1所示,一種用於織布的鉤針,包括下鉤杆1、鉤頭2、上鉤杆3、前杆4、轉換塊5、後杆6、線槽7、扳手8和執手9;包括前杆4,所述前杆4一端連接轉換塊5;所述轉換塊5的一端連接後杆6,所述後杆6的一端設置有執手8,所述執手8的一側設置有扳手8,所述前杆4、轉換塊5和後杆6的表面均設置有線槽7,所述前杆4的一端設置有上鉤杆3,且所述上鉤杆3的下方設置有下鉤杆1。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技術優化方案,所述上鉤杆3的一端設置有鉤頭2。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技術優化方案,所述扳手8為傾斜設置,且所述扳手8和所述執手9之間為活動連接。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技術優化方案,所述轉換塊5為橢圓形結構。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技術優化方案,所述上鉤杆3和所述下鉤杆1之間為活動連接。
本發明在使用時,鉤針是一種編織藝術,簡單易學,工具也不複雜,只需一根鉤針,再加上鉤針用的線或毛線等就行,其作品的特點是鏤空圖案較多。湘繡針法之一。以針引線,刺繡地上面,再以針刺繡地下面,不使繡線全伸而浮著於繡地,然後以針橫刺線的中腰,使浮著的線兩頭凸起而成連續不斷的顆粒。鉤針要用最粗的線,專門適宜刺繡雞冠和雞冠花。是湘繡的一種特有針法,編織花邊等用的帶鉤的針。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結構簡單合理,連接合理,使用鉤針可以鉤織幾乎所有的我們可見的物品、衣服,常見的鉤針應用主要有衣服、玩偶、圍巾、鞋子、裙子等。一般來說,鉤織任何一件作品,事先通過基礎的針法繪製圖解,然後跟圖解以及結構圖鉤織即可見成品。鉤針圖解就是基本鉤針針法的綜合運用。
最後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並不用於限制本發明,儘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於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徵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