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後北京原舊警察的去向(清末民初的北京警察是怎麼管理城市的)
2023-07-14 03:40:3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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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古代社會,沒有專門維護社會秩序的警察制度和組織機構,但是類似警察職能的機構卻已有存在,如「司徒」即兼有警察維持社會秩序的職能。現代警察制度是在清末內憂外患的情況下,為挽救國家危亡而學習西方進行改革過程中的產物。
1900年義和團運動擴展到北京,為維持城裡的秩序,清廷留守官員徵得佔領軍的同意,由各佔領區內的紳董出面,在各佔領區組織了臨時治安機構——安民公所,招募華人「巡捕」管理界內的警察事務。自此,北京近代警察制度的建設開始發端。1901年夏,清政府與八國聯軍和議告成後,安民公所撤銷。其後在5月,京城善後協巡總局在因襲「安民公所」舊制基礎上建立起來。後因開辦效果不理想,1902年9月善後協巡總局被裁撤,工巡總局設立,先在內城建設,後擴大到外城。清政府從中看到了警察對於維持社會秩序的巨大功用,遂決定將其全面推廣。1905年10月8日,清政府下令正式宣布成立巡警部,作為全國警政的最高管理機構,綜理全國警察事務。巡警部成立後,接管了原京師內、外城工巡局事務,並更名為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1906年,清政府實行官制改革,成立民政部,原設巡警部基本上縮編為民政部警政司,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改隸民政部。進入北洋政府時期,總攬警務的機關是內務部,其下設警務局是具體承辦警察行政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所轄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合併為京師警察廳。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內務部改為內政部,其下設警政司專管警察事業。京師警察廳改組為北平特別市公安局,後隨著北京城市地位名稱變動,公安局名稱也隨之改為北平市公安局。到1937年,又改稱北平特別市警察局。
1908年中國會審員關炯之與德國副總領事會審刑事案件。會審是鴉片戰爭後在租界內形成的特殊司法現象。
隨著警察制度建設的發展,警察作為一個新興的社會職業群體出現在市民社會中。在清末民國初期,中國城市管理體制還沒有效建立起來,於是,現代警察在履職過程中不知不覺擔當起了城市管理者的角色,成為政府的「大管家」,具有多樣化的管理職能,涉及政府市政、民政等多方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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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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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時期,北京警察的社會治安管理範圍尤為廣泛,其包括:維護城市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預防和打擊犯罪,維護社會風化,保護城市公共設施,管理和控制公共集會與結社,管制危險物品,以及其他的一切人為或自然災害對市民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等等。在進行城市治安管理過程中,北京警察不斷摸索,逐漸形成一種預警為先、違警懲罰教育繼後的管理模式。
晚清法庭審訊的場景。
首先,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警現象出現,除由政府制定了許多規章之外,警察機構還時常通過出示告示,向廣大民眾宣傳各種違禁事項,以期毋犯。如據報載,1916年4月1日,京師警察廳通告各界人民,凡在京城居住者,如有無故驚疑搬家出京,本廳當施以幹涉,業經通飭各區署隨時注意,遇有此等情事立即勸導,如不服阻止即嚴加幹涉,以維公安。 等等。如許的公安告示為預防各界違警犯罪起到了一定的警戒作用。
其次,維護社會風化,也是關乎社會治安的重要內容。北京警察在維護社會風化方面,幹預的範圍寬泛而細微,無論是煙土、毒品、賭博、假藥、娼妓、淫詞淫書淫畫、迷信,還是童謠、女子剪髮、女子跳舞、女子裝束等方面無不時見警察的影子。在管理方式上,首先是出示告示,以通俗明白的語言將政府交與警察維護社會風化的任務說明清楚,讓安分守法的民眾見此自覺小心行動,而違令不遵者警察即要切實查拿究辦。
