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療青春痘的製劑及其製備方法與流程
2023-07-16 22:39:46 2
本發明涉及醫藥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皮膚病的外用藥,具體涉及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及其製備方法。
背景技術:
青春痘又叫粉刺、痤瘡,是青春期男女青年常見的臉部疾病。青春痘是由於毛囊及皮脂腺阻塞、發炎所引發的一種皮膚病。青春期時,體內的荷爾蒙會刺激毛髮生長,促進皮脂腺分泌更多油脂,毛髮和皮脂腺因此堆積許多物質,使油脂和細菌附著,引發皮膚紅腫的反應。
青春痘的發生與皮脂分泌過多,皮脂腺導管堵塞,細菌感染等有著密切的關係。人體激素水平增多,內分泌失衡就會使得痘痘加重。治療不當會促使其發展成為粉刺、痤瘡等感染性皮膚病,甚至會造成局部癤腫,嚴重者會影響面容,造成永久性瘢痕。
目前,市場上有許多治療青春痘的藥物,但大多數藥物的成分多,製作複雜,成本高。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及其製備方法。
本發明是通過如下技術方案實現的,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包括如下質量份數的組分:
甲硝唑0.1-2份,蘆薈提取液0.3-10份,白醋5-20份,薄荷提取液0.2-5份,維生素c0.1-3份,餘量為雙蒸水。
甲硝唑:青春痘中晚期常伴有皮膚的厭氧菌感染,可用於治療或預防厭氧菌引起的局部感染,如皮膚及軟組織、骨和關節等部位的厭氧菌感染。
蘆薈:蘆薈對於皮膚有營養保溼作用,中胺基酸和複合多糖物質構成了天然保溼因子(nmf),它可以補充皮膚中損失的水分,恢復膠原蛋白的功能,防止面部皺紋,保持皮膚柔潤、光滑、富有彈性;蘆薈膠具有延緩皮膚衰老的功效;蘆薈膠液中含有一種獨特的蛋白質,可防止細胞老化;蘆薈液中的成分有激活細胞活力,延緩皮膚衰老,收斂,調和皮膚的功效,達到美白美膚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蘆薈液還有消炎殺菌,抑制炎症,促使分泌物引流,促進局部新陳代謝,滋潤皮膚,防止角化,並能收斂瘡口,促進細胞再生,減少或避免疤痕;從中醫講,蘆薈有清熱解毒的功效。是非常合適的外用藥物。能防止肌膚發炎過敏,細菌生長,促進細胞新陳代謝和皮膚再生,減輕疼痛和瘙癢,對面皰、青春痘、過敏、紅腫均有療效。
薄荷:具有辛涼、發汗、解熱作用,外用可減輕痛疼、皮膚瘙癢、皮疹和溼疹等作用。
白醋:白醋具有較強的殺菌抑菌能力。醋對甲種鏈球菌、卡了球菌、肺炎雙球菌、白色葡萄球菌和流感病毒等呼吸道治病微生物均有作用。對於綠膿桿菌、髮癬菌等多種細菌、真菌,食醋也能有很強的殺滅能力。在中醫臨床上和民間驗方中,都將醋廣泛地用於防治外科、皮膚科的多種疾病,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維生素c:維生素c為抗體及膠原形成,組織修補(包括某些氧化還原作用),苯丙氨酸、酪氨酸、葉酸的代謝,鐵、碳水化合物的利用,脂肪、蛋白質的合成,維持免疫功能,羥化與羥色胺,保持血管的完整,促進非血紅素鐵吸收等所必需,同時維生素c還具備有抗氧化,抗自由基,抑制酪氨酸酶的形成,從而達到美白,淡斑的功效。
本發明治療青春痘的製劑的原料中:蘆薈和薄荷植物均可在市場上購買得到,甲硝唑和維生素c均可直接在市場上購買到產品,雙蒸水可自行製備也可在市場上購買獲得。
鑑於以上單味成分的良好作用,經我們試驗和臨床治療眾多患者證明本製劑卻又良好的治療青春痘作用。
優選的,所述治療青春痘的製劑包括如下質量份數的組分:
甲硝唑0.5-1.5份,蘆薈提取液2-7份,白醋8-15份,薄荷提取液1-4份,維生素c1.5-2份,餘量為雙蒸水。
優選的,所述治療青春痘的製劑包括如下質量份數的組分:
甲硝唑1.0份,蘆薈提取液6份,白醋12份,薄荷提取液3份,維生素c1.7份,餘量為雙蒸水。
優選的,所述治療青春痘的製劑中,所述白醋為米制白醋。米醋具有消腫益血、活血散瘀、解毒殺菌之功效。
本發明還提供一種如上所述的治療青春痘的製劑的製備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s101:分別從準備好的蘆薈葉子和薄荷葉子中提取汁液,獲取蘆薈提取液和薄荷提取液;
s102:將準備好的白醋、甲硝唑、維生素c按照預設的比例依次加入準備好的雙蒸水中並攪拌均勻,獲取混合液a;
s103:將所述蘆薈提取液和薄荷提取液按照預設的比例分別加入混合液a中,並攪拌均勻,獲得治療青春痘的製劑。
本發明實施例提供的技術方案可以包含以下有益效果:
本發明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及其製備方法,所述製劑包括如下質量份數的組分:甲硝唑0.1-2份,蘆薈提取液0.3-10份,白醋5-20份,薄荷提取液0.2-5份,維生素c0.1-3份,餘量為雙蒸水。本發明通過使用甲硝唑、白醋增強青春痘在治療過程中的抗菌消炎作用,有效減輕炎症症狀,使用維生素c抗氧化,抗自由基,抑制酪氨酸酶的作用,達到美白,淡化痘印的效果,並對瘢痕皮膚具有良好的修復作用,使皮膚復原正常;另外,本製劑對其他皮膚病如酒渣鼻、座瘡、汗斑癬等有效;同時對皮膚有護理、保潔作用;且成分較少,製作簡單。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技術領域的人員更好地理解本發明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應當屬於本發明的保護範圍。
