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實施方案
2023-04-01 07:58:46 1
學校安全隱患排查實施方案
一、排查內容
(一)校舍場址安全
對校舍場址安全的排查應充分利用現有的各類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具體查明校舍遭受洪澇、地質災害、颱風以及病險庫、淤地壩、尾礦壩、堰塞湖、蓄水池、儲灰庫等的威脅情況。
(二)校舍建築安全
1.抗震安全。根據地震部門公布的所在地區的地震烈度,排查學校房屋的設計和質量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抗震設防標準。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執行《建築抗震鑑定標準》、《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範標準;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執行《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需進行加固的c級危房還應執行《建築抗震鑑定標準》和有關抗震設計規範標準。
2.結構安全。結合使用壽命等因素,排查學校房屋結構的安全隱患。排查屋面女兒牆、樓梯、欄杆、窗臺等安全防護設施高度、間距、牢固情況。
3.消防安全。排查學校的火災隱患,重點排查學校房屋耐火等級、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國家消防法規、消防技術標準和《全國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術要求》。
4.防雷安全。排查學校房屋的防雷設施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配置標準和安裝要求。
排查重點: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七度及以上地震高烈度區以及洪澇災害、山體滑坡、泥石流、颱風等災害易發多發地區的各級各類城鄉中小學校舍;六度及以下非重點監視防禦區局部和整體出現險情的c級、d級中小學危房。
二、排查範圍
全省城市和農村、公辦和民辦、教育系統和非教育系統舉辦的所有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具體包括: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普通初級中學、初級職業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普通小學(含教學點)、中等職業學校(含成人中等專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含工讀學校)等。
三、工作步驟
(一)校舍場址安全排查
此項工作應先行開展,排查評估意見須作為開展校舍建築安全排查鑑定的前置條件。
1.地質災害排查和評估。委託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國土資源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地質災害隱患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2.洪澇災害排查和評估。委託具備丙級及以上資質的`水利設計單位開展排查,必要時通過專項評估,出具洪澇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災害治理或遷移避險意見。具體按省水利廳印發的《中小學校舍場址洪澇災害排查評估工作細則》執行。
3.形成綜合性排查結論。各地校安辦根據專業機構提供的地質、洪澇災害危險性排查意見,形成各校綜合性排查結論,並根據附表要求,逐校建立登記表存檔。
(二)校舍建築安全排查鑑定
在確認校舍場址安全或對建築物不作遷移建設的情況下,開展校舍建築安全排查鑑定工作。
1.收集信息資料。各地校安辦組織學校提前收集與校舍安全有關的基本信息和每幢建築物立項、設計、施工、監理、竣工驗收等工程建設原始資料。
2.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排查鑑定。7度及以上地區和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委託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排查鑑定工作,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點監視防禦區委託乙級及以上資質的設計單位或房屋安全鑑定機構承擔排查鑑定工作,並出具排查鑑定報告。需要檢測的,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負責檢測,出具檢測報告。具體按省建設廳印發的《中小學建築安全排查鑑定工作細則》執行。
3.校舍消防安全排查鑑定。請各地公安(消防)部門組織技術人員對校舍消防設施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鑑
定報告。具體按省公安廳(消防)印發的《關於切實做好全省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執行。
4.校舍防雷安全排查鑑定。請各地氣象部門組織防雷安全管理和技術人員對防雷裝置開展排查,出具排查鑑定報告。具體按省氣象局印發的《中小學校舍防雷安全排查工作細則》執行。
5.形成綜合性排查鑑定結論。當地校安辦根據各專業機構提供的校舍抗震及結構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安全排查鑑定意見或報告,形成綜合性排查鑑定結論,並按照附表要求,逐校逐幢建立登記表存檔。
四、組織工作
中小學校舍安全工程排查鑑定工作由各地校安辦統一組織,協調推進。
(一)確認排查鑑定機構資質。省國土資源廳、省水利廳、省建設廳等部門分別牽頭,印發省內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名錄,供各地參考。參與排查鑑定的省外註冊機構,其資質由各地相關部門負責審檢。
(二)委託排查鑑定工作。各地校安辦將本轄區內中小學以分片打包、排查鑑定與改造設計捆綁等方式,通過招投標、直接委託等辦法,落實地質災害、洪澇災害、建築安全的排查鑑定機構,並由校安辦或業主單位與其籤訂委託合同。原承擔設計任務的單位可優先安排。消防、防雷安全的排查鑑定分別由所在地的公安(消防)、氣象部門承擔。
(三)統籌協調。各地要先排查場址安全、後排查建築安全。校舍建築安全涉及各專項排查原則上整合進行,分片同步推進,確保時間進度。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各地校安辦(教育局)要建立和完善各校建築安全檔案。要將校舍安全基本信息和排查鑑定結果及時錄入「全國中小學校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排查鑑定統計報送工作,保質保量完成月報制度。各地工作簡報每月至少編發一期,每個縣確定一名信息員,專門負責信息管理工作。
五、保障措施
各地要採取積極措施,努力保障排查鑑定工作順利進行。
(一)落實專項資金。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校舍安全排查鑑定工作,防止出現因經費問題影響排查進度和質量。排查鑑定經費不得由學校自籌。民辦學校由舉辦者負責。
(二)制訂收費政策。各市、縣(市、區)要研究制訂校舍安全排查鑑定的收費減免政策,有效降低成本,節約投資。行政事業性收費全部免收,服務性收費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價格、糾風等部門要堅決治理涉及工程的一切亂收費行為。
(三)加強技術指導和服務。省、市、縣(市、區)校安辦要按照「統一規劃、分工負責」原則,組織對各級校安辦人員、一線管理人員、排查鑑定機構技術人員開展技術指導和培訓,並保證質量。技術力量不足的縣(市、區),各地校安辦要及時,上級部門要給予支持,合理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