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自吸補給的抽溼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05-29 18:21:06 3

本發明涉及一種自吸補給的抽溼裝置,尤其涉及一種根據現場環境自給調控的自吸補給的抽溼裝置。
背景技術:
抽溼裝置主要運用於氣候潮溼的密閉空間,傳統的抽溼裝置只是單純的對密閉空間的空間進行抽吸並經過其內部加熱並排出乾燥的空氣,但是採用這種裝置在密閉空間內的空氣溼度在使用一段時間後並不是很大的情況,如果繼續抽吸勢必就會造成密閉空間內空氣過於乾燥,此時就需要人工幹預的方式實現抽溼裝置的停止,直至再次啟動重複上述的抽溼步驟。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自吸補給的抽溼裝置,具有根據現場環境自給調控的自吸補給的特點。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的技術方案為:一種自吸補給的抽溼裝置,其創新點在於:所述抽溼裝置包括底座、設置在所述底座上的框架結構、安裝在所述框架結構內的加熱裝置、設置在該框架結構上預設的抽吸口位置處的抽吸裝置、與所述抽吸裝置相連的抽吸頭,所述底座上設置有上開口的容納腔,所述容納腔中注入有水,所述容納腔管路連通安裝在底座內部的水箱,所述管路上設置有強制循環泵,所述框架結構上設置有環境溼度檢測裝置,該環境溼度檢測裝置的信號反饋端與強制循環泵的信號啟動端相連,所述框架結構上設置有與所述抽吸口形成抽吸通道的出氣口,所述出氣口位置處設置有與控制裝置相連的霧化裝置,所述霧化裝置通過霧化管連接所述水箱,所述霧化管上串聯設置有驅動泵,外界溼度小於環境溼度檢測裝置預設的最低值時,所述控制裝置控制所述驅動泵動作。
優選的,所述抽吸頭為敞口式結構,該敞口式結構內壁上設置有用於過濾外界雜質的毛刷。
優選的,所述出氣口上設置有網格狀的格柵,所述格柵與所述霧化裝置之間設置有阻尼管。
優選的,所述環境溼度檢測裝置為帶有信號傳輸的溼度計。
本發明的優點在於:通過採用上述結構,利用加熱裝置對抽吸口抽入的溼度大的空氣進行除溼處理,然後經過出氣口排出,為了保證外界空氣溼度能夠保持在一定數值,通過在底座上設置容納腔,在其中注入水,從而對密閉空間內的空間進行一個溼度補給,防止長時間抽溼過程中溼度急劇降低給使用者帶來不適感,同時通過環境溼度檢測裝置的反饋信息提供給控制裝置,從而實現霧化裝置的動作並向密閉空間補充一定的溼度,以維持人體使用的舒適度,在外界溼度大於環境溼度檢測裝置設定的最低數值時,控制霧化裝置所在的驅動泵停止動作,持續對密閉空間進行一個抽溼處理。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的描述。
圖1是本發明一種自吸補給的抽溼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底座、2-框架結構、3-加熱裝置、4-抽吸口、5-抽吸裝置、6-抽吸頭、7-容納腔、8-水箱、9-強制循環泵、10-環境溼度檢測裝置、11-出氣口、12-控制裝置、13-霧化裝置、14-驅動泵、15-毛刷、16-格柵、17-阻尼管。
具體實施方式
本發明的自吸補給的抽溼裝置包括底座1、設置在底座1上的框架結構2、安裝在框架結構2內的加熱裝置3、設置在該框架結構2上預設的抽吸口4位置處的抽吸裝置5、與抽吸裝置5相連的抽吸頭6,底座1上設置有上開口的容納腔7,容納腔7中注入有水,容納腔7管路連通安裝在底座1內部的水箱8,管路上設置有強制循環泵9,框架結構2上設置有環境溼度檢測裝置10,該環境溼度檢測裝置10的信號反饋端與強制循環泵9的信號啟動端相連,框架結構2上設置有與抽吸口4形成抽吸通道的出氣口11,出氣口11位置處設置有與控制裝置12相連的霧化裝置13,霧化裝置13通過霧化管連接水箱8,霧化管上串聯設置有驅動泵14,外界溼度小於環境溼度檢測裝置10預設的最低值時,控制裝置12控制驅動泵14動作。通過採用上述結構,利用加熱裝置3對抽吸口4抽入的溼度大的空氣進行除溼處理,然後經過出氣口11排出,為了保證外界空氣溼度能夠保持在一定數值,通過在底座1上設置容納腔7,在其中注入水,從而對密閉空間內的空間進行一個溼度補給,防止長時間抽溼過程中溼度急劇降低給使用者帶來不適感,同時通過環境溼度檢測裝置10的反饋信息提供給控制裝置12,從而實現霧化裝置13的動作並向密閉空間補充一定的溼度,以維持人體使用的舒適度,在外界溼度大於環境溼度檢測裝置10設定的最低數值時,控制霧化裝置13所在的驅動泵14停止動作,持續對密閉空間進行一個抽溼處理。
為了過濾空氣中較大的雜質,抽吸頭6為敞口式結構,該敞口式結構內壁上設置有用於過濾外界雜質的毛刷15。為了對霧化狀的水汽進行再次細密化,同時為了提供一定的動力,出氣口11上設置有網格狀的格柵16,格柵16與霧化裝置13之間設置有阻尼管17,利用阻尼管17提供高速水汽從而可以對抽溼裝置所在的區域內進行一個較寬範圍內的彌補溼度小的問題。上述的環境溼度檢測裝置10為帶有信號傳輸的溼度計。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性技術方案,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那些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技術方案的宗旨和範圍,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範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