妓女請領許可執照申請書
再次,對槍枝、彈藥、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進行管制,也是維護社會治安,保障民眾安全的重要方面。政府首先從法律層面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規章,如《管理收藏槍枝規則》等等,為警察執法提供法律支撐。在實際工作中,警察機關為預警,首先會出示一些告示,以期民眾自覺遵守規定。對於不遵法者,警察即施與查拿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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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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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代北京的警察機關中,負責管理交通職責的除專門的交通崗警外,一般的守望警及巡邏警均有此責任。警察在實施交通管理的過程中,第一步的工作是將交通知識向公眾進行宣傳,其方式靈活多樣,例如發布公告、報紙刊載、張貼標語於通衢、派員講演、委託中小學校代為宣傳、製成簡明節要在電影院映放、編印小冊分散民眾閱覽、由交通警察隨時指導講解、舉行交通安全周、攝製道路交通影片向社會宣傳等,不管何種方式,目的都是以期民眾懂得交通法規,自覺遵守交通秩序。對於車輛駕駛人,警察機關選派人員切實訓練,凡在各都市主管官署登記的公私營業各種車馬夫,無論服務時間長短,均須參加受訓,主要訓練課目有《交通警察大意》《交通警察指揮手勢》等。
民國時期在中央和地方設立了警官高等學校、警官學校、警士教練所三級警察教育機關,加強對各類警務人員的教育和訓練。這是兩張北平警士教練所化裝和尚的照片。
在具體的實際工作中,管理車輛登記,指揮來往車輛有序通行,保證道路暢通,取締不法的車輛,處理違警事件,以及解決交通事故等均是警察的主要職責。對交通工具進行登記、發照等管理,是警察機關對車輛交通進行管制的第一項內容,這項工作自清末至北洋政府時期一直由警察機關負責,進入國民政府時期,1928年改由公用局負責,1930年4月改由工務局負責,1931年5月則改由社會局負責。對不按規章登記、辦理牌照的車輛,警察有責任實施查究。如據報載,1927年12月30日午後,正陽門大街有汽車一輛,車後安釘黃銅腰圓式車牌,上書紅字一號,這種雜色車牌不合規定,應不準通行街市。京師警察廳得報後,訓令內外二十、四郊區警察署,「令仰該署轉飭各路及一體注意查察,務應查明該項車輛駐在何區,飭其即日一律懸掛廳制號牌,以符定章,而免盤阻。」 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處理,是交通警察的又一重要任務。此方面的事例舉不勝舉,例如1928年1月28日下午,東長安街京漢鐵路局門前,有該局警務處長溫瓚玉乘汽車出局往南,適由西往東開來電車一輛,兩車互撞,汽車損壞多處,坐車人及司機人均各受傷。內左一區警署查知,遂即一面將受傷人送往醫院,一面將第九號電車司機人送署備訊,並覓將照相館將當時形狀拍照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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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消防
巡警是武裝警察的一種,包括水巡隊、騎巡隊等。圖為北平騎巡隊。
管理城市消防安全是警察的一項重要職責。預防火患於未然,是警察管理消防事務的首要內容。為此警察機關加強火警預防宣傳,迭次出示告諭,勸導民眾加強火警意識。1933年,北平市公安局擬訂維安須知,其中在預防火警方面提出:
(一)住鋪各戶對於亂紙煤油等切勿多存,電燈線過舊須趕即更換,以免容易發生火警;
(二)住鋪各戶須購置水唧以備急需,並須將消防隊電話號碼明了熟記(100號,東局2197)或張貼之。
後來,北平市警察局為進行防火宣傳,開展了如下活動:
「(一)印發防火傳單;
(二)放映防火幻燈片;
(三)廣播防火常識;
(四)消防車遊行;
(五)分區召開防火宣傳大會;
(六)消防演習。」
除了進行火警宣傳外,為預防火患,北京警察機關還採取了一些切實措施,如1911年民政部飭消防隊於內外城設立望火臺十餘處,增設警鐘,其點數為一一東二二西三三南四四北,分別布置一律完備。
