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有色纖維色相的檢測方法與流程
2023-10-11 02:17:29 2
本發明涉及纖維色相測量技術領域,具體地說,是一種有色纖維色相的檢測方法。
背景技術:
顏色測量術語。顏色的屬性之一,藉以用名稱來區別紅、黃、綠、藍等各種顏色。色相,即各類色彩的相貌稱謂,如大紅、普藍、檸檬黃等。色相是色彩的首要特徵,是區別各種不同色彩的最準確的標準。事實上任何黑白灰以外的顏色都有色相的屬性,而色相也就是由原色、間色和複色來構成的。色相的特徵決定於光源的光譜組成以及有色物體表面反射的各波長輻射的比值對人眼所產生的感覺。在測量顏色時,可用色相角H及主波長λd(nm)表示。在聚合物中為根據色的XZY系列表示的主波長和補色主波長相對應的色感覺。一般高聚物本身在熔融態下與標準色系溶液比較,與其一致的顏色標準號稱作色相數,由於高聚物種類很多,標準色系也很多。常用標準色系都是按國家標準規定方法配製。從光學意義上講,色相差別是由光波波長的長短產生的。即便是同一類顏色,也能分為幾種色相,如黃顏色可以分為中黃、土黃、檸檬黃等,灰顏色則可以分為紅灰、藍灰、紫灰等。光譜中有紅、橙、黃、綠、藍、紫六種基本色光,人的眼睛可以分辨出約180種不同色相的顏色。
有色纖維是在化學纖維生產過程中摻入適當的顏料或染料,直接製成有色纖維的方法,又稱紡前著色。化學纖維著色與常規染色機理不同。前者是使著色劑均勻地分散在聚合體中,經紡絲成形後著色劑即被固著在纖維中,著色過程屬於物理變化;後者是紡成纖維後再染色,要求染料或顏料與聚合體有一定的結合力和親和力,染色過程主要屬於化學變化。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於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一種有色纖維色相的檢測方法
本發明的目的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的:
一種有色纖維色相的檢測方法,其具體步驟為:
其中分為無油絲色相的測定:
(1)稱取無油絲樣品15克,剪取中間整齊粗細均勻的樣品。
(2)用剪刀將無油絲仔細剪碎,長度不超過3mm。
(3)將試樣平鋪在色差杯中。
(4)將在色差杯置於規定軟界面上,輕輕用砝碼壓實。
(5)測試第一組數據。
(6)將試樣重新處理攪拌均勻,重複進行3~4步驟,測試3次,計算其平均值。
(7)根據GB/T8170將L a b值修約到小數點後兩位。
(8)注意事項:
a)此樣品因是剪碎的絲,分析時注意不要吸入細微的樣品絲,配戴好勞保用品。
b)測試完畢將試樣杯、色差計及桌面清理乾淨。
還有就是成品絲色相的測定:
(1)取好成品絲,對其在梳棉機上進行一次梳理蓬鬆
(2)稱取梳好的樣品6g,仔細順好放入樣品杯中,理平壓實,讀取L a b值
(3)將樣品重新從樣品杯中取出重複(2)操作3次,求平均值
(4)根據GB/T8170數據修約到小數點後兩位。
測量儀器:自動色差計:D65光源,10℃視角,Hunterlab色系。
樣品杯:石英玻璃。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積極效果是:
本發明的原理是自動色差計是三刺激法測定顏色。樣品置於標準光源下,分別通過三個裝有紅、綠、藍濾色片的光電管,所產生的光電流和光能成正比,其值以數字在色差計上顯示出來。
目的:控制絲的外觀顏色。
本公司採用熔體直紡無切片粒子生產,沒有切片對產品的色相進行控制調整,因無油絲化學性質與聚酯熔體基本相仿,想到採用無油絲的色相結果對聚酯產品進行色相監控,,以便於聚酯生產對產品色相進行實時監控操作。有色成品纖維無法用肉眼準確判斷其色差,因此考慮到採用色差計對其進行測試,避免了肉眼判斷產生的巨大誤差。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提供本發明一種有色纖維色相的檢測方法的具體實施方式。
實施例1
一種有色纖維色相的檢測方法,其具體步驟為:
其中分為無油絲色相的測定:
(1)稱取無油絲樣品15克,剪取中間整齊粗細均勻的樣品。
(2)用剪刀將無油絲仔細剪碎,長度不超過3mm。
(3)將試樣平鋪在色差杯中。
(4)將在色差杯置於規定軟界面上,輕輕用砝碼壓實。
(5)測試第一組數據。
(6)將試樣重新處理攪拌均勻,重複進行3~4步驟,測試3次,計算其平均值。
(7)根據GB/T8170將L a b值修約到小數點後兩位。
(8)注意事項:
a)此樣品因是剪碎的絲,分析時注意不要吸入細微的樣品絲,配戴好勞保用品。
b)測試完畢將試樣杯、色差計及桌面清理乾淨。
測量儀器:自動色差計:D65光源,10℃視角,Hunterlab色系。
樣品杯:石英玻璃。
實施例2
成品絲色相的測定:
(1)取好成品絲,對其在梳棉機上進行一次梳理蓬鬆
(2)稱取梳好的樣品6g,仔細順好放入樣品杯中,理平壓實,讀取L a b值
(3)將樣品重新從樣品杯中取出重複(2)操作3次,求平均值
(4)根據GB/T8170數據修約到小數點後兩位。
測量儀器:自動色差計:D65光源,10℃視角,Hunterlab色系。
樣品杯:石英玻璃。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明的優選實施方式,應當指出,對於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明構思的前提下,還可以做出若干改進和潤飾,這些改進和潤飾也應視為本發明的保護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