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除臭滅菌膜的製作方法
2023-06-08 02:18:01 2
專利名稱:電話除臭滅菌膜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一種滅菌膜,特別是一種適用於電話的除臭滅菌膜。
眾所周知,電話自誕生以來便以其通訊快、價格便宜和使用方便的優點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已成為當今信息社會廣泛使用的通訊工具。然而,隨著電話的普及又給社會帶來這樣的問題由於電話是眾人皆可使用之物,尤其是話筒,使用時正對每個人的口,最容易受到病毒菌的汙染,使電話變為傳播病原體的媒介。近年來,醫學界人士已證實,在話筒上普遍存在著B型肝炎病毒、結核桿菌、大腸桿菌及金黃色葡萄球菌等多種病菌,數量之多達2.8×106/ml以上,因此預防電話的病毒、菌傳播成為當務之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現有技術常採用酒精擦拭、噴滅菌劑或使用紫外線殺菌的辦法來解決,但是這些辦法卻存在殺菌效果和直觀感差,難以判別是否已消毒的缺點。中國專利(CN87100983)採用噴塗由成二醛等組成的滅菌除臭液來滅菌除臭,其不足之處是成二醛有毒性。美國專利(US3589106)使用的是一種帽式過濾器來滅菌,其特徵是在過濾器內裝有一塊塗有殺藻胺和浸過香水的濾片,並在濾片上貼上一層矽酮膜以延長其使用壽命。該方法的缺點是製造成本高,使用與攜帶都不方便。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克服現有技術之不足,提供一種可附於話筒上、殺菌留香時間較長的除臭滅菌膜。
本發明的目的是這樣實現的1.製備除臭滅菌液。採用無毒性、對人體無害的過氧戊二酸和戊二酸作滅菌劑,並加入乙醇、香料、防腐劑和粘結劑等製成,其成份範圍是濃度為1~7%(重量)過氧戊二酸乙醇溶液20~40%(重量)濃度為1~7%(重量)戊二酸乙醇溶液20~40%(重量)香料1~3%(重量)防腐劑1~5%(重量)聚乙烯醇5~10%(重量)蒸餾水20~50%各組份總和為100%先將過氧戊二酸和戊二酸分別溶於乙醇中配製成含過氧成二酸1~7%的過氧戊二酸乙醇溶液和含戊二酸1~7%的戊二酸乙醇溶液,混和後加入香料,再將聚乙烯醇加入蒸餾水中,並加入防腐劑,為了便於聚乙烯醇溶於蒸餾水中,最好將其加熱至70~90℃使之全部溶解,最後將上述溶液混合便可製成除臭滅菌液。過氧戊二酸和戊二酸的加入量以上述範圍為合適,過少不起滅菌作用,過多又造成浪費。所用的香料沒有嚴格的要求,一般採用百花香、玫瑰香或茉莉香等均可。防腐劑最好選用苯甲酸和百裡酚。
2.除臭滅菌膜的製造工藝將上述除臭滅菌液均勻塗敷在一片細孔材料上製成帶基材的除臭滅菌膜,亦可用現有的制膜法,如將除臭滅菌液以一定的速度平繞到一個以一定速度轉動的圓筒上或不鏽鋼覆帶上,或者將除臭滅菌液平鋪在玻璃板上,用一塊刮板將其刮平直接製成不含基材的除臭滅菌膜,然後經50~90℃溫度烘乾便可使用。使用時將其裁成一定形狀,並在其一面塗上膠水貼在話筒上便可。為了便於除臭滅菌膜的更換,最好在其一面塗上不乾膠。細孔材料可選用化纖布、棉布或金屬網等製成。
本產品可根據話筒的形狀裁剪成小片出售。使用時只將除臭滅菌膜貼在話筒上,一個月更換一次即可達到長期除臭滅菌的目的。本發明的用途並不限於話筒,它還可以用於播音器、口罩、空氣過濾器的進排汽口上以提供滅菌除臭效果。
由於本發明採用過氧戊二酸和戊二酸作滅菌劑有較強的殺菌能力,殺菌面廣,而且無毒不傷害人體,使用安全可靠。經醫療檢測部門試驗結果證實,其滅菌率達99%以上,殺菌作用可達一個月的時間。此外,由於本發明是以一片薄膜的形式貼在話筒上,還具有不損害話筒、容易更換、直觀感強及使用與攜帶都十分方便的優點。
權利要求
1.一種除臭滅菌膜,其特徵在於所用的除臭滅菌液是由20~40%(重量)的濃度為1~7%(重量)的過氧戊二酸乙醇溶液,20~40%(重量)的濃度為1~7%(重量)的戊二酸乙醇溶液,5~10%(重量)的聚乙烯酸、20~50%(重量)的蒸餾水、1~3%(重量)的香料和1~5%(重量)的防腐劑混合而成,各組份總和為100%,所述的除臭滅菌膜是用上述的除臭滅菌液塗敷在細孔材料上製成帶基材的除臭滅菌膜或用制膜法直接製成不含細孔材料的薄膜,再經50~90℃烘乾而製成。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臭滅菌膜,其特徵在於在除臭滅菌膜的一面還塗有不乾膠。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臭滅菌膜,其特徵在於細孔材料最好用化纖布、棉布和金屬網製成。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除臭滅菌膜,其特徵在於防腐劑為苯甲酸或百裡酚。
全文摘要
本發明系一種電話除臭滅菌膜,它是採用過氧戊二酸乙醇溶液、戊二酸乙醇溶液、聚乙烯醇、香料、防腐劑和蒸餾水製成除臭滅菌液,然後將除臭滅菌液塗敷在細孔材料上或直接製成薄膜,再經50~90℃烘乾而製成。使用時,將本發明粘貼到話筒上,便可獲得較長時間的滅菌留香效果。本發明具有殺菌率高、成本低、不損害話筒、直觀感強和使用方便的優點。
文檔編號A61L2/16GK1036498SQ89101320
公開日1989年10月25日 申請日期1989年3月8日 優先權日1989年3月8日
發明者何復光, 何彬 申請人:何復光, 何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