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去世留下的遺產怎麼分(老公去世留下的遺產)
2023-08-08 05:11:36
早生貴子是對新婚夫婦的美好祝福,然而,一些夫妻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如願,只能選擇人工授精進行生育。而往往人工授精所生下的小孩,就會產生很多矛盾跟糾紛,下面來看看,南京市一家庭因為非婚生子女未繼承遺產這件事,鬧上法庭的故事
為求子女,同意進行人工授精1998年3月3日,李燕(女)與郭順(男)登記結婚。2002年,郭順以自己的名義在南京市購買了案建築面積為45.08平方米的房屋,並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夫妻兩人十分恩愛,家庭也十分和睦,但苦於一直未能生育。檢查後發現,郭順患有無精症。
經商議,2004年1月30日,李燕和郭順共同與南京軍區南京總醫院生殖遺傳中心籤訂了人工授精協議書,對李燕實施了人工授精,後李燕懷孕。
圖文與本案無關
意外降臨,丈夫命不久矣然而好景不長,2004年4月,就當夫妻二人準備迎接這個未來的生命時,李燕沉浸在即將做母親的喜悅中時,卻傳來了噩耗。郭順因病住院,並且郭順被查出肺癌晚期,提出不想要這個和自己沒有血緣關係的孩子。但李燕不同意,認為好不容易才懷上的小孩,是自己的親生骨肉,不能就這樣說沒了就沒了,不同意人工流產,堅持要生下孩子。
5月20日,郭順在醫院立下自書遺囑,瞞著自己的妻子,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並將自己名下那一套南京市的房屋全部贈與其父母郭和、童虹。
郭順救治無望,於5月23日病故。而李燕於當年10月22日產下一子,取名郭陽。生育小孩之前,李燕沒有工作,每月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並持有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存款18705.4元。郭順的父母,郭和、董虹居住在同一個住宅小區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資。
圖文與本案無關
在孩子滿月後不久,婆家就要將母子兩人掃地出門。雙方爭執不下,李燕告到了法院。
為爭遺產,對簿公堂李燕在法庭上闡述:自己自從嫁到丈夫家裡,任勞任怨,當了全職媽媽,如今即沒有工作,也沒有房子住,公公婆婆為了一己私利就要私吞房產,這侵害了我跟小孩的權益,房子是我跟郭順婚後的共同財產,所以房產理應有我的一半。而且小孩雖然是人工授精來的,但也是夫妻二人一同去醫院籤訂了人工授精協議書,這是郭順的真實意思,小孩也理應屬於我們的婚生子女。
郭順的父母即郭和、董虹聽了兒媳的闡述後辯稱:兒子郭順生前留下遺囑,明確將306室贈予我們,故對該房產不適用法定繼承。李燕所生的孩子與郭順不存在血緣關係,兒子郭順在遺囑中聲明他不要這個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後,已向李燕表示過不要這個孩子,是李燕自己堅持要生下孩子。因此,應該由李燕對孩子負責,不能將孩子列為郭某順的繼承人。
圖文與本案無關
法院審理情況法院審理過程認為:本案爭議焦點主要有兩方面:一是郭陽是否為郭順和李燕的婚生子女?二是在郭順留有遺囑的情況下,對房屋應如何析產繼承?
經過法院委託,於2006年3月對涉案的房屋進行了評估,經評估房產價值為19.3萬元。
關於爭議焦點一:郭陽是否為郭順和李燕的婚生子女呢?
上文提到,郭順因無生育能力,籤字同意醫院為妻子即李燕施行人工授精手術,該行為表明郭順具有通過人工授精方法獲得自己與李燕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同意通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離婚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的復函》中指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圖文與本案無關
但問題來了,郭順在遺囑中否認自己與李燕所懷胎兒的親子關係,郭順這種反悔的行為是無效的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因此,郭順在遺囑中否認自己與李燕所懷胎兒的親子關係,是無效的民事行為,應當認定郭陽是郭順和李燕的婚生子女。
關於爭議焦點二:在郭順留有遺囑的情況下,對房屋應如何析產繼承?
按照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郭順死亡後,繼承開始。鑑於郭順留有遺囑,本案應當按照遺囑繼承辦理。
登記在被繼承人郭順名下的房屋,已查明是郭順與原告李燕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夫妻共同財產。郭順死亡後,該房屋的一半應歸李燕所有,另一半才能作為郭順的遺產。郭順在遺囑中,將全部房產處分歸其父母,侵害了李燕的房產權,遺囑的這部分應屬無效。
圖文與本案無關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此外,依據《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繼承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因此,在分割遺產時,應當為該胎兒保留繼承份額。
郭順在立遺囑時,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兒而沒有在遺囑中為胎兒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該部分遺囑內容無效。
法院裁判結果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涉案的房屋歸李燕所有;李燕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兒子郭陽33442.4元,該款由郭陽的法定代理人李燕保管;李燕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給付郭順的父母即郭和33442.4元、給付童虹41942.4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結語通過法院的判決可得知,本案當中,郭順的遺產在扣除應當歸李燕所有的財產和應當為胎兒保留的繼承份額之後,郭順遺產的剩餘部分才可以按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一起人工授精所生的小孩,引起的糾紛,現實生活中估計也發生不少這種案例。法院的裁判也符合當時的法律法規,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本案所引用的法律都是當時的,有部分法律已經修正更新了,所以切勿用現在的法律去帶入當時的案件。
感謝大家的閱讀!本次故事介紹到此,也希望大家動動手指頭「請點擊上方關注,不定時為你們推薦有乾貨的法律案例,增加自己的法律意識」
文/紙屑輕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