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圓柱類物料軸向水平放置狀態的四向對接升降設備的製作方法
2023-06-01 05:26:11
本實用新型涉及推垛機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具有高速功能的堆垛機升降機構。
背景技術:
載貨臺的升降機構中常採用鏈輪進行鏈傳動,由於鏈輪的多變傳動會造成明顯的震動,在高速運轉時要麼不能拉力大,要麼就是噪音大。現有的升降機構採用固定設置在堆垛機上下橫梁的滑輪,對升降機構的線性拉力較大,需要選擇大功率的升降減速機,成本較高。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圓柱類物料軸向水平放置狀態的四向對接升降設備。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為:一種圓柱類物料軸向水平放置狀態的四向對接升降設備,包括地軌、天軌、立柱、上橫梁、定滑輪、鋼絲、載貨臺、導向輪、驅動機構,地軌上側設置有兩根立柱,立柱的上端與上橫梁連接,上橫梁上側設置有天軌,上橫梁的下側設置有兩個定滑輪;兩根立柱之間設置有載貨臺,載貨臺與立柱之間設置有導向輪,其中一根立柱的下部外側設置有驅動機構,驅動機構與載貨臺之間通過鋼絲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驅動機構包括電機、減速機、捲筒和驅動軸,電機與減速機連接,減速機通過驅動軸與套設在驅動軸上的兩個捲筒連接,鋼絲的一端纏繞設置在捲筒上,鋼絲的另一端沿定滑輪通過拉緊裝置與載貨臺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拉緊裝置為碟簧組。
進一步地,所述載貨臺的兩側設置有側板,側板的外側固定設置有導向軸,導向軸通過軸承與導向輪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側板上設置有上下兩組導向輪,每組有兩個導向輪,每組的兩個導向輪設置在同一水平線上並且分別與立柱的兩個相對的側面接觸將立柱卡住。
進一步地,所述導向輪的外周設置有環形凹槽,環形凹槽內配合設置有防滑帶,防滑帶的外側面上設有防滑齒。
進一步地,所述防滑齒設置為楔形齒。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為:
一、採用鋼絲傳動,鋼絲沒有正弦速度變化,傳動穩定無振動;
二、採用定滑輪設計,降低同步帶線性拉力,選型的時候可以選用細一點的鋼絲,同時捲筒尺寸也可以相應減小,節省空間,降低局部受力,降低驅動扭矩需求,從而降低了升降減速機的型號,降低了成本的同時還提高了空間利用率;
三、驅動機構設置在立柱下側,採用電機驅動捲筒,避免了登高作業等危險流程,在維護上非常方便;
四、採用了載貨臺導向輪的設計,通過平穩地卡住立柱避免載貨臺在水平方向發生傾斜和晃動,保持了圓柱狀物料的軸向平衡。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驅動機構的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導向輪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實施方式作詳細的說明。
參閱圖1所示,一種圓柱類物料軸向水平放置狀態的四向對接升降設備,包括地軌1、天軌2、立柱3、上橫梁4、定滑輪5、鋼絲6、載貨臺7、導向輪8和驅動機構9。地軌1上側設置有兩根立柱3,立柱3上端與上橫梁4連接,上橫梁上側設置有天軌2,上橫梁4的下側設置有兩個定滑輪5,定滑輪5用於布置鋼絲6的走向,達到降低鋼絲的線性拉力和改變鋼絲拉力方向的作用。設計採用鋼絲主要考慮是鋼絲沒有正弦速度跳動差值,速度屬於平穩狀態,對於機構來說沒有震動損傷。
兩根立柱3之間設置有載貨臺7,載貨臺7的兩側設置有側板701,側板701的外側固定設置有導向軸702,導向軸702通過軸承703與導向輪8連接。側板701上設置有上下兩組導向輪,每組有兩個導向輪,兩個導向輪設置在同一水平線上,每組的兩個導向輪分別與立柱3的兩個相對的側面接觸,從而將立柱3卡住,避免載貨臺7在水平方向發生傾斜和晃動,保持了圓柱狀物料的軸向平衡。
其中一根立柱3的下部外側設置有驅動機構9,用於提供載貨臺7升降的動力,載貨臺7通過驅動機構9提供的動力沿立柱3上下移動。參閱圖2所示,驅動機構9包括電機901、減速機902、捲筒903和驅動軸904,電機901與減速機902連接,減速機902通過驅動軸904與套設在驅動軸904上的兩個捲筒903連接,兩個捲筒903上都設置有兩卷鋼絲6,兩卷鋼絲6的一端纏繞設置在兩個捲筒903上,兩卷鋼絲6的另一端分別經過對應的兩個定滑輪5定位後通過拉緊裝置與載貨臺7連接。鋼絲6與載貨臺7之間的拉緊裝置優選為碟簧組。
參閱圖3所示,導向輪8的外周設置有環形凹槽801,防滑帶802配合設置在環形凹槽801內部,防滑帶802的外側面上設有防滑齒803,防滑齒803設置為楔形齒。防滑帶能夠增強導向輪8與立柱3之間的防滑能力,使載貨臺7平穩地沿立柱3上下移動。
工作原理為:以鋼絲206纏繞於捲筒903的固定點為起點,啟動電機,捲筒903轉動纏繞鋼絲6,載貨臺7通過鋼絲6和定滑輪5的作用沿立柱3向上運動;反之,捲筒903轉動釋放鋼絲6,載貨臺7通過鋼絲6和定滑輪5的作用沿立柱3向下運動。
以上所述實施方式僅僅是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方式進行描述,並非對本實用新型的範圍進行限定,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設計精神的前提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作出的各種變形和改進,均應落入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書確定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