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及告警裝置的製作方法
2023-10-19 16:06:07 2
專利名稱: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及告警裝置的製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明涉及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技術領域,尤其是涉及一種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
警方法及告警裝置。
背景技術:
在電力系統中,備用電源自投裝置(以下簡稱備自投裝置)是不可缺少的自動裝置,當正常供電電源因故障而失去供電能力時,它將負荷自動、快捷切換至備用電源,以保持對重要用戶或變電站的連續供電。在充電條件滿足後,檢測母線電壓,當母線電壓在一定時間內跌落或電源進線本側開關位置處於分位,並結合判定主供電源進線無流以及備用電源線有壓時,啟動備自投裝置動作,即先跳開電源進線開關,確認後再合備用電源進線開關。然而,在實際運行中發現,如果備自投裝置充電失敗,或者充電成功後,在運行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導致其放電,此後,由於迴路或者其他問題導致裝置始終充電失敗(事實上,實際電網是滿足充電條件的),此種情況下,裝置實際上未能正常工作,無法動作,而且運行維護人員不能及時掌握該情況,給變電站的安全運行帶來隱患。
發明內容針對現有備自投裝置技術的不足,本發明提出了一種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及裝置,解決備自投裝置充電的隱患問題,提高可靠性。本發明提供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包括步驟
當對所述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時,檢測充電標誌;當檢測不到充電標誌時,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如果檢測到,則判斷是否超過第一預定時間,如果超過所述第一預定時間,則發出告警信號。本發明提供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裝置,包括檢測裝置,用於當對所述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時檢測充電標誌;以及當檢測不到充電標誌時,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告警裝置,用於所述檢測裝置檢測到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時判斷是否超過第一預定時間,如果超過所述第一預定時間,則發出告警信號。現有技術備自投裝置由於一直充電不成功,導致裝置無法正常工作,而且運行維護人員並不知道裝置失效。在採用本發明後,當裝置長時間充電不成功的情況下,會發出告警信號,及時提醒運行維護人員對裝置進行檢修,運行人員能夠及時發現裝置的異常,及早檢修,提高供電可靠性。
圖1為變電站接線圖;圖2為本發明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的邏輯流程圖3為本發明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裝置的原理框圖。
具體實施方式圖1給出了採用現有的典型變電站接線的示意圖,圖2為本發明一最佳實施例的備自投裝置充電條件邏輯框圖,以圖1的典型變電站為例,即採用一條電源線為主供電源線、另一條電源線為備用電源線的備投模式。如採用電源線A為主供、電源線B為備用,其備自投裝置的充電條件為裝置檢測到功能允許標誌,兩段母線有電壓且母線開關在合位,電源線A的出線開關在合位,且電源線的出線開關在分位,且電源線B線路的電壓有壓。當上述條件成立時,延時一段時間,作為一個實施例,例如延時5秒,充電標誌置位(在一個實施例中,將充電標誌置I ),備自投裝置充電(步驟101)。當對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時,檢測充電標誌(步驟102),在一個實施例中,可以用充電標誌=1作為存在該充電標誌的狀態;如果檢測到充電標誌,則先延時預定時間(例如,預定時間為5s)(步驟103),然後對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步驟104)。當檢測不到充電標誌時,檢測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步驟105),在一個實施例中,可以用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1作為存在該充電標誌的狀態。如果檢測到,則判斷是否超過第一預定時間(步驟106),如果超過所述第一預定時間,則發出告警信號(步驟107)。第一預定時間的長短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設置不同的數值,例如,作為一個實施例,第一預定時間可以設置為30s。
作為一個實施例,步驟105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時如果不存在備自投功能允許標示,則取消告警。作為對該實施例的進一步改進,當發出告警信號後,如果不存在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可以進一步判斷是否超過第二預定時間(步驟108),如果超過第二預定時間,則取消告警(步驟110)。同樣,對於第二預定時間的長短也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設置不同的數值,例如,將第二預定時間設置為5s。作為一個實施例,停止發送告警信號的條件還可以是通過人工幹預的形式取消告警,當收到操作人員的復位信號後停止發送告警信號。與上述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相對應,本發明還提供一種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裝置,包括檢測裝置和告警裝置。工作原理如下當對所述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時檢測裝置檢測充電標誌;當檢測不到充電標誌時,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檢測裝置檢測到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時告警裝置判斷是否超過第一預定時間,如果超過所述第一預定時間,則發出告警信號。作為一個實施例,告警裝置還可以當發出所述告警信號後,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則取消告警。以上所述實施例僅表達了本發明的幾種實施方式,其描述較為具體和詳細,但並不能因此而理解為對本發明專利範圍的限制。應當指出的是,對於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變形和改進,這些都屬於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因此,本發明專利的保護範圍應以所附權利要求為準。
權利要求
1.一種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其特徵在於,包括步驟 當對所述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時,檢測充電標誌; 當檢測不到充電標誌時,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如果檢測到,則判斷是否超過第一預定時間,如果超過所述第一預定時間,則發出告警信號。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第一預定時間為30s。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步驟還包括 當發出所述告警信號後,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則判斷是否超過第二預定時間,如果超過所述第二預定時間,則取消告警。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第二預定時間為5s。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步驟還包括 當發出所述告警信號後,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則取消生敬口目。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其特徵在於,所述步驟還包括 當收到操作人員的復位信號後停止發送告警信號。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其特徵在於,對所述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所滿足的條件包括 裝置檢測到功能允許標誌,兩段母線有電壓且母線開關在合位,電源線A的出線開關在合位,且電源線的出線開關在分位,且電源線B線路的電壓有壓。
8.—種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裝置,其特徵在於,包括 檢測裝置,用於當對所述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時檢測充電標誌;以及當檢測不到充電標誌時,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 告警裝置,用於所述檢測裝置檢測到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時判斷是否超過第一預定時間,如果超過所述第一預定時間,則發出告警信號。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裝置,其特徵在於, 所述告警裝置還用於當發出所述告警信號後,檢測所述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是否存在,如果不存在,則取消告警。
全文摘要
本發明提供的備自投裝置的充電告警方法及裝置,當對所述備自投裝置進行充電時,檢測充電標誌;當檢測不到充電標誌時,檢測備自投功能允許標誌,如果檢測到,則判斷是否超過第一預定時間,如果超過所述第一預定時間,則發出告警信號。本發明解決了備自投裝置充電的隱患問題,提高了可靠性。
文檔編號H02J9/06GK103065429SQ20121053981
公開日2013年4月24日 申請日期2012年12月13日 優先權日2012年12月13日
發明者李力, 吳國炳, 陳興華, 楊文佳, 陳錦昌, 宣筱青, 李新超, 李祝昆, 羅劍波, 李雪明, 錢峰, 魏宏, 葉振風 申請人:廣東電網公司電力調度控制中心, 南京南瑞集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