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空氣淨化製劑及其製備方法和應用與流程
2023-06-10 22:22:11 1
本發明涉及空氣淨化技術領域,具體是一種空氣淨化製劑及其製備方法和應用。
背景技術:
空氣淨化劑是指利用自然物質本身所具有的吸附、分解原理,經過現代科學技術處理,所形成的具有消除空氣中有害氣體、祛除各種異味功能的產品。目前的空氣淨化劑一般分為三種:第一種是採用香精配製而成,這種方法製備的空氣淨化劑只能用香味掩蓋臭味,並不能分解臭氣,臭氣成分仍然會對人體產生危害,另外,這種空氣淨化劑的時效短,其化學成分易造成二次汙染;第二種是採用純化工原料配製而成,這種方法製備的空氣淨化劑雖然效果較好,能分解臭氣,但產品單一,僅能消除一些常見的臭氣成分,而且作用不持久,另外,其抗菌、淨化效果差,反應後的產物需要做二次處理,氣揮發物質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汙染,而且安全性能差,不易運輸與保存;第三種是採用生物製劑製成,這種空氣淨化劑中含有大量的生物菌種,這些生物菌投放到臭氣散發區域能分解臭氣成分,其安全性能也較高,但是生物菌分解臭氣成分的速度較慢,需要較長的分解時間,所以分解速度就會降低,而且這些菌種需要附著在一些載體上,所以對於空氣中除臭與淨化方面較難以實施。目前市場上使用較多的空氣淨化劑產品單一,功效非常短暫,也只能消除一些常見的臭氣成分,對於一些複雜的臭氣成分及抗菌消毒、淨化空氣及釋放負氧離子的性能幾乎沒有,且儲存要求較高。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提供一種空氣淨化製劑及其製備方法和應用,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
一種空氣淨化製劑,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改性高嶺石35-45份、對氨基苯甲酸5-13份、甲酸香茅酯3-7份、丙三醇5-13份、石蠟1-3份。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空氣淨化製劑,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改性高嶺石38-42份、對氨基苯甲酸7-11份、甲酸香茅酯4-6份、丙三醇7-11份、石蠟1.5-2.5份。
作為本發明進一步的方案:所述空氣淨化製劑,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改性高嶺石40份、對氨基苯甲酸9份、甲酸香茅酯5份、丙三醇9份、石蠟2份。
本發明另一目的是提供一種空氣淨化製劑的製備方法,由以下步驟組成:
1)將對氨基苯甲酸與其質量10.2倍的20%乙醇混合,製得對氨基苯甲酸溶液;將改性高嶺石粉碎、過100目篩,加入對氨基苯甲酸溶液,置入反應釜中並在88℃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65-70min,製得混合物A;
2)將甲酸香茅酯、丙三醇、石蠟混合,在72℃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33-35min,製得混合物B;
3)將混合物A與混合物B混合,然後在210℃攪拌處理1.8h,然後再加入改性高嶺石質量2.8倍的去離子水,加熱至70℃並在該溫度下超聲處理50min,超聲功率為1000W,在降至室溫即得噴劑。
本發明另一目的是提供所述噴劑在空氣處理中的應用。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本發明以改性高嶺石為主要原料,利用對氨基苯甲酸進行處理,再與甲酸香茅酯、丙三醇、石蠟相互作用製得的噴劑,不僅能清除甲醛、氨、苯、二甲苯,提高空氣品質,而且還具有釋放負離子、淨化空氣的作用,具有較好的保健功能。本發明產品噴在基材上,形成一種緻密的保護膜,阻斷了基材中甲醛、苯、二甲苯等有害物質的揮發以及外部有害氣體的進入,並且能夠屏蔽如石材、瓷磚中等有害放射性物質的放射。本發明產品對環境無汙染,安全無毒;具有良好的持久耐用性,附著在基材上的殺菌除異味劑保護膜,如果不用水洗、刀刮,其殺菌、除塵、除異味的效果可保持1-5年;適用性較為廣泛,使用簡便。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於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於本發明保護的範圍。
實施例1
本發明實施例中,一種空氣淨化製劑,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改性高嶺石35份、對氨基苯甲酸5份、甲酸香茅酯3份、丙三醇5份、石蠟1份。
將對氨基苯甲酸與其質量10.2倍的體積濃度為20%的乙醇混合,製得對氨基苯甲酸溶液;將改性高嶺石粉碎、過100目篩,加入對氨基苯甲酸溶液,置入反應釜中並在88℃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65min,製得混合物A。將甲酸香茅酯、丙三醇、石蠟混合,在72℃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33min,製得混合物B。將混合物A與混合物B混合,然後在210℃攪拌處理1.8h,然後再加入改性高嶺石質量2.8倍的去離子水,加熱至70℃並在該溫度下超聲處理50min,超聲功率為1000W,在降至室溫即得噴劑。
實施例2
本發明實施例中,一種空氣淨化製劑,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改性高嶺石45份、對氨基苯甲酸13份、甲酸香茅酯7份、丙三醇13份、石蠟3份。
