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戲子和普通百姓的地位(古代戲子社會地位)
2023-10-28 07:32:27 1
古代戲子和普通百姓的地位?戲子是一個漢語詞彙,舊時泛指從事娛樂表演的人員根據《舊唐書》記載,唐太宗李世民為了讓出生不久的太子李承乾(後被廢黜)不再哭鬧,命人將皇宮中善於吹打的人組織起來進行表演,幼小太子聽到吹打聲遂停止哭鬧龍顏大悅的李世民於是專門成立一個吹打嬉鬧的班子,這些人的主要任務就是戲逗太子,簡稱「戲子」這種表演娛樂形式後來被傳布到民間市井,從此專事吹打娛樂的人群不斷發展壯大,他們的稱號「戲子」也就在政權更迭中被傳承下來,所以,從戲子最初產生的時刻起,在人們眼中他們就是供人取樂的玩物在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存方式的古代社會,戲子無疑遭到人們普遍的不屑與輕蔑,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於古代戲子和普通百姓的地位?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古代戲子和普通百姓的地位
戲子是一個漢語詞彙,舊時泛指從事娛樂表演的人員。根據《舊唐書》記載,唐太宗李世民為了讓出生不久的太子李承乾(後被廢黜)不再哭鬧,命人將皇宮中善於吹打的人組織起來進行表演,幼小太子聽到吹打聲遂停止哭鬧。龍顏大悅的李世民於是專門成立一個吹打嬉鬧的班子,這些人的主要任務就是戲逗太子,簡稱「戲子」。這種表演娛樂形式後來被傳布到民間市井,從此專事吹打娛樂的人群不斷發展壯大,他們的稱號「戲子」也就在政權更迭中被傳承下來,所以,從戲子最初產生的時刻起,在人們眼中他們就是供人取樂的玩物。在以農業生產為主要生存方式的古代社會,戲子無疑遭到人們普遍的不屑與輕蔑。
中國古代是一個等級森嚴和講究名分的社會。魏晉南北朝以後官修史書從社會地位上將社會成員劃分為「三教九流」,從職業身份上將人們區分為「三六九等」。所謂「三教」就是儒、釋、道。「九流」儘管歷來說法不一,但都分為「上中下」三等:一流帝王相、二流官軍將、三流紳賈商、四流派教幫、五流工塾匠、六流醫地農、七流巫乞奴、八流盜騙搶、九流耍藝娼。藝人在魏晉時又被稱為優伶,優就是俳優,有調戲的意味;伶是指樂工,優伶二字含有輕薄之意。無論是魏晉時的優伶,還是唐代的戲子,作為專業從事表演的人員,他們在古代和婢女、娼妓、乞丐、惡棍、剃頭師傅、當鋪從業人員、灶頭廚師、澡堂從業人員、木匠等人員共同被稱作三教九流中的下九流,處於社會金字塔的最底層,被視為賤民,是專門供達官貴人娛樂消遣之用。他們不準參加科舉考試,不能同「良家」(軍、民、商、灶四民為良)通婚,甚至連衣著乘坐都有所限制,因而在我國古代社會地位是非常低下的,而且民間素有「娼妓無情,戲子無義」的說法,更是將戲子和娼妓並列。娼妓與戲子雖然同為下九流,但娼妓尚有從良的機會,而戲子終身難以擺脫,由此更可看出戲子在中國古代是非常不受待見的。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戲子處境如此艱難、地位如此卑微的呢?
