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子分手後要求給付撫養費誰是適格原告?
2023-04-02 05:27:27 2
【案情】
李某(男)與王某(女)於2009年開始同居生活費是誰,並於2010年生育一子取名李某某。後雙方因性格不和與2011年分開費是誰,兒子一直由王某撫養,現王某欲起訴李某,要求其給付兒子的撫養費每月500元,應該由誰作為原告呢?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可作為原告直接起訴李某要求其給付兒子的撫養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應由其兒子李某某作為原告,王某隻能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
【管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本案實際是確定誰具有該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具體到本案例中,如果王某與李某尚未分居,以解除同居關係並,附帶訴請子女撫養,則該案為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則王某應為原告。但該案中,王某與李某已分開多時,王某欲起訴李某僅是訴請其給付兒子李某某的撫養費。就撫養費單獨進行訴訟,屬撫養費糾紛,而不是同居關係子女撫養糾紛,撫養費的訴訟權利主體系被撫養人,應以被撫養人為適格原告。故該案中王某要求李某給付兒子的撫養費應以被撫養費李某某作為原告,其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