將對氨基苯甲酸與其質量10.2倍的20%乙醇混合,製得對氨基苯甲酸溶液;將改性高嶺石粉碎、過100目篩,加入對氨基苯甲酸溶液,置入反應釜中並在88℃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70min,製得混合物A。將甲酸香茅酯、丙三醇、石蠟混合,在72℃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35min,製得混合物B。將混合物A與混合物B混合,然後在210℃攪拌處理1.8h,然後再加入改性高嶺石質量2.8倍的去離子水,加熱至70℃並在該溫度下超聲處理50min,超聲功率為1000W,在降至室溫即得噴劑。
實施例3
本發明實施例中,一種空氣淨化製劑,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改性高嶺石38份、對氨基苯甲酸7份、甲酸香茅酯4份、丙三醇7份、石蠟1.5份。
將對氨基苯甲酸與其質量10.2倍的20%乙醇混合,製得對氨基苯甲酸溶液;將改性高嶺石粉碎、過100目篩,加入對氨基苯甲酸溶液,置入反應釜中並在88℃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68min,製得混合物A。將甲酸香茅酯、丙三醇、石蠟混合,在72℃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34min,製得混合物B。將混合物A與混合物B混合,然後在210℃攪拌處理1.8h,然後再加入改性高嶺石質量2.8倍的去離子水,加熱至70℃並在該溫度下超聲處理50min,超聲功率為1000W,在降至室溫即得噴劑。
實施例4
本發明實施例中,一種空氣淨化製劑,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改性高嶺石42份、對氨基苯甲酸11份、甲酸香茅酯6份、丙三醇11份、石蠟2.5份。
將對氨基苯甲酸與其質量10.2倍的20%乙醇混合,製得對氨基苯甲酸溶液;將改性高嶺石粉碎、過100目篩,加入對氨基苯甲酸溶液,置入反應釜中並在88℃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68min,製得混合物A。將甲酸香茅酯、丙三醇、石蠟混合,在72℃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34min,製得混合物B。將混合物A與混合物B混合,然後在210℃攪拌處理1.8h,然後再加入改性高嶺石質量2.8倍的去離子水,加熱至70℃並在該溫度下超聲處理50min,超聲功率為1000W,在降至室溫即得噴劑。
實施例5
本發明實施例中,一種空氣淨化製劑,由以下按照重量份的原料組成:改性高嶺石40份、對氨基苯甲酸9份、甲酸香茅酯5份、丙三醇9份、石蠟2份。
將對氨基苯甲酸與其質量10.2倍的20%乙醇混合,製得對氨基苯甲酸溶液;將改性高嶺石粉碎、過100目篩,加入對氨基苯甲酸溶液,置入反應釜中並在88℃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68min,製得混合物A。將甲酸香茅酯、丙三醇、石蠟混合,在72℃的溫度下密封攪拌處理34min,製得混合物B。將混合物A與混合物B混合,然後在210℃攪拌處理1.8h,然後再加入改性高嶺石質量2.8倍的去離子水,加熱至70℃並在該溫度下超聲處理50min,超聲功率為1000W,在降至室溫即得噴劑。
對比例1
除不含有對氨基苯甲酸外,其原料含量及製備過程與實施例5一致。
對比例2
除不含有甲酸香茅酯外,其原料含量及製備過程與實施例5一致。
對比例3
除不含有對氨基苯甲酸以及甲酸香茅酯外,其原料含量及製備過程與實施例5一致。
實施例6
本實施例產品的淨化性能檢測數據如表1所示。其試驗條件為:(1)將約50mL噴劑均勻地刷到四塊玻璃板上乾燥後放入1m3樣品艙內,相同條件下將四塊空白玻璃板放入對比艙內。(2)淨化性能檢測時實驗室溫度21.3℃,溼度54.6%。
產品淨化率%=[(對比艙所測氣體終止濃度-樣品艙所測氣體終止濃度)÷對比艙所測氣體終止濃度]×100%,其中對比艙所測氣體終止濃度(48小時)(mg/m3)為甲醛:0.475,氨:0.568,苯:0.120,TVOC:2.84。
經檢測發現加入對氨基苯甲酸以及甲酸香茅酯時,相比較沒加入這些原料時,淨化效果具有更好的持久性,更適合室內使用。本實施例產品的淨化效果持久性檢測數據如表1所示。其試驗條件為:(1)將約50mL噴劑均勻地刷到四塊玻璃板上乾燥後放入1m3樣品艙內,相同條件下將四塊空白玻璃板放入對比艙內。(2)飽和試驗:在樣品艙內每天按時加入一定量的甲醛、苯、TVOC、氨,持續4天;第五天時取出噴塗過樣品的玻璃板,放置環境溫度(20±2)℃,溼度(50±10)%的實驗室,保持24小時;(3)將進行過飽和試驗的玻璃板按照淨化效率檢驗步驟進行檢驗。(4)淨化持久性檢驗時實驗室溫度18.9℃,溼度50.9%。
表1實施例5及對比例1-3製得的噴劑的淨化性能檢測數據
此外,還發現本發明中的噴劑還能夠持久抗菌殺毒,無需光催化,且抗菌率達99.9%以上。本發明負離子釋放量為10000~20000個/cm3,超過國際標準(1600個/cm3),功效顯著。本發明噴劑使用不受限制,使用簡便。本發明噴劑能持久釋放大量被譽為「空氣維生素」的負氧離子,其具有較好的保健功能。
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於上述示範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徵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範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範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範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並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