實施例1
本發明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所述製劑包括如下質量的組分:
甲硝唑10g,蘆薈提取液60g,米醋120g,薄荷提取液30g,維生素c17g,雙蒸水763g。
本實施例還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的製備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s101:分別從準備好的蘆薈葉子和薄荷葉子中提取汁液,獲取蘆薈提取液和薄荷提取液;
s102:將準備好的米醋120g、甲硝唑10g、維生素c17g依次加入準備好的763g雙蒸水中並攪拌均勻,獲取混合液a;
s103:將上述獲得的蘆薈提取液60g和薄荷提取液30g分別加入混合液a中,並攪拌均勻,獲得治療青春痘的製劑。
實施例2
本發明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所述製劑包括如下質量的組分:
甲硝唑1g,蘆薈提取液100g,米醋50g,薄荷提取液50g,維生素c1g,雙蒸水798g。
本實施提供的治療青春痘的製劑的製備方法和實施例1中提供的方法相同。
實施例3
本發明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所述製劑包括如下質量份數的組分:
甲硝唑20g,蘆薈提取液3g,米醋200g,薄荷提取液2g,維生素c30g,雙蒸水745g。
本實施提供的治療青春痘的製劑的製備方法和實施例1中提供的方法相同。
實施例4
本發明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所述製劑包括如下質量份數的組分:
甲硝唑0.5g,蘆薈提取液2g,白醋8g,薄荷提取液1g,維生素c1.5g,雙蒸水87g。
本實施提供的治療青春痘的製劑的製備方法和實施例1中提供的方法相同。
實施例5
本發明提供一種治療青春痘的製劑,所述製劑包括如下質量份數的組分:
甲硝唑15g,蘆薈提取液70g,白醋150g,薄荷提取液40g,維生素c20g,雙蒸水705g。
本實施提供的治療青春痘的製劑的製備方法和實施例1中提供的方法相同。
以下結合臨床資料對本發明的有益效果做進一步說明:
1、病歷選擇:
選自具有完整資料的門診及住院病人共1000例,隨機分為治療組500例,其中,男性246例,女性254例,年齡為12-23歲,病程1.5-10年;對照組500例,其中,男性258例,女性242例,年齡為12-23歲,病程0.5-10年。
治療組和對照組兩組病例的病程、症狀輕重程度基本一致,無顯著差異,具有可比性。
2、藥物選擇:
治療組服用本發明實施例1提供的製劑,每日兩次,早晚各一次塗抹於長痘處,一周為一個療程,輕者四個療程治癒,重者八個療程治癒。
對照組口服抗生素、中藥湯劑,一周為一個療程,輕者使用四個療程顯效,但無法治癒,重者無效。
3、療效判定:
(1)治癒:青春痘完全消失。
(2)顯效:青春痘減少減輕,需要繼續治療。
(3)有效:青春痘明顯減少。
(4)無效:無任何改善。
4、結果:
選用本發明製劑的治療組中,治癒240例,顯效200例,有效40例,無效20例,治癒率48份,總有效率96份。
對照組中治癒93例,顯效186例,有效43例,無效178例,治癒率18.6份,總有效率64.4份。
以上結果顯示,治療組的治癒率和總有效率明顯高於對照組。
典型病例舉例:
1、林某,女,19歲,山東濟寧人,患者滿臉青春痘伴疤痕,經口服抗生素、重要湯劑,青春痘未得到控制。後來使用本發明提供的製劑每日早晚各一次塗抹於患處,三周後兩頰尚存在三四個小痘痘,滿臉色素沉著變淡,繼續用藥至八周後,青春痘消失,僅留有少量點狀色素斑。
2、邱某,男,21歲,江蘇鎮江人,患者滿臉青春痘伴疤痕,前胸、後背都有,經口服抗生素、重要湯劑,青春痘未得到控制。後來使用本發明提供的製劑每日早晚各一次塗抹於患處,四周後前胸、後背痘瘡消失,兩頰尚存在三四個小痘痘,滿臉色素沉著變淡,繼續用藥至八周後,青春痘消失,僅留有少量點狀色素斑。
3、王某,男,15歲,吉林長春人,患者兩頰處有明顯痘瘡,經口服抗生素、重要湯劑,青春痘未得到控制。後來使用本發明提供的製劑每日早晚各一次塗抹於患處,兩周後兩頰尚存在兩三個小痘痘,且色素沉著變淡,繼續用藥至四周後,青春痘完全消失。
4、劉某,女,18歲,山西大同人,患者兩頰處有輕微痘瘡,經口服抗生素、重要湯劑,青春痘未得到控制,有繼續生長的趨勢。後來使用本發明提供的製劑每日早晚各一次塗抹於患處,兩周後兩頰鬥痘瘡消失,僅留有少量點狀色素斑,使用三周後,痘印完全消失。
上述說明也並不僅限於上述舉例,本發明未經描述的技術特徵可以通過或採用現有技術實現,在此不再贅述;以上實施例僅用於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並非是對本發明的限制,參照優選的實施方式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本發明的實質範圍內所做出的變化、改型、添加或替換都不脫離本發明的宗旨,也應屬於本發明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