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效新風淨化器的製作方法
2023-12-11 05:52:57

本實用新型涉及長效新風淨化器。
背景技術:
隨著近幾十年經濟的巨大發展,我國空氣品質也在發生急劇變化。霧霾天氣在中國尤其是部分東部沿海城市已經愈加頻繁。而目前市面上空氣淨化器多數面臨如下問題:多數空氣淨化器為室內循環型。關閉門窗開啟淨化器可有效潔淨室內空氣卻無法保證室內空氣新鮮度,通常會CO2濃度偏高,於健康不利;若開啟門窗,則室外汙染物迅速擴散至室內,空氣淨化器成為擺設,無法保持室內較低PM值;空氣淨化器的核心為過濾芯,而濾芯為一種耗材,有典型的使用壽命,尤其是活性炭吸附過濾層。一旦濾芯飽和,淨化器將失去過濾功效。而一旦活性炭過濾層飽和且未及時更換,甚至有室內空氣二次汙染的潛在風險活性炭飽和後會釋放之前吸附的有害物質。同時,濾芯做為空氣淨化器的主要成本構成,其每年更換成本通常很高,約佔設備購置費用的1/3~1/2,甚至更高。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提供長效新風淨化器,並且能夠克服以上缺陷。
為了達到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長效新風淨化器,包括主體,所述主體內腔設有風機,風機前部設有靜電斥塵網,風機後部依次設有第一過濾段、第二過濾段、第三過濾段,所述第二過濾段後部設有濃度傳感器,所述濃度傳感器後部設有第一風閥,第二過濾段底部設有第二風閥。
作為優選:所述靜電斥塵網設在主體進風口,靜電斥塵網、第一過濾段的邊緣與主體內壁銜接,第二過濾段上部與主體內壁銜接,下部與第二風閥銜接,第二風閥底部與主體內壁銜接,第一風閥上下兩端與第二過濾段對齊,所述第三過濾段為HEPA高效過濾段並且右端為封閉端,空氣通過第三過濾段過濾後從側部流出。
作為優選:所述第二過濾段為活性炭吸附過濾段。
作為優選:所述第三過濾段為圓筒形結構。
作為優選:所述靜電斥塵網結構設置成平面式或摺疊式。
本實用新型具有有益效果為:該設計採用自然靜電斥塵網,通過自身自然產生的靜電來排斥靠近的微塵粒子,不讓微塵粒子進入新風系統,提高了粒子排斥效率,故後段的過濾裝置可減少容塵負荷,提升整體運行壽命,其次,濃度傳感器用於檢測通過活性炭後空氣中汙染物濃度,一旦活性炭後部傳感器發出警報,則可判定活性炭吸附過濾層已飽和,需更換,操作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第三過濾段結構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平面式靜電斥塵網的示意圖;
圖4為本實用新型摺疊式靜電斥塵網的示意圖;
圖5為本實用新型臥式結構示意圖。
圖6為本實用新型立式結構示意圖。
附圖說明:100、主體;101、風機;102、靜電斥塵網;103、第一過濾段;104、第二過濾段;105、第三過濾段;106、第一風閥;107、第二風閥;108、濃度傳感器;109、牆體。
具體實施方式
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較佳實施例做進一步詳細說明。
實施例1
如圖1-6示,長效新風淨化器,包括主體100,所述主體100內腔設有風機101,風機101前部設有靜電斥塵網102,風機101後部依次設有第一過濾段103、第二過濾段104、第三過濾段105,所述第二過濾段104後部設有濃度傳感器108,所述濃度傳感器108後部設有第一風閥106,第二過濾段104底部設有第二風閥107。所述靜電斥塵網102設在主體100進風口,靜電斥塵網102、第一過濾段103的邊緣與主體100內壁銜接,第二過濾段104上部與主體100內壁銜接,下部與第二風閥107銜接,第二風閥107底部與主體100內壁銜接,第一風閥106上下兩端與第二過濾段104對齊,所述第三過濾段105為HEPA高效過濾段並且右端為封閉端,空氣通過第三過濾段105過濾後從側部流出。所述第二過濾段104為活性炭吸附過濾段。所述第三過濾段105為圓筒形結構。所述靜電斥塵網102結構設置成平面式或摺疊式。
實際操作時,如圖5和6所示,淨化器可設置車臥式或立式結構,本裝置在新風入口處設計了自然靜電斥塵網,該斥塵網不同於普通過濾段將顆粒汙染物截留存儲在自身之上,而是通過自身自然產生的靜電來排斥靠近的微塵粒子(顆粒汙染物通常也帶負電荷),不讓微塵粒子進入新風系統。其PM1~PM3粒子排斥效率在70%以上,因超過70%的汙染粒子被直接阻擋在室外為跟隨新風進入淨化器,故後段的過濾裝置可減少70%以上容塵負荷,提升整體運行壽命3~4倍;活性炭吸附段設計了旁通通路,並在活性炭吸附層後部設置濃度傳感器,用於檢測通過活性炭後空氣中汙染物濃度(VOC類)。一旦活性炭後部傳感器發出警報(汙染物濃度超過設定值),則可判定活性炭吸附過濾層已飽和,需更換。在用戶未及時更換前,第二風閥107開啟,活性炭吸附層後部第一風閥106截止關閉。而正常狀態下,第二風閥107關閉,第一風閥106開啟。
上述實施例僅用於解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用新型構思,而非對本實用新型權利保護的限定,凡利用此構思對本實用新型進行非實質性的改動,均應落入本實用新型的保護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