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的製作方法
2023-06-18 09:53:41 1

本實用新型涉及碎石樁技術領域,尤其涉及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
背景技術:
碎石樁在軟土地基處理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其與地基土形成複合地基,使得地基剛度和承載力提高,沉降量減小,隨著交通工具的使用越來越廣泛,高速公路的發展也越來越快,現有的碎石樁在結構上只是填充混凝土、碎石等,其結構較為單一,在抗壓性、抗拔性的效果上較差,不能滿足日益發展的公路需求,為此,我們提出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技術中存在結構單一,耐壓性能差的缺點,而提出的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採用了如下技術方案:
設計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包括殼體、樁頭和樁帽,所述殼體內部形成腔體,所述殼體的底部設有樁頭,所述腔體中心位置設有豎直的第一加強筋,所述第一加強筋周向均勻的設有五根第二加強筋,所述第一加強筋和第二加強筋的下端均貫穿樁頭,所述第二加強筋與第一加強筋之間連接有多根連杆,每根所述第二加強筋上均固定設有多個U型彈片,所述U型彈片遠離第二加強筋的一端設有滑塊,所述腔體內壁沿軸向上均勻的開設有五條與滑塊匹配的滑軌,所述滑軌的下端貫穿樁頭,所述樁帽下端設有五個位置與滑軌位置對應的限位塊,且限位塊的尺寸與滑軌的尺寸大小匹配,所述樁帽下端中部設有凸塊,所述凸塊上設有與第一加強筋匹配的卡槽。
優選的,所述第一加強筋和第二加強筋的下端均設為錐形,且第一加強筋的長度大於第二加強筋的長度。
優選的,所述第二加強筋與U型彈片之間通過焊接相連接。
優選的,所述殼體的外壁上設有螺紋凸緣。
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有益效果在於:本實用新型在操作時,在打好樁的腔體,將第二加強筋調整到合適的角度後,把U型彈片上的滑塊對應的放入滑軌內,當滑塊下滑到滑軌外,U型彈片剛好倒扣在殼體上,使得碎石樁具有抗拔性,進行澆築混凝土時,第一加強筋、多根連杆和五根第二加強筋形成梅花狀的筋骨,並通過混凝土澆築在一起,梅花狀的筋骨使得澆筑後的碎石樁更具有機械強度,具有更高的耐壓性,該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結構穩定,具有較強的耐壓性和抗拔性,能夠滿足日益發展的公路需求。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的結構主剖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提出的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的結構俯剖圖。
圖中:殼體1、樁頭2、樁帽3、腔體4、滑軌5、第一加強筋6、連杆7、第二加強筋8、U型彈片9、滑塊10、限位塊11、凸塊12、卡槽13。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
參照圖1-2,一種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包括殼體1、樁頭2和樁帽3,殼體1的外壁上設有螺紋凸緣,使得殼體1不容易被拔出來,殼體1內部形成腔體4,殼體1的底部設有樁頭2,腔體4中心位置設有豎直的第一加強筋6,第一加強筋6周向均勻的設有五根第二加強筋8,當混凝土和碎石澆築進去以後,混凝土和碎石與第一加強筋6和五根第二加強筋8的連接更加穩固,使得碎石樁的機械強度更大,更具有韌性和耐壓性,第一加強筋6和第二加強筋8的下端均貫穿樁頭2,第一加強筋6和第二加強筋8的下端均設為錐形,減小第一加強筋6和第二加強筋8的受力面積,增大第一加強筋6和第二加強筋8下壓時的壓強,且第一加強筋6的長度大於第二加強筋8的長度,第二加強筋8與第一加強筋6之間連接有多根連杆7。
每根第二加強筋8上均固定設有多個U型彈片9,第二加強筋8與U型彈片9之間通過焊接相連接,保證U型彈片9的穩定性,U型彈片9遠離第二加強筋8的一端設有滑塊10,腔體4內壁沿軸向上均勻的開設有五條與滑塊10匹配的滑軌5,滑軌5的下端貫穿樁頭2,當第二加強筋8下滑到滑軌5外面時,U型彈片9彈出變卡在殼體1外壁上,使得澆筑後的碎石樁更加的穩固,耐壓性和抗拔性都得到提高,樁帽3下端設有五個位置與滑軌5位置對應的限位塊11,且限位塊11的尺寸與滑軌5的尺寸大小匹配,便於樁帽3的安裝,樁帽3下端中部設有凸塊12,凸塊12上設有與第一加強筋6匹配的卡槽13,增加了第一加強筋6與樁帽3的穩定性,提高了碎石樁的耐壓性。
本實用新型在操作時,在打好樁的腔體4,將第二加強筋8調整到合適的角度後,把U型彈片9上的滑塊10對應的放入滑軌5內,當滑塊10下滑到滑軌5外,U型彈片9剛好倒扣在殼體1上,使得碎石樁具有抗拔性,進行澆築混凝土時,第一加強筋6、多根連杆7和五根第二加強筋8形成梅花狀的筋骨,並通過混凝土澆築在一起,梅花狀的筋骨使得澆筑後的碎石樁更具有機械強度,具有更高的耐壓性,該耐壓型高速公路路基碎石樁,結構穩定,具有較強的耐壓性和抗拔性,能夠滿足日益發展的公路需求。
以上,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並不局限於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範圍內,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實用新型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