首先,古代中國實行「官本位」。特別是在生產力水平較低的歷史條件下,歷朝歷代倡導以農為本、以稼穡為先,那些遠離農耕的戲子在「士農工商」四個主要階層中一個也不佔,他們不懂農事不事生產,被官府視為不務正業的賤民。其次,戲子這種職業存在許多有悖綱常倫理的地方。戲子們常年在外奔波,居無定所,無法在家孝敬父母伺候長輩,尤其是女子在戲臺上拋頭露面,根據表演需要還得經常男扮女裝,原本母子關係可能在戲裡變成了夫妻關係,即便家裡正在操辦喪事或喜事,上了戲臺仍得進入角色,或大聲痛哭或破涕為笑,這些無疑與封建社會的倫理道德相牴觸相違背。再次,在戲臺上表演是戲子的本職,而下了戲臺眾多戲子卻不得不像「娼妓」一樣諂媚逢迎達官貴人,既賣唱又賣笑,讓人唏噓不已。常言道:臺上一分鐘,臺下十年功。在臺上表演一齣好戲,且唱念做打樣樣精通,這需要戲子們十年如一日地艱辛磨礪,即使寒冬酷暑也必須吊嗓子必須拉筋骨。無論是挑簾登臺,輕拋水袖,還是陳戲新腔,花啼婉轉,或許你一嗓成名,成了角兒,賓客滿座,萬千追捧。戲子入畫,一生天涯;戲子落妝,曲終人散。擦去粉墨,看著鏡中長期被濃妝重彩侵蝕的臉,心中不免悽苦萬狀、悲涼重重。
封建社會戲子是比平民身份還要卑賤的最底層的社會群體,如同古代達官顯貴家中的奴婢一樣,戲子們不但沒有人身自由而且沒有上升渠道,所以他們的命運比較坎坷,結局也非常悽慘。特別是男性戲子,不僅自己不能參加科舉考試,終生不得當官為仕,而且其後代也被剝奪了參加科舉考試的權利。科舉制度對於古時男性文人而言,無疑是通向顯貴榮華的唯一渠道,也是貧寒子弟改變窘困境遇的不二路徑,而這一渠道和路徑無情地將男性戲子及其子孫擋在門外。
更為悲慘的是,封建社會歷朝歷代始終奉行良賤不得通婚,這一歧視性觀念肇始於先秦時期,《方言》卷3中明確記載「凡民男而婿婢謂之臧,女而歸奴謂之獲」。秦漢兩朝規定如果良民與賤民通婚也將被降格為賤民。魏晉南北朝的一些政權,其官府則將良民不得與賤民通婚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隋唐兩代良賤互不通婚的法律制度趨於健全完善。例如唐朝法律嚴格規定:對於包括戲子在內的賤民與良民所結成的婚姻關係,限期予以解除並視其情節輕重,分別處以杖五十到徒一年的懲罰;明確提出戲子本人及其子女的婚姻由戲園主人決定和掌握,如果戲子與良民通婚,那麼戲園主人應負連帶責任,假如戲子本人擅作主張,則以搶劫或盜竊罪進行處治。開明的宋代儘管對婚姻制度做了較大改革和調整,但仍舊延續唐朝制定的戲子和良民不能通婚的法律規定。明清時期政府在繼續沿用前代關於戲子不得與良民通婚的相關法律的基礎上,對於戲子與良民違法結婚所生孩子的處理拿出了更為具體的細則。正是出於對法律規定的忌憚和畏懼,古代戲子們的婚姻幾乎都是在同業間和族群內部解決的,所以彼時即便有些富家公子情系戲子,也不敢將其娶回家作為妻子。清末民初以降,由於一些地方戲種日益繁盛,梨園戲子的身份和地位有所改觀,但也僅限於與中上層人士切磋戲法和交流唱技。當欣賞、歡愉與嬉笑結束後,看客們依舊會像平素一樣整理好服飾衣冠,與賓朋邊飲酒作詩邊點評戲子的淺薄與卑賤。
由於戲子們長期處於以賣唱求生存的環境中,心理逐漸扭曲甚至變態。他們扮盡萬種角色,說盡千家戲詞,人是劇中人,心卻是看客心,劇本怎麼寫他們就怎麼唱,久之也就變得僵化麻木乃至曲意逢迎,眼裡心裡關注的除了金錢還是金錢,戲子也就成了金錢的代名詞。新中國成立以後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國家對演藝工作者的關心和重視,演藝人員的境遇不斷改善,地位有所攀升,他們的品行和素養也逐漸被黨和政府所認可,被社會成員所尊重,並且湧現出很多德藝雙馨的表演藝術家,戲子這一舊時的稱謂漸漸淡出歷史舞臺。但近年來一些演藝人員為了金錢和私慾,公然失德違法,違背公序良俗,或炫富擺闊、聲色犬馬、好逸惡勞,或偷稅漏稅、瞞報收入、吸毒涉賭,上演了一出出衝擊法律律條、踐踏道德底線的醜態與惡行,在很大程度上汙染了文藝生態,損害了當代演藝人員的整體形象,以致人們重新稱他們為戲子。筆者認為,這絕不是社會對他們的一種侮辱,而是他們中的一部分人咎由自取。「戲子當道,伶人誤國」。對這些比古代戲子社會危害更大的當代戲子,的確應當出重拳加以嚴格規範和徹底整治。
欄目主編:王多 題圖來源:圖蟲 圖片編輯:蘇唯
作者為哈爾濱工業大學兼職教授、黑龍江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
來源:作者:劉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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