當火警防不及防時,努力撲救便成為警察的另一項重要工作。火警出現伊始,一般由起火所在地的警鐘臺瞭望警擊鐘報告,消防隊聞知火災警報,即行馳赴火災所在地,從事撲滅。後來隨著電話的出現和推廣,原始的擊鐘報警方式慢慢被取代。在撲救火警的過程中,警察與民間救火組織水會等往往協力合作,共同發揮保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作用,此外,還注意查究起火原因,對責任人進行訊問責懲,以為日後儆戒。如據報紙報導,1928年1月19日後夜,正陽門大街森泰茶葉鋪商人在門前燃放鞭炮,軍警聞聲不知何事,均馳往查看,始知是該鋪為祭河神所放之鞭炮。當經該管外左五區第一段巡長玉奇將該鋪經理人張文玉帶署,經承審署訊明,以張某違禁燃放爆竹屬實違禁,依法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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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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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清末至20世紀30年代初,北京城市衛生事務主要由警察機關負責。警察管理北京城市衛生事宜,其內容包括環境清潔、保健、防疫、醫藥化驗等多個方面,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在實際執行任務時,要想取得理想的效果,除了依法治理外,更離不開民眾的支持與配合,為此,北京警察機關深入開展了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例如,在環境衛生方面,警察機關曾多次發布告示,將衛生事宜曉諭民眾。在時疫防治方面,據報載,1916年8月17日,京師警察廳吳總監特發通告於各區,稱「近日迭據報告,患染猩紅白喉死者已有數起,雖由廳區竭力消除毒穢,而在各人亦須防範,防範之法首在清潔,幸勿輕忽視之,庶免疫病傳染。」在飲食衛生方面,警察機關也幹預很多,發布了許多的傳單告示,通告人們注重衛生以防毒菌傳染。
豐富多樣的衛生宣教活動對增強民眾的衛生意識起到一定的啟發作用,但只希求通過宣傳來達到治理衛生的目的還是不夠的。為此,警察在對京城衛生進行實際管理中,著重採取了以下措施:
在環境衛生方面,清理街道,禁止汙穢遍地,進行衛生稽查。清朝末年,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負責清道事務,建立了一支清道隊伍,各區的巡官長警負責監督管理清道夫役的工作及市區衛生事宜。這套由警察管理環衛的體制後來在北洋政府及國民政府時期也延續使用。清掃路面,疏通溝渠,清除市內垃圾等是清道夫役的任務,也是城市環境衛生的重要內容,警察除督催清道夫役認真工作外,還要進行衛生稽查,警察機關還備有土車,專門幫助將垃圾運出城外。
在防治時疫傳染方面,警察機關除刊布示諭進行防範宣傳外,在實際上還做了多種努力。例如飭民發現疫病隨時報告、派警消毒檢查、發放衛生藥品、設置隔離病院,專設衛生警察隊服務等等。
在食品衛生方面,警察的任務主要是監督經營食品的商販,對有不合衛生的食品嚴予取締。以《大公報》的報導為例,1916年12月,京師警察廳衛生處以向例舊曆年底張家口商民多有販賣羊肉來京者,其所販之羊肉病死者居多,有害衛生,自應從嚴取締,擬諮請京師稅務監督,遇有此項羊肉不收稅也不許入關,並通飭各區一律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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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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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管理商業營業主要體現在審查營業資格,維持市面秩序,打擊各種不法商業活動,督催各種捐稅等方面。
首先,為維持市面秩序,警察機關對營業者的執照進行嚴格監督審批,對無照經營者進行查處科罰甚或勒令停業。當時規定,凡店鋪開業、停業或歇業均須向警察機關申請登記。舊貨業(估衣鋪、古玩鋪、掛貨鋪等),要備有經警察官署審定蓋章的循環簿,所有買賣貨物逐一登記。巡警隨時檢查,月終送警察官署統一查驗。凡衙署印信、軍衣、槍刀、子彈及其他官用物品均不得收買,有人出賣時須即刻報告巡警。各鋪收到警察官署抄發的被竊失單,如遇貨物與失單所載物品相同,應將賣主扣留,立即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背上述規定,依照違警律科罰。
