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怎麼分財產,夫妻因財產分割怎樣才能離婚
2023-04-01 08:32:16 4
公文包
2018年11月11日,楊與劉結婚。婚後蜜月期間,他們籤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1。楊婚前送給劉位於市中心的兩套房產,產權過戶至劉名下,歸劉一人所有;2.楊某將其婚前財產人民幣250萬元送給劉某,楊某承諾婚後每年年底付給劉某人民幣10萬元,直至250萬元全部還清。
結婚半年後,雙方關係發生變化,楊拒絕繼續履行協議。劉訴至法院要求離婚。雙方在庭審中均表示,婚後無子女,無共同財產或共同債權債務。因此,如何履行婚內籤訂的財產協議,成了雙方財產分割的最大分歧。楊某訴稱,其雖將婚前財產贈與劉某,但劉某贈與的財產系其婚內所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劉認為,《協議書》是雙方自願籤訂的夫妻財產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楊按約定應支付房產及現金250萬元。經審理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協議中關於250萬元的約定,並非楊某基於其當時已有財產所作出的權利處分,而是楊某基於其未來可能的收入所作出的對劉某的贈與承諾。經審理,法院判決:1。準許楊與劉離婚;二。協議約定的房產已過戶至劉名下,為劉個人財產;三。該協議約250萬元,楊不需繼續履行。
要點簡要分析
本案中,劉與楊之間的《協議書》房產實際上是一份婚內贈與協議。根據贈與合同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除贈與不能撤銷的法定情形外,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根據《協議書》的約定,楊自願將婚前財產贈與劉某,且該財產已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故該財產應認定為劉某的個人財產;但雙方對250萬元的約定是建立在楊會有財產的約定上的。本案不存在楊不能撤銷贈與的法定情形,且產權未發生轉移,楊無需繼續履行。
檢察官提醒
夫妻財產約定是指夫妻雙方就財產的歸屬、佔有、運用、處分、收入和債務的支付、婚姻關係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達成的協議。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排除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實踐中,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和公序良俗,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約定的約定是有效的2。
受中國傳統文化和主流價值觀的影響,婚姻關係中一般不會過分強調財產的分配。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們開始根據實際需要思考夫妻財產約定在維護婚姻關係中的重要作用。但在籤訂協議時要注意,夫妻財產約定的實質是夫妻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合同。因此,協議內容應遵循《民法典》關於合同的相關規定,必要時可諮詢相關從業人員。
法律條款
103010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三)智慧財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103010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一方的財產;
男女雙方可以同意擁有、共同擁有或部分擁有和部分共同擁有婚姻期間獲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該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約定的,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公眾號消息:華容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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