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立是誰,到底誰是遺囑代書人?
2023-04-01 19:17:31
按《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由一代書人代立是誰,及另一名見證人,遺囑形成過程應當立遺囑人與代書人、見證人在同一時空中,見證人必須是全程在現場見證,籤名及籤署日期全部完備,才能成為有效的代書遺囑,如其一不符合,一般認定代書遺囑無效。
案例:
周老太太丈夫早年去世,留有二子一女及老宅一幢。2019年4月,檢察院退休幹部鄭某與其當教師的朋友邵某為周老太太訂立代書遺囑。老太太口授,鄭某做記錄,完成後,鄭某宣讀內容得到周老太太的確認。考慮到書寫紙張較薄不易保存,並且記錄書寫過程中有修改,經老太太同意,鄭某到附近文印店列印輸出,鄭某列印完成後再次將遺囑內容向老太太宣讀,老太太確認籤名,代書人、見證人籤名,籤署日期,形成了一份代書遺囑。同年12月,老太太去世,老太太指定的繼承人與其哥哥姐姐就遺囑合規性問題訴至法院。哥姐認為列印遺囑的代書人是列印員,代書人與立遺囑人不符合時空一致性要求,遺囑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某退休後從事法律服務,受委託與邵某來到老太太住所,在鄭某、邵某及老太太三人相處的房間內代立是誰,老太太明確委託其上門來的目的是處理自己遺產之事,鄭某與周老太太之間是委託合同關係,即老太太支付報酬,鄭某將老太太口述遺囑內容代書成書面文字內容並當見證人;當鄭某將老太太遺囑手稿內容拿去文印店列印時,鄭某與文印店之間是服務合同關係,即文印店提供列印服務,按鄭某的要求將遺囑手稿內容列印成文本,鄭某支付文印店勞動報酬;周老太太與文印店無任何法律關係,因此,法院確認老太太的遺囑代書人為鄭某。所形成的代書遺囑符合形式要件,合法有效。
心願傳承遺囑庫專家解讀:
訂立遺囑,國家有法律規定其形式要件,代書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與代書人當面交流,內容由立遺囑人確認無疑,見證人必須在現場全程見證,所有籤名捺印完整無缺,才能成為一份有效的代書遺囑。如果見證人中途離開,或是代書人根據立遺囑人的意思不在現場起草形成,都不符合代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代書人與見證人處於同一時空的要件。本案中,鄭某有離開現場的過程,但因其手寫草稿有修改會為遺囑真實性留下爭議,經立遺囑人同意外出列印,列印完成後,遺囑內容再次得到立遺囑人的確認,法院判定代書人與列印店是服務合同關係,列印店與立遺囑人沒有任何關係,更不是代書人,因此判定老太太的代書遺囑有效,其指定的繼承人獲得了老宅拆遷中她所擁有的財產份額。返回搜狐,查看更多