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局部施用的包含皮質類固醇的藥物製劑的製作方法
2023-09-23 02:39:15 1
專利名稱:用於局部施用的包含皮質類固醇的藥物製劑的製作方法
用於局部施用的包含皮質類固醇的藥物製劑
背景技術:
局部皮質類固醇用於治療許多急性和慢性皮膚病和黏膜疾病,特別是其中存在瘙癢或炎症的那些疾病。許多這類病症例如溼疹、銀屑病和慢性皮炎如手部皮炎是需要長期治療的慢性病症。用於局部施用的皮質類固醇在分類系統中基於效力而被分為7類。皮質類固醇的局部效力通過標準測試(被稱為血管收縮藥分析(vasoconstrictor assay, VCA))進行測定。VCA測試在援引加入本文的Dow等人,第7,300,669號美國專利中有述。表I示出由VCA測試所測定的基於效力的局部皮質類固醇的分類。表I
權利要求
1.用於向個體皮膚局部施用的藥物組合物,所述藥物組合物包含:皮質類固醇,所述皮質類固醇選自說明書表I所列的那些皮質類固醇,且濃度小於表I所示的皮質類固醇的最低濃度;以及液態油組分,所述液態油組分包含一種或多種單羧酸酯和二羧酸酯,其中至少25%的所述皮質類固醇在室溫下溶解在所述液態油組分中,並且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10%。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選自濃度小於0.05%的丙酸氯倍他索、二丙酸倍他米松、丙酸滷倍他索、雙醋二氟拉松、醋酸氟輕鬆和去羥米松,或選自濃度小於0.025%的倍氯米松和布地奈德,或選自濃度小於0.1%的糠酸莫米松和哈西奈德。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為選自丙酸氯倍他索、二丙酸倍他米松、丙酸滷倍他索和醋酸氟輕鬆的皮質類固醇。
4.如權利要求1至3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為選自二丙酸倍他米松、糠酸莫米松、雙醋二氟拉松、哈西奈德、醋酸氟輕鬆和去羥米松的皮質類固醇。
5.如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的濃度為0.025%或更低。
6.如權利要求1至4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的濃度為0.01%或更低。
7.如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的濃度足以在22° C的溫度下溶解所述組合物中皮質類固醇的量。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的濃度為在22°C的溫度下完全溶解所述組合物中皮質類固醇的量所需濃度的1.5至3倍。
9.如權利要求8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的濃度為在22°C的溫度下完全溶解所述組合物中皮質類固醇的量所需濃度的1.75至2.75倍。
10.如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30%。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50%。
12.如權利要求11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70%。
13.如權利要求12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90%。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100%。
15.如權利要求1至14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包含二羧酸酯。
16.如權利要求15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二羧酸酯為癸二酸二乙酯。
17.如權利要求1至16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包含單羧酸酯。
18.如權利要求17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單羧酸酯為肉豆蘧酸異丙酯。
19.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30%。
20.如權利要求19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50%。
21.如權利要求20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70%。
22.如權利要求21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至少90%。
23.如權利要求22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中的所述酯的濃度為所述組合物中所述液態油組分濃度的100%。
24.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包含二羧酸酯。
25.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包含單羧酸酯。
2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藥物製劑,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是濃度為0.025%或更低的丙酸滷倍他索,所述液態油組分包含癸二酸二乙酯,並且其中至少50%的所述皮質類固醇在室溫下溶解在所述液態油組分中。
27.如權利要求26所述的藥物製劑,其中所述液態油組分的濃度為在22°C的溫度下完全溶解所述組合物中皮質類固醇的量所需濃度的1.5至3倍。
28.如權利要求1或權利要求4至25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選自:濃度小於0.005%的丙酸氟替卡松,濃度小於0.01%的氟輕鬆,濃度小於0.025%的曲安奈德、濃度小於0.05%的丙酮縮氟氫羥龍、地奈德和二丙酸阿氯米松,濃度小於0.1%的安西奈德、戊酸倍他米松、潑尼卡酯、丁酸氫化可的松和丙酸丁酸氫化可的松,以及濃度小於0.2%的戊酸氫化可的松。
29.如權利要求28所述的藥物組合物,其中所述皮質類固醇為地奈德。
30.治療順應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的皮膚病症的方法,其包括提供權利要求1至6或10至18中任一項所述的藥物組合物並向所述皮膚施用有效改善所述病症的病徵或症狀的量。
31.治療順應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的皮膚病症的方法,其包括提供權利要求7所述的藥物組合物並向所述皮膚施用有效改善所述病症的病徵或症狀的量。
32.治療順應使用局部皮質類固醇治療的皮膚病症的方法,其包括提供權利要求26或27所述的藥物組合物並向所述皮膚施用有效改善所述病症的病徵或症狀的量。
33.治療順應使用局部皮質 類固醇治療的皮膚病症的方法,其包括提供權利要求28所述的藥物組合物並向所述皮膚施用有效改善所述病症的病徵或症狀的量。
全文摘要
即使當通過在包含液態油組分的製劑中提供局部皮質類固醇而顯著降低所述皮質類固醇濃度時,藥物製劑中的所述皮質類固醇的效力仍得到保持,所述液態油組分包含二羧酸酯和/或單羧酸酯。
文檔編號A61K31/56GK103228281SQ201180056051
公開日2013年7月31日 申請日期2011年11月9日 優先權日2010年11月22日
發明者A·安格爾, G·道 申請人:陶氏製藥科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