其次,為維持市面秩序,警察機關還經常出示告示,勸諭商民合法經營。如1904年,內城巡捕中局曾出告示,嚴查私錢充市,仰商民人等一體知悉,凜遵勿違。再次,警察還負有督催各種捐稅之責。如1916年12月,警察廳接財政部公函,通令各警察署飭派長警將所屬界內鋪商帳簿一律調查,倘有違章不貼印花者,帶區罰辦,以重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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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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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管理是警察進行社會管控的一項重要職責,通過加強對戶籍人口的監管力度,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社會動亂。為此,警察在戶籍管理方面也非常著力。戶籍管理主要包括住戶門牌號碼管理、戶口登記、戶口統計、戶口調查、戶口檔案管理、常住人口和暫住人口管理等業務範圍。
在北京警察機關內部,調查戶口事務在組織方面自成一個系統,設有專門的戶籍股,下有各職員分任各區戶籍事宜。在行政方面,調查戶數應由調查員就區域地段以內,按照民政部訂定的門牌格式按戶依號編訂。每戶編門牌一號。派出所每日將戶口變動情形報告區署,區署再匯報公安局,後由局編造各統計匯集存卷。為保障戶籍管理工作運行的順利,1909年正月民政部制定了《調查戶口章程》及《民政部暫定京師調查戶口規則》,同年還公布了《戶口管理規則》《調查戶口執行法》。1929年,內政部公布了《清查戶口暫行辦法》。在實際工作中,為得到民眾的配合,警察機關進行調查戶口登記前一般先出示告示,如1906年4月,為調查北京戶口曾出告示,「曉諭內外城官商一切人等知悉,本部創辦伊始,此次只查戶數,不查丁口,依次將某某號暫記各家門口挨戶編排。於戶主只問姓名籍貫,於營業只問官商士民,極求簡易,毫不滋擾。除嚴諭派辦各員捕認真開導外,爾各住戶亦當一體周知,毋得輕信謠言,互相猜忌。如有妄造異議,煽惑人心,本部當訪拿重辦不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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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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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北京警察在進行城市管理過程中,慈善救濟也是一項重要內容,因為「警察機構與百姓的關係最密切,也最能了解哪些人需要救濟或哪些人值得救濟。」警察機關開展慈善救濟,主要表現在救助災民與兒童、救助婦女等方面。
在實際操作中,警察機關創設了京師習藝所、教養工廠、教養院、育嬰堂、京師濟良所等慈善機構,對災民、貧民、兒童、婦女等注重收容救助管理,依靠政府的力量為解決百姓疾苦做了一些努力。例如,清末時期,1905年創設京師習藝所,主要收容輕罪人犯並酌收居無定所的貧民入所做工養活自己。1906年12月,巡警部在京師設立教養女工廠,專收30歲以下女乞丐入廠勞作。年老殘疾不能勞動者另送女養濟院,有年幼子女亦準帶入。這年冬,京師外城巡警總廳會同紳商在外城設立工廠5處,養濟院4處,先後收容乞丐950人。1908年,內城巡警總廳創辦京師內城貧民教養院,主要收容無家可歸的貧民,包括年老者、幼弱者、痴呆、聾啞、盲人和殘疾人員。對不願入院者警察強制收容,要求務使京師市內無乞丐、無餓殍。1909年設立教養局。民國初期繼續沿設教養局,旨在對受拘留處罰的犯人進行教育、感化,並令其學習工藝,以便將來有謀生手段。
此外,警察機構還從衣食方面給予貧民直接救濟,開辦粥廠,發放棉衣等是經常的做法。例如,據《大公報》載,1916年12月,警察廳總監飭將外城教養局預做的灰色新棉衣棉褲一千三百身分放各區,轉給貧民穿用。
圖為1926年永定門內警察所前馮玉祥的國民軍撤退、張作霖的奉軍入城時的情形。
概之,近代警察多種職能的發揮,成為近代中國城市管理中的一大特色。當然,隨著近代中國社會的近代化轉型,城市管理也逐步由粗放型向精細化方向發展,警察職能也隨之有所變動,從綜合管理者角色逐漸蛻變為專門負責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警察角色。
(作者單位:北京聯合大學應用文理學院歷史文博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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