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拍賣規定最新(普法司法拍賣你必須要懂的那些事)
2023-07-26 01:22:40
司法拍賣和我們平時的購物有什麼區別?
司法拍賣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來理解
一方面是司法,司法拍賣的財產並非屬於法院,而是被執行人不願意或者沒有能力履行債務,由法院代表國家對財產進行強制拍賣,具有國家強制性;反之,一般的購物具有自願性。
另一方面是拍賣,是指對財產設定一個起拍價和保留價,再確定一個加價幅度,大家公平競拍、加價,最後依照價格高低決定誰取得買受人的資格。網絡司法拍賣顯成效
為推進優化營商環境,近年來,鼓樓法院不斷加強執行力度,加快財產查控和處置速度,網絡司法拍賣工作取得了長足進步。2022年以來,鼓樓法院網拍處置財產601件,同比分別增長12.7%,成交金額5.07億元,案拍比82.14%,同比增長4.13個百分點。
今天
就網絡司法拍賣中大家比較關心的幾個常見問題
小編邀請鼓樓法院執行局為您逐一進行解答
一般會經過財產定價、選定網絡司法拍賣平臺、發布拍賣公告、競買人繳納保證金、財產競拍、成交後支付拍賣款、財產交付等環節。財產第一次拍賣如無人競買,法院將在徵詢當事人意見的基礎上啟動第二次拍賣,如第二次拍賣仍無人競買,將對財產進行變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可以採取當事人議價、定向詢價、網絡詢價、委託評估等方式」。
鼓樓法院積極探索財產分類分流定價模式,推進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的高效運轉。當事人議價不能或者不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進行委託評估的,處置房產或者機動車,可以優先採用定向詢價或者網絡詢價的方式確定參考價。估值在一萬元以下的財產,可以採用合議庭參照市場價值的方式確定參考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拍賣輔助工作的社會機構或者組織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競買並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競買與其行為相關的拍賣財產。也就是說,除了法律明文規定禁止參與司法拍賣的人員,一般情況下,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均可參加競買。
對於一些特殊拍品,即如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對買受人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全國性網絡服務提供者名單庫,目前入圍名單庫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共有七家,分別是:淘寶網、京東網、工商銀行融e購、公拍網、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網、北京產權交易所。
競買流程分為以下幾步:諮詢看樣→交保證金→參與拍賣→競拍成功→支付貨款→交易完成。
在標的物公告期間,競買人可以充分了解標的物情況。此外,競買人的保證金必須通過支付寶支付,若競拍成功,餘款可以通過支付寶和線下支付兩種方式實現。
使用銀聯在線支付方式,常見銀行卡基本上都能支持,請競買人在支付前確認卡內有足夠支付保證金的餘額,並確認發卡行支持的網上支付限額。如遇到問題,可向各拍賣平臺客服諮詢了解。拍賣結束後,未成交的競買人保證金將通過原支付渠道退回。
拍賣成交後,如果競買人已按照拍賣公告要求將全部競拍款匯入指定帳戶,法院將出具拍賣成交裁定。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競買人將在拍賣成交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獲取拍賣的財產。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法院將予以強制執行。
競買人主要通過法院發布的拍賣公告了解拍賣物品情況。此外,受制於疫情,無法現場直接查看拍品,有時候法院還會通過VR展示、現場直播等方式對拍賣物品進行全方面的講解和展示,如有競買意向,可以關注了解。
如果拍品財產有嚴重的瑕疵,比如房子面積嚴重不符、車輛已經報廢、奢侈品嚴重破損等,造成拍賣的目的無法實現,且法院對這個瑕疵無法提前掌握或者掌握沒有公示,根據相關規定,這種情況下,買受人可以申請撤銷拍賣,法院會把保證金原路退回給買受人。
標的物成交後,買受人悔拍後,保證金不予退還,法院、處置機構可進行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拍賣。重新拍賣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由原買受人承擔,原買受人保證金不足差價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應進行補交,原買受人可能需承擔由悔拍引起的其他法律責任。
按照司法解釋規定,以財產的評估價為基礎,第一次拍賣最多打七折,第二次拍賣最多再打八折,也就是說,如果降價手段用足,最低能到評估價的五六折。當然並不是每個財產都能到這個力度,具體要根據每個財產的種類和特點來綜合判定。
還有些小件的財產可能還會進行無底價拍賣,比如刑事案件涉案的珠寶首飾等等,拍賣流拍後,可以無底價拍賣,還是有一些撿漏機會。
以上是執行法官對網絡司法拍賣常見問題的解答。下一步,鼓樓法院將切實貫徹「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在疫情期間通過智慧化信息手段為當事人紓難解困。在落實疫情防控政策的同時,進一步提升財產處置質效,切實維護好、保障好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來源 | 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
編輯 